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社会失业人员失业金审领
发布日期:2011-0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第三条、第十二条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申请条件:
1、社会失业人员
2、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己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4、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报材料:
1、持本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附领取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公证书;
2、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失业保险手册》、《养老保险手册》;
3、失业保险金审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审核);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劳动局窗口: 201207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 2023861
投诉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2030110
网 址://ldj.xjb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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