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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承办案件-男方起诉女方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

发布日期:2011-01-26    作者:孙旭权律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0年9月1日,浙江精英律师团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女方)的委托,就原告(男方)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8日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应诉,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于2006年登记结婚,于2007年生育一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在其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而产生矛盾。2007年,双方就因小事发生激烈争吵。2008年,被告纠集亲戚粗暴介入夫妻争吵,并抱走未满月的孩子回娘家居住,后在劝说下才回家。2008年下半年,被告丢下五个月大的孩子离家出走,自此与原告分居,一直未回家探视孩子。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止。在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自行承担孩子抚养费。
    被告代理人孙旭权律师辩称:对于原告陈述的双方相识过程、登记结婚及生育儿子等婚姻基本事实无异议,同时,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很好。2007年中秋节即被告怀孕八个月时,被告发现原告与一女性朋友联系密切,并发生了两性关系,为了家庭和未出生的孩子,被告原谅了原告,但2007年十一期间原告依然与该女性保持暧昧关系,并且在被告坐月子期间,原告经常夜不归宿并离家在某地暂住。2008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出于一时之气愤曾离家暂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属实,但原告竟在同年6月擅自换掉家里门锁,也不给被告,致使被告有家不能回。即便如此被告经常回来看望儿子,双方并不是完全分居。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对被告及孩子不照顾,完全没有负起丈夫及父亲的责任,被告却为抚养孩子付出很大的心血。目前夫妻感情虽有隔阂,过错在于原告,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原告能改正,被告也能予以原谅。被告希望双方能够尽弃前嫌,重新合好,故不同意离婚。
    在庭前调解时,被告表示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要求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原告承担每月抚养费1000元;夫妻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连同过错赔偿在内至少要求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80万元。
    原被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证据。
    庭审期间,被告申请法院查询原告个人银行存款和居住记录以及在宾馆、酒店、旅馆等场所入住记录。
    法院经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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