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程序规定》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秉承《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有损害就有损失,有损失就有抱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必然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形成一定的障碍。同时,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经济资源的一种损失。如果能把这种损失转化为效益,则利国利民。因此,行政主体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时,不能一味地处罚,而要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通过各种教育手段和途径,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知识,增强其守法意识,预防或减少社会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违法行为的减少,必然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并激发和增强人们创造生产力的热情和能力,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做好以下三点。行政主体积极消除处罚的负面影响,扩大其正面影响,使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受到教育,而不是处罚了事。行政主体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增加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行政主体还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公开信息,积极吸收公众参与。参与是一种很好的教育途径,通过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提高其参与的水平,必然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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