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1-0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首先,要区分破坏选举罪与一般违反选举法行为的界限。由于构成本罪要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因此,对于那些虽违反选举法,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其次,要区分本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对于实践中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错计选票、遗失选举文件等行为,属于一般的工作失误,不能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使用暴力,砸毁选举设备破坏选举,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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