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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发布日期:2011-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为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赋予其诉讼权利,同时规定了他们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履行诉讼义务,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

  1.提起诉讼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都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不便亲自进行诉讼,或者虽能亲自诉讼,但需要提供法律帮助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3.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停止本案的工作。

  4.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并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6.请求调解的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7.自行和解的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有权相互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准许,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8.提起上诉的权利。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权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

  9.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司法强制手段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

  10.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当事人为行使诉讼权利,有权查阅并复制法庭笔录、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等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以及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但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不能超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范围。

  11.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自己对于被告的实体权利要求。比如,原来诉请被告偿还1000元借款,后来不要求偿还了,或者只要求偿还500元。原告也有权在起诉后提出另一诉讼请求以代替原来的诉讼请求。比如,原来诉请被告按照租赁合同修缮房屋,后来改变诉讼请求的内容,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或者于原来的诉讼请求之外,再提出另一诉讼请求以合并于原来的诉讼请求中。比如,原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后又请求支付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赡养费。 
 
  12.被告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在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权表示认可,或者提出证据表示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也有权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反请求。例如原告诉被告未返还借款,被告也有权提出原告还没有归还自己的货款,以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包括: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诉讼,比如,起诉要符合法定条件,要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出庭应诉,上诉要在法定期间提出等等。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2.遵守诉讼秩序。良好的诉讼秩序是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当事人必须依法遵守。例如,不得哄闹法庭,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不得中途退庭等等。破坏诉讼秩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履行发行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体现,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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