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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为何无缘“医保报销”

发布日期:2011-01-30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医报支付范围?请看全国首例因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拒绝报销交通事故医疗费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本报记者 李亮 本报见习记者 陈霄
  江苏省如皋市一位七旬老人骑车在路上摔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老人的儿子姜锋向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处申请报销救治医疗费用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老人是由于交通事故受伤入院医治,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姜锋认为这个说法没道理,将如皋市医疗保险管理处起诉到法院。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因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拒绝报销交通事故医疗费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11月30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12月14日,本报记者获悉,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数度调解未果。
  交通事故还是自行跌倒?
  事情源起于两年前,姜锋的父亲(以下简称姜父)骑车在路上摔倒受伤,随后住院治疗,昏迷一个月后未能挽回生命,由此产生8万余元医疗费用。
  姜父生前为当地退休教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完其父身后事,姜锋随即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报销这笔医疗费。如皋市医疗保险管理处接收申请材料后,姜锋几次到该处打听申报进展,均被告知该笔费用“不好报”。
  等待医保处的书面决定,用了将近一年时间。姜锋不能理解,给自己一份短短几行字的决定书居然如此费时、费事。
  这份《现金报销不予受理通知书》称,依据《如皋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暂行办法》,认定姜父受伤入院治疗基于交通事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不得给予报销。
  这个结论,姜锋一年来听到了好几次,也争辩过几次,但最终还是白纸黑字递到了他手上。
  姜锋告诉记者,他第一次到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时,法院没有受理,因为要告行政机关的话,先要进行行政复议。于是,从去年到今年,他又经历了一次行政复议经历。行政复议决定书到手后,他再次起诉,才有了结果。
  “因为复议书上明确写着:‘不服本决议,可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再没有理由不受理了。”姜锋说。
  终于开庭了。但事情又起波澜。姜父当时是因交通事故摔倒还是自行跌倒,成为庭审中双方激烈争论的焦点。
  医保处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主要依据是,当时警方出具一份报警记录,记载报警人称姜父是与摩托车相撞跌倒受伤。
  而姜锋也有一份交警出警证明,其中明确写道:“(姜父)自行跌倒,未与其他车辆和行人接触,致姜父受伤。”证明加盖的是如皋市公安局白蒲交巡警中队的印章。
  双方各执一词,真相似乎很难认定。在报警人亲笔书写的一份证明中,言明当时他被叫到阳台向下看时,姜父已倒地,他“以为有摩托车相撞”,但到现场时听交警说“没有发现碰撞痕迹”。
  12月14日,本报记者联系如皋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说,案件正在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将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因为是新型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法院非常重视。
  姜锋认为事情至此已经很清楚。而且,医保处也并不具备认定交通事故的资格,公安机关才有权处理和认定交通事故。
  医保处目前的看法是否发生变化?本报记者致电医保处主任葛媛媛,她称正在监考,不方便接电话。随后再打其手机,均无人接听。
  医疗费报不报?
  依据相关部委1999年下发的一份相关文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中并不包括交通事故。然 而,在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细化的相关文件中,规定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治疗费用不予报销却非常普遍,几乎成为全国通行的作法。
  知名医疗法律专家、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卓小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策中规定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是有合理性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一般都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如果医保再支付这部分费用,受害人将会得到双重补偿。
  但他认为就上述案件而言,受害人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没有疑问。
  “在路上自行跌倒与在家里摔倒受伤没有本质区别。”卓小勤说。
  但有法律界人士对医保报销交通事故会导致双重得利有不同看法。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欣认为,医保中心报销均需要提供医疗费用凭证原件,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的可能性不大。
  “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为降低医保基金的支付和减少骗保的风险。”万欣说,“但这样规定不甚合理,有些情况下明显违背了医保制度的根本目的”。
  据本报记者了解,实际上,国内已经有些地方开始尝试给予交通事故受伤者尽可能的医保救济。比如广东规定,交通事故中,如果是己方责任,非违反交通规则受伤,交警无法认定责任人或肇事者逃逸等情况,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均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万欣律师认为广东的作法值得其他地方借鉴。他说:“毕竟医保制度的目的是降低百姓的就医困难,如果这也不保,那也不保,就违背了制度设立的初 衷。”但他也承认,一步到位不可能,目前可行的是各省出台的相关规定可以更详细一些,比如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负部分责任时,医保基金应当怎样支付。
  卓小勤教授虽然认为医保不报销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有一定合理性,但他也认为这一规定应该变通。
  “既然医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那么,受伤接受诊疗形成费用原则上都应该予以报销。”他说,“因此,医保部门可以分两步走,先予以报销,随后再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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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各地法院对于医保报销医疗费的案件,有的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被受理,有的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被驳回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救济。此外,各地医保中心地位不同,有的根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应诉。这也造成寻求诉讼救济的困难。
  2004年,全国首起医保 资格纠纷案以当地社保局一审败诉告终。重庆市忠县市民申建参保,因糖尿病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20万元。在申请报销医疗费时,当地社保局认定申建不符合参 保条件,取消其参保资格,住院费用不予报销。随后,申建向忠县人民法院起诉社保局,最终以社保局败诉告终。
  2005年,云南首例患者家属状告医保中心案件,因被告不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此案历时3年没有结果,直至2008年11月才重新开庭审理。
  2005年,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居民高山,状告当地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以报销其医疗费,获得胜诉。审理该案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医疗保险事业处是法规授权组织,具有应诉资格。
  2007年,北京市平谷区农民孙某干农活受伤,入院治疗花费万余元,请求当地主管医疗报销的部门予以报销时遭到拒绝,遂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驳回诉讼请求。
  地方对交通事故的突破性规定:
  2003年,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的复函》规定,被伤害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交通意外损伤进行的抢救和创伤治疗的医疗费用,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
  1.己方责任(含全部、部分责任)。
  2.非违反交通规则的意外受伤(如突发疾病合并交通意外、因交通原因但又非责任人所为的)。
  3.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而无法认定责任人的。
  4.因肇事方逃匿,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三个月之内均无法找到当事人,使被害方无法获得赔偿的。
  5.由法院出具证明材料,经法院判决赔偿强制执行的肇事方,确因无经济能力赔偿,使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医疗赔偿的。
  6.交通事故处理后首次治疗终结.再次住院治疗的。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规定:“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关于肇事方逃逸或无法查找责任人相关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008年,福建劳动保障厅《关于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和交通肇事方赔偿后,余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2009年,福建劳动保障厅再次明确:“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关于肇事方逃逸或无法查找责任人相关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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