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剥夺政治权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1-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届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有关单位和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同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管制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行使政治权利。对于在管制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犯罪人有漏罪未判的,执行机关应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剥夺权利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时期或终生公民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的权利范围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担任军职的权利;享有各种荣誉称号的权利及其他权利。
剥夺权利刑的执行程序是: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将判决书副本发给罪犯居住地的警察机关或有监督权的其他机关,由他们负责监督执行。其刑期起算有两种情况:作为主刑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作为附加刑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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