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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司法机关除了国家审判机关,还包括检察机关以及刑事侦查、监狱管理机关。司法赔偿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刑事损害赔偿主要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的损害赔偿。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二、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予赔偿的几种情况: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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