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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1-01-31    作者:110网律师
一、江西省2010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江西省统计信息网》(2010) 1、职工月平均工资:2058/月。(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696/年) 2、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1168.50/月(14022/年)。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5075/年。 4、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811.66/月(9740.0 /年)。 5、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532.66 /年。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二、伙食补助费8/天、营养费10/天 三、残疾赔偿金:一级伤残为20X100%X23),每级降10% 四、丧葬费:2058X6=12348元 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伤残或死亡的额外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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