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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承包合同虽解除,承包权益仍拥有

发布日期:2011-02-13    作者:110网律师
委托人杜某因与被告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承包合同,后在履行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人杜某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提起诉讼,以确认杜某作为一个承包人所享有的相应权利。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相关案情如下:
2005101,杜某与卢A、被告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约》,约定自2005101日至2010930日止,由杜某与卢A承包经营被告所有的钟四工业区11号的一栋厂房和相应设备。
承包期内,杜某兢兢业业,为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开拓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和业务,承包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由于另一承包人卢A是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和被告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B是亲生父子关系。卢A和卢B在看到杜某在承包期内取得的巨大收益后,就共同恶意串通,企图排挤杜某,以便卢A和卢B父子俩能够独吞承包期内的承包收益。
为此,卢A和卢B控制了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企业用章,并由卢B的儿媳高**、孔**控制公司账务,不让杜某查阅公司帐目,也不允许杜某了解和控制公司承包财务,卢A和卢B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剥夺了杜某作为一个承包人在承包企业内应该享有的权益。
更为恶劣的是,20073月,被告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多个客户发出《声明》,非法解除作为承包人杜某的职务,指出杜某所有活动均与被告无关,导致杜某不能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收取自2005101日至2007312日承包期内发生的债权。后来,被告自行收取自2005101日至2007312日杜某承包期内发生的债权多笔,非法侵占杜某应该享有的债权,损害了杜某的合法权益。
200726,被告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杜某及卢A签订的《承包合约》,2007428日,番禺区法院作出(2007)番法民二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杜某的承包人主体资格。20071025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再次确认了杜某的承包人主体资格。
杜某认为:既然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杜某于2005101日至2007312日期间是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包人,杜某就享有承包人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2005101日至2007312日承包期内发生的债权应该归承包人所有,杜某有权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收取自2005101日至2007312日承包期内发生的债权,以便向被告支付相应承包金等债务。被告未经杜某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收取杜某承包期内发生的债权,更不得非法侵吞。现在,被告的行为,剥夺了杜某作为一个承包人应该享有的收取债权、查阅账目等的权利,使杜某作为承包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同时也无法向被告履行支付承包金等义务。
接受委托后,何带勇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指导委托人收集和完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针对被告的百般辩解,采取了各种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最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了委托人拥有全部承包人的权利,认为这些权利是杜某本来就拥有的。这样,委托人的目的达到,可以向承包期间的债务人收取债权,本案全部胜诉。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MS146-473-781”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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