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发布日期:2011-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相关法律问题
- 执行判决、裁定保全的财产问题 1个回答20
- 二审后官司赢了,也审请执行了,赔付的钱也到法院了,请问要多久钱可 2个回答0
- 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是不是说明“诉讼财产保全”已经得到执行?? 1个回答0
- 法人行使执行董事权利可以让股东离开公司吗 1个回答10
- 为什么说异地财产保全案件可以不委托执行 2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怎么办?
- 共同财产权利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第一审法院能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如何确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在申请后提起诉讼的管辖?
- 什么是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接受调解书的有什么后果?
- 申请执行案件、申请诉讼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按什么标准交纳?
- 财产保全限于什么范围?可以采取哪些方法?能否重复查封、冻结?
-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