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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犯罪不存在未遂

发布日期:2011-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聚众斗殴犯罪不存在未遂

  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既遂标志的犯罪形态。根据刑法条文要义,聚众斗殴罪不以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作为构成犯罪要件。行为人只要实行了斗殴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据此,可以认为,聚众斗殴罪中的斗殴行为既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也是既遂的标志,只要斗殴行为实际发生,即可认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齐备,本罪不存在未遂状态。斗殴行为是本罪的目的行为。因此,只有双方开始实施斗殴的行为,才能被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而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如聚众;购买、分配械具;参与斗殴的人员纠集至斗殴地点直至双方两阵对峙准备斗殴等。可见,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斗殴未成的情形,只能发生在预备阶段,故本罪不存在未遂形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查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中所规定的“斗殴一方或者双方人员已纠集,在途中或者斗殴现场,因公安机关查获,制止等原因而斗殴未逞”的情形处于聚众斗殴的预备阶段,不能认定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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