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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劳动合同法施行的障碍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誉为“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和修改,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劳动关系格局。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一年多来,却遇到诸多阻碍,以华为公司员工集体大辞职事件为导火索,全国不少企业纷纷效仿,通过集体裁员、劳务派遣、工龄归零等各种方法,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导致社会各界对新法的质疑越来越大,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创新及现实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的突破与创新
  1.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即构成违法,并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形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作了具体规定:(1)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视为违法:(2)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臼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此期间应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一年违法期间应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分为三种情形:
  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订或订立合同,若满足特定条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其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推定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的辞职自由。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及特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外,劳动合同法还赋予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约自由使劳动者自主择业成为可能。
  4.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义务。原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协商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除延续上述规定外,还作了以下补充规定:(1)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因特定原因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3)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
  5.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的加大。劳动合同法除规定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例如未在规定期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双倍支付工资和因解约而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等,还设立了专门章节,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使得守法成为必要。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最主要意义在于推动合理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产物,也是新时代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劳动合同法追求的是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推动用人单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增强竞争力两个方面。
  1.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弥补过去的不足而制定了一系列措施,通过强化书面劳动合同、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赋予劳动者随时解约权等措施,实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2.有利于推动用人单位合理用人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竞争力。劳动合同法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同时也利于推动用人单位合理利用人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从而增强自身竞争力。
  二、《劳动合同法》的运行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运行现状
  劳动合同法从实施到现在已历时一年多时间,其颁布之初,就遭到企业的纷纷抵制,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不但出现了大量的外资抽逃现象,国内诸多知名企业甚至通过集体裁员、劳务派遣、工资归零、非正式用工、委托经营等种种方式来逃避劳动合同的适用,中小企业更是如此,导致劳动合同法从施行之初即受到极大阻碍。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更加剧了劳动合同法的施行难度,受金融危机的冲击,不少企业纷纷倒闭,尤其是沿海一带以出口制造为主导的中小型企业因外部需求的急剧萎缩而纷纷宣告破产,大量民工失业,众多大型企业为了维持经营也不得不进行裁员。在此环境下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变得更加困难,由于劳动力的大量闲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的不平等,追求最低程度的就业成为劳动者的首要目标,使得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成为普遍现象,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受到重重阻碍。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遇阻的原因分析
  1.劳动力成本及违法成本的增加导致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规避。趋利避害、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天性,企业追求的核心目标就是花费最小的成本创造最大的收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劳动力上投入的成本加大,导致劳动力成本上升,产品社会价值上升,相同价格条件下,企业利润减少,竞争力削弱。
  2.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导致其旅行困难。劳动合同法施行困难的另一个原因是,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及立法意图存在误解,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单方面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而不保护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平衡的法律,改变了过去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的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而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形。(2)对无固定期限合周的误解。许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意味着赋予劳动者以“铁饭碗”,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不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应对市场竞争,这实际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一种误解。(3)劳动者单方解约自由。大部分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随时解约的权利,会造成企业人才的不断流失,使企业陷入完全被动的境地。事实上,劳动者随时解约权的享有是时下人才自由流通的必要条件,企业如果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合理的用工制度,不但不会造成人才的流失,反而会吸引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加入进来。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的不平等及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的淡薄。由于用人单位无论是在组织形式、经济实力还是社会地位上都优于劳动者,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选择权与话语权都在用人单位,再加上我国劳动力供远远大于求的现状,处于强大就业压力之下的广大劳动者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正由于劳动者的这种不被尊重和保护的弱势地位,才会出现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集体裁员、将现有职工工龄归零重新签订合同的情形。
  4.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各级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进行直接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机关,其依法负有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职责,在用人单位有违法用工现象时,必须及时有效的进行惩处,从而推动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但我国现阶段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更多的是依靠企业的自觉行为。
  首先,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备,劳动管理部门未能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全面的了解,其次,由于执法力度不够,对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未能及时有效的进行惩处,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全面有效施行。
  5.劳动者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在于对社会财富进行重新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要改变劳动力成本不断走低的现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合理的用工制度外,还需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例如完善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尚未形成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者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如此,因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及保障制度的不完备,尚不能对劳动者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
  三、如何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宣传,树立对劳动合同法的正确认识
  首先,各级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与理解,领会和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自身对劳动关系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其次,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和要求,促使其自觉规范用工行为。再次,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增强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此外,树立对劳动合同法的正确认识还需理清一个问题,即劳动合同法并非只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其追求的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等保护,如对用人单位知情权、劳动管理权的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竞业限制条款等等规定,均体现了平衡用人单位利益与劳动者利益的立法本意。且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仅会导致企业短期利益的减少,并不意味着企业长久竞争力的削弱,从企业长远发展来看,反而有助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二)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合理调节劳动关系
  工会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其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组织,避免了由于单个劳动者力量薄弱而导致权利难以实现的缺陷,且法律赋予了工会与企业订立集体劳动合同以及监督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在因履行集体合同产生争议时,工会具有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以及申请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些都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作为连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桥梁,充分发挥其作用,有利于合理调节劳动关系,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加强政府监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形成威慑力,确保劳动合同法的顺利施行
  任何新法的实施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都会经历一个从抵制到逐渐被接受的过程。劳动合同法正处于施行初期,遭受一定的阻力也是合乎情理的,在此情形下就需要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对任何企业的任何违法用工行为坚决进行打击和惩处,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营造本辖区的良好法制环境,从而确保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
  (四)完善劳动者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迫切需要,尤其是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要依靠拉动内需带动经济发展,就必须有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后盾。在这一背景下,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必须建立完备的劳动者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来说,是要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险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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