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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04-07-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受到知识经济的冲击,表现在主体逐渐多元、客体日益多样、制度渐趋更新,知识地位不断提高。知识经济下的知识产权立法应是国际的而非国内的,应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谋制定的而非发达国家独霸的。

  跨入21世纪,我们愈益感到知识经济扑面而来的气息。科学、技术与文化的巨大发展必然引起法律的变革。毫无疑问,这一变革将首先在那些富有时代特征的部门展开。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资源是知识,而对知识直接予以保护和管理的法律部门是知识产权法,因此可以断言:知识经济时代最先呼唤的是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与更新。

  一、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对于我们所面临的时代的特征,一直便有人试图归纳,1970年,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提出了“后工业经济”的说法,奈斯比特1982年的《大趋势》将之归纳为“信息经济”,英国福莱斯特1986年在《高技术社会》中描述为“高技术经济”,l990年,联合国研究机构提出了“知识经济”的概念,1996年经合组织(OECD)则明确定义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根据其定义,知识经济是指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产业为支柱,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经济。虽然对“知识经济”这一提法,仍有人持有异议,但其所揭示的内涵,已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

  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相比,知识经济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繁荣不是直接取决于资源、资本、硬件技术的数量、规模和增量,而是直接依赖于知识或有效信息的积累和利用。在资本积累中更重视知识的积累和能量的释放。换言之,知识经济相对于以土地资源为基础的农业经济和以原材料、能源为基础的工业经济,更突出知识积累的重要性,并表明未来社会将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在这样的社会中,知识和智力发挥着重大作用,是社会财富增殖的主要源泉。

  实际上,在部分发达国家,知识经济已经显示了巨大威力。目前,OECD主要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的50%以上来自以知识为基础的产业。日本80%的生产性财富是以人的技能和知识为其表现形式的,美国也有60%的生产性财富是人力资本,两国的知识财富比重高居世界前两位。在美国,其产值的近一半由5000家软件企业创造,而这些企业中多数的无形资产已超过其总资产的60%.那些拥有更多知识的企业和个人也能因此获得更高的回报,如,1986年方成立的美国在线公司(AOL)前不久便收购了传媒业的巨头、创立逾百年的时代华纳公司,而目前世界十大富豪中有6人便来自电脑业界。绝大多数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更加重视高技术的开发、应用和保护。

  应该说,知识经济的产生与推进离不开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从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第一部专利法算起,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已有500多年的历史;从1883年签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算起,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也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世界工业化的进程是一致的,目前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国际上也已经形成了20多个公约、协定。多数条约的缔约方达到了100个以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涉及到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争端也发展了有效的解决机制,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4年建立了仲裁与调解中心;1995年WTO设立了争端解决局(DSB)等等。可以想象,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发明与进步,便不会有工业经济时代诸多发明的问世与广泛运用,技术与知识也不可能在世界范围内顺利地传播,工业经济更不可能在区区几百年间演进到知识经济。

  同时,知识经济的发展,也必将给现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新的问题。现在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是对工业经济时代部分产权法律关系的反映与描述,它所规制的知识尚处在资本的制约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占主导地位。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将摆脱资本的控制,成为社会最主要的财富,不断爆炸的知识必然会带来众多的纠葛与麻烦,并对社会生活形成极大的冲击。因此,对“知识”这一资源的妥善安排将成为立法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二、知识经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知识经济对工业经济的代替,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一次伟大飞跃,也是人类社会结构的一次深刻变革,其影响的广度与深度将远远超过200多年前工业经济对农业经济的取代。对于其发展的速度与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现在尚无法精确预料,正如我们20年前无法预料互联网一样。然而,从其发展显露的端倪,我们却已经能清晰地预见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将受到巨大冲击。

  1、主体逐渐多元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系指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接受知识的机会增加,参与知识的创造、传播、交流和运用的主体也必将逐渐增多,以互联网为例,其灿若繁星的BBS公告版使许多人惊喜地发现了发言、投稿的好去处,几乎所有被杂志、报纸拒之门外的文章都能在这里公开发表,享受世界各地网民的浏览、阅读与点评。传统传媒对信息与话语权的垄断已经一去不再,越来越多的“小人物”拥有了著作权,成为了著作权的主体。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不仅是社会成员能力的象征,也是获取财富的主要手段,甚至其本身便是一种为法律所保护的财富,这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投入到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转让过程中。这一点已为世界上多数企业认识,因此也更加重视技术的创造、产品的研发和产权的保护工作。例如,韩国浦项钢铁公司每年申请的专利约2000件,美国微软公司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比例达到了70%对30%,我国的海尔集团近年来也以每天申请一项专利的速度,成为国内无形资产拥有量最多的企业之一。

  OECD的报告《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认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的体制化促成了科学系统的形成,该科学系统将承担起主要的创新活动,它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它是由公共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大型企业,尤其是高技术企业构成的,具有知识生产、传播与转让功能的国家创新体系。这种创新体系与传统的松散型的线性体系不同,它具有紧密型的矩阵式结构。在这一结构中,不仅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在全社会具有紧密的联系,而且企业之间也打破了生产、传播与转让的界限,形成了有机的知识网络。由于科学系统的整体性,创新活动将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界地进行,其整体功能则是知识生产、传播与转让三者之间的互动。

  (2)它是由产业界、政府、科学界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的国家创新体系。其中,政府作为科技与产业政策的制定者、基础设施的建设者和科技投资的主体,将成为这个体系的主要支持系统。

  由此可以看出,高度组织的、系统化的知识创造、应用和管理活动将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基本要求,这一过程必然从最广泛的意义上吸纳社会各界的加入,政府在其中将发挥重大作用。

  2、客体日益多样

  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指人的智力创造成果,也称“知识产品”。在工业经济时代,典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商标以及各类文学艺术作品。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生活的渐趋丰富,人们探索的对象必将大大拓展,智力创造的领域也将实现一个又一个的突破。现在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在微观方面,已深入到了夸克,在宏观方面,已到达了火星。自然,知识产权所需要面临的对象,也必将不断扩大。

  首先,生物技术的不断突破,给知识产权领域提出了新的课题。

  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是“二战”以后的事情。对于层出不穷的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一些国家在专利法中作出规定,可对之授予专利;但更多的国家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仅给予不完全的保护。1961年,一些发达国家缔结了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但该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197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了《微生物备案取得国际承认条约》,并制定了条约的实施条例及附件,该公约于1980年生效。然而该公约调整的范围十分狭窄,仅解决微生物专利备案中的一个特殊问题,即由于微生物容易死亡,权利人向专利机关提交活体很不方便,费用也很高,尤其当同时向几个外国申请专利的时候。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约建立了一种国际合作制度,使申请人只需向国际承认的一个微生物保藏机构提交保藏,就足以使他向所有缔约国的专利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程序,而无需向所有缔约国重复提交保藏。该公约实际上只是《巴黎公约》的补充,参加的国家也不多,到1998年1月缔约国还只有42个,这便限制了它调整日新月异的生物技术的能力。时至今日,转基因食品正被大量创造和消费,克隆技术已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有人正跃跃欲试地要在人类身上进行实验,生物技术还被广泛运用于医药、化工、探矿等活动中,它们在人类社会中所引起的争论远远超出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但却必然会首先在知识产权领域有所反映。不论争论结果如何,知识产权调整的对象将渐趋扩大是确定无疑的事情。

  其次,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进步使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断膨胀。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签定后半个多世纪,人类诞生了电脑。到1972年,菲律宾在其版权法中第一个明文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随后,美国于1980年、匈牙利于1983年、澳大利亚及印度于1984年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在2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主要使用计算机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法国、新加坡、加拿大等等,基本上全部接受了以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另外一些国家则采取专利权的保护形式。但时至今日,世界范围内对软件的保护仍不尽如人意,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盗版仍很猖獗,因此一些国家(如韩国)发明了工业版权的概念,以给予软件单独的保护。网络上需要确立的客体则更多。例如,目前互联网上的域名的地位已经发挥着相当于商标的作用,但还没有取得类似于商标的法律地位。对于网络上不断发生的域名抢注和域名冲突事件,已经引起了不少学者、组织和政府的注意,而其解决方法看来只能是确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客体地位,赋予其不低于商标的法律保护。1997年5月,在日内瓦包括我国在内的约150位来自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代表签署了《Internet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对这一问题初步达成了共识。

  再次,随着技术的进步、生活的丰富及各国对法律的理解趋同,一些传统的知识产权概念的外延得到了扩大,或者部分国家的概念被多数国家接受,成为普遍意义上的概念。

  例如,看看我们现在对著作权、发明的列举,与一个多世纪前它们被发明时的认识就有很大不同。又如,“商品化权”本是英美法系的特有概念,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对之不予认同。但20世纪60年代日本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其“铁臂阿童木”的动画形象虽可受版权法保护,但对“阿童木”这一名称的保护却无法可依,为此日本的知识产权法添补了“商品化权”这一概念。我国其实也面临相同的问题,例如,前不久的江苏“三毛集团”擅用“三毛”漫画形象案等。可以推测,商品化权将在更多的国家成为现实。

  3、制度渐趋更新

  知识产权的发明,从一开始是基于如下三个理念:一是使知识成果的创造者、使用者同交易双方共同达成一致,降低不合理的损失;二是使产权明晰,信息公开,交易成本费用降低,节约资源;三是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性,促进人类更好地和最大限度地使用社会成果,推动技术进步,知识进展和生产力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一整套制度便是由此而设计出来,但成型于19世纪的这套制度是很难完全适应21世纪的社会现实的。

  例如,按照各国著作权法的通例和版权国际公约的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复制一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用户从互联网等电子信息网络上复制作品以供自己使用的情况非常普遍,有著作权的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贮后难以甚至无法控制侵权行为,著作权保护成了一句空话。因此不少国家已放弃了“合理使用”制度,一些国家的法律将“私人复制”和“家庭复制”的“合理使用”变为“法定许可”,即允许复制,但应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报酬的标准由政府规定,或由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与电子信息网络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

  又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有一定保护期限的,超过期限,其权利客体便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占有、使用而不构成侵权。合理的保护期限应兼顾权利人的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现行的《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商标注册条约》规定以10年为期,《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这些规定是适应工业经济条件的,但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传播交流的范围速度远非传统环境可比,知识、技术的老化周期变短、淘汰频繁,智力成果的无形损耗也大为加剧。因此,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在知识经济时代表现出明显的不相适应,有进一步更新的必要。当然,知识产权制度的更新,并不会动摇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基本功能,相反,它是促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必然趋势。

  4、地位不断提高

  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债和知识。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权利,数千年来它构成了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私法体系的核心所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概念便是从物的所有权借用过来的,其完整的制度构建离不开物权这一法律框架。所以至今仍有学者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物和行为两类。

  物权之所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就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突出地位。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财富主要是以物的形式表现出来,资本及其实物形态,包括原材料、能源和物质产品等,是社会成员占有、使用、分配和交换的主要对象。在这种实物经济中,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自然主要是以物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知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只不过是受资本驱使的一种外在力量罢了。

  然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摆脱了对物的附庸关系,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源泉,对知识的占有与使用也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谁先占有知识,谁拥有更多的知识,谁就将取得更多的财富。现在,地大物博的国家,如俄罗斯、印度正大举借债,成了有名的穷国;而地小物缺、资源匮乏的新加坡、日本倒是公认的富国。在私人方面,世界首富也早就不是什么石油大王、房地产大王,而是白手起家、靠网络和软件挣钱的甲骨文公司董事长埃文森和大名鼎鼎的盖茨。在中国,前几年我们还津津乐道的首钢、二汽等大型企业,现在已经被联想集团等高科技企业甩在身后了。

  因此,可以想见,在知识经济社会,知识将取代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客体,知识产权将取代物权和债权成为法律保护的主要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制度将成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与核心。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制定了大量以知识产权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软件”、“半导体芯片”、“掩膜”、“套录”等高技术名词频繁地出现在法律中。1992年,法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使知识产权的规范独立出来,取得了与《民法典》平起平坐的地位,这便是知识产权地位将不断提高的一个信号。

  三、建立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法

  知识经济时代也是全球化的时代,它的产生有赖于全球化的推动,也必将进一步促进全球化的发展。正如江泽民总书记于1998年8月28日在我国外交部第九次使节会议上所指出的,当前“在国际经济领域中,一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趋势,就是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国家也回避不了。”它的具体表现包括:世界市场经济体系迅速扩大,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传统的国际分工演变为世界性的分工,生产活动全球化、金融活动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迅猛发展,各国金融融合进程加快,等等。

  相应地,在法律领域,国际条约越来越多,调整范围越来越广,调整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作为具有巨大潜力的国际知识产权立法,不可能悖离这一趋势。另外,从知识本身的发展来说,任何国家不可能在所有的高新技术领域全面领先,必须相互补充、相互协作,而且出于赢利的需要和科技所提供的便利,知识和知识产品将更快更多地在全世界蔓延,一国的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对权利人实现完整的权利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是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的,自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来,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缔结了20多个条约,涉及的内容几乎覆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然而,其调整的力度却不可高估。目前在知识产权上发挥根本作用的仍是各国的国内法。

  考察现行的条约,可以发现,它们几乎都是以承认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差异为基础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其立法的基石。但现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存在着较大差异,提供的保护标准也相差甚远,虽然各条约规定了一些“最低标准”,但并没有改变它对国民待遇的依附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表面庞大但作用有限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即在世界范围内缔定一批较高效力的国际公约,强化现有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功能乃至成立新的国际组织,争取在最大范围内和最合理程度上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而这一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新秩序的建立。目前处在知识经济前沿的只有少数发达国家,多数国家其实还徘徊在工业经济的发展阶段,部分最不发达国家甚至才刚刚实现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过渡。尤为不公平的是,发达国家仍无节制地从发展中国家掠夺物力和人力资源,目前更是加紧了对发展中国家人才的吸引。在美国本土培养一名成熟的白领技术专家需16年时间,约25万美元,因此其更倾向于从其他国家吸收廉价的劳动力,澳、加的情况也是如此。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些国家的移民数量越来越多,但对新移民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的原因。

  虽说发展中国家的人才大量外流是市场机制使然,但在道义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却有失公正。人才是知识的载体,没有人才,就没有知识和技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失去了人才的发展中国家很难发展起知识经济,而缺席了“知识经济”发展中国家又能走到哪里去呢?所以,根本的问题是,国际范围内必须建立公正、有效、合作的政治经济新秩序,发达国家应承担某种向发展中国家无偿或低价转让知识产权的道义责任。如此,知识经济时代才会真正来临,适合知识经济的知识产权制度才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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