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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发生变化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和证人翻证现象较为普遍,司法人员对此两种情况已形成较为成熟的预防及应对措施。而被害人陈述发生变化的情况较少,司法人员处理此类变化感到较难把握。那么——

  ●全面详细固定被害人最初的陈述

  ●创造良好的询问环境,可增强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要让被害人明确其权利、义务

  ●建立保护被害人的有效机制,防止其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干扰

  ●加快证据法的建设,明确规定被害人应出庭接受质证

  ■被害人陈述变化有不同类型

  同一个被害人在不同的时间、环境对所记忆事物的表述出现略微差异,或者不同的询问者、记录者对同一被害人的询问形成的记录可能出现少量细节的不同,这种因客观情况出现的被害人陈述变化,可称之为正常的变化。其原因大体是:?1?人体感知思维的过程是主观对客观事物的整理加工过程,总会与客观真相有偏差;?2?对事件的记忆会随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清晰;?3?不同人的语言编辑、表述能力也不尽相同;?4?司法人员的司法水平不相同,其从表述者的口头语言转化成书面笔录,难免出现记录的偏差。 
 
  同一个被害人对同一事实前后作出截然相反的表述,甚至完全否定原有陈述,这种非因客观原因出现的被害人陈述变化,可称之为非正常的变化。其原因主要有:?1?被害人原为虚假陈述,经思想斗争后又作出真实的陈述;?2?原陈述为真实事实反映,后因外界干扰或其他因素又转为虚假陈述;?3?原陈述是完全杜撰,事实并不存在,在某种因素促使下又陈述真实事实;?4?陈述者原为虚假陈述而为使其显示真实,又添加虚假陈述或用另一虚假陈述代替原虚假陈述。

  以是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变化可分为两种:

  1.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变化。一是完全否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涉嫌犯罪的事实;二是基本事实存在,但作出“合理”解释,如把强奸解释为通奸,把故意伤害解释为正当防卫。改变的原因:?1?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名誉或私怨,原陈述虚假确为诬告,随后良知发现改变虚假陈述;?2?原陈述是真实的,在受到收买、威胁、报复等外界因素介入后,改变为虚假陈述;?3?原陈述受到司法人员的强制诱导而作出违背事实的陈述,后经过反省又改变为真实陈述,或被强制诱导作出真实的陈述,后恰以此为由推翻原陈述。 
 
  2.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变化。一是陈述与本案紧密相连的另一事实?如绑架案的被害人又陈述其在被绑架过程中遭到抢劫、强奸?;二是陈述有犯罪加重情节?如抢劫案件的被害人又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持枪抢劫的情节?。

  陈述变化的原因:?1?原为真实陈述,后为泄愤,就向司法人员编造虚假陈述意图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更重的处罚。?2?基于某种原因?如隐私?,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将部分事实有意隐瞒,不向司法人员陈述,又经考虑后将隐瞒的事实陈述。如林某非法拘禁案,被害人刘某在起诉阶段陈述出现变化,称其在被拘禁时遭林某强奸,并解释其当时没向侦查机关陈述这一事实是顾虑自己的名誉,其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斗争认为应当控告强奸事实,并陈述被强奸时见到林某右下腹有刀口痕,被强奸后其随手拾起一毛巾擦拭,并把毛巾塞到一墙缝。被害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内知证据,无论从其解释的合理性、可信性都是很高的。经查,林某曾作过阑尾切除术,又经现场勘验提取了毛巾,经DNA鉴定有林某精液残留物和刘某分泌物。林某虽不供认强奸事实,但有被害人陈述及物证、鉴定结论支持仍可认定林某强奸。?3?因不懂法律,误将自己认为不重要的事实不予陈述,意识到其重要性后又作陈述。 
 
  从上述分类中,可以认识到对被害人陈述变化的分类不是笼统和单一的。不同的分类是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的,如被害人陈述变化中的非正常变化也包含着对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陈述的改变。因此,对被害人陈述变化要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和思考,才能形成完整的认识。

  ■加强相应的处理机制

  1.全面详细固定被害人最初的陈述。离事件越近,人的记忆越清晰。因此,在第一时间全面详细询问被害人显得尤为重要。力求避免询问缺漏,以免日后发现再进行补充询问,影响被害人对事实陈述的准确性。办案人员应直接询问被害人,可观察分析被害人陈述案情当时的心理活动,用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靠程度。

  2.查明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深挖内因,排除非法证据。如被害人陈述发生变化,尤其涉及被害人陈述发生加重或减轻犯罪嫌疑人罪责的变化。首先应查明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排除非法证据,查明原有被害人陈述中是否有侦查人员诱逼等现象,或询问程序、制作笔录是否存有不当。其次,要注意深挖被害人陈述变化的背后原因,如涉及被害人陈述发生减轻犯罪嫌疑人罪责变化,则要查明是否存在有他人威逼、利诱或被害人原来作了虚假陈述等;如涉及陈述发生加重犯罪嫌疑人罪责,则要调查是否存有被害人自身的报复心理或其原来隐瞒真相等。如将此项工作扎实深入做好,能够查处一批包庇、妨碍作证等案件,并加固有罪证据。 
 
  3.综合审查证据,分析合理性。如被害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变化,则审查其变化有无合理性,要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侦查。如果经审查取证能够证实,则应予以认定,若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支持或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不可排除的矛盾,则仍不能予以认定。

  在被害人陈述变化后,办案人员要注意向其询问内知证据?如绑架案件被害人陈述变化又称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奸,要询问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隐秘部位有无明显特征,如疤痕等?,据此可以了解其陈述变化的可信度。同时针对一些伤害、强奸案件,可以直接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司法鉴定和人身检查确定其受伤的情况,增强客观证据的证明力。

  4.创造良好的询问环境,增强陈述的可信度。要给予被害人一个宽松的陈述环境,被害人是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其陈述往往是被侵害过程的痛苦回忆,同时还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因此给予被害人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可以稳定其情绪,消除其心理紧张和障碍,尤其是对于妇女、未成年被害人,更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工作(如进行思想教育),使其在不受干扰的条件下据实陈述,从而保证其叙述的完整性、正确性。 
 
  5.明确被害人权利义务。询问被害人前要讲明其陈述的权利、义务,如陈述要如实全面,告知其诬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询问被害人前要被害人阅读或向其宣读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能起到此作用。

  ■立法、司法制度可从三方面完善

  1.建立保护被害人的有效机制,防止其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的干扰,而改变陈述。对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干扰被害人陈述的人,要给予坚决打击。

  2.要加快证据法的建设,把被害人出庭、质证从立法上予以规定,证据要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才能分清真伪。同时也要把侦查人员作为程序证人,使其出庭合法化,侦查人员要当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证明办案中有无强制诱导询问等非法办案情况。

  3.将被害人的意愿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诉、量刑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被害人陈述变化的影响,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其陈述变化还要根据其他证据综合审查。案件的社会影响不大,如果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有利方面变化,可以考虑起诉、量刑向犯罪嫌疑人有利方面变化,加强教育功能这对保持社会和谐有重要作用。公诉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比如伤害案件?,是由家族矛盾激化或内部纠纷引起,被害人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谅解而从内心不要求追究或从轻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尽可能满足被害人的这一要求,被害人就不会再为此而作出违背事实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同时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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