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共同出资买房却无证据证明的,能被确认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吗?

发布日期:2011-01-04    作者:110网律师
共同出资买房却无证据证明的,能被确认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吗?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以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者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共有”字样。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如果双方或多方共同出资或以合伙经营期间的资金收益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经其共同申请登记的,应由出资人共同共有。但如果一方在申请登记时放弃房屋权利的,应认定产权归登记一方所有,并由登记方退还放弃登记一方的购房款。如果一方在登记时未明确表示放弃产权,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多年来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管理,登记方既未退款又长期无异议的,发生纠纷后,可根据事实认定产权归出资方共同共有,并应将房屋所有权证更改过来。如果一方出资购买房屋后,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和他人共有,双方又长期共同管理使用该房屋的,可视为出资方赠与他方,产权归双方共有,出资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如出资方因某种原因在所有权证上登记了他人姓名,但既无赠予他方的表示,又长期不让他方知道的,多年后,他方知道并主张产权的,一般不予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