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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研究性学习模式在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的实施

发布日期:2011-02-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包括传统知识产权法教学模式在内的现有知识产权法教学模式,不能有效回应法学本科课程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条件、自身特点及教学对象的特点。为此,可以探索选取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的适当内容,导入研究式学习模式,以研究性学习理论指导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相关案例初步表明,这一教改试验能够较为有效服务于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研究性学习;知识产权法教学;教学对象;教学模式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围绕法学本科教学中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改革,学界作了不少有益的尝试,远程教学平台互动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等新的教学模式相继提出,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教学形式,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工作。作为与最新科学技术知识联系最紧密的一门法律课程,是否可以引入在自然科学教学中效果很好的研究性学习模式?如果可以,如何实施?对此,笔者进行了一些尝试。现不揣学浅,求教于学界同仁。

  二、三个基础性问题

  教学条件、学科特点及教学对象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教学模式选择。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条件,其自身特点及教学对象的特点是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要考虑的基础性问题。

  (一)教学条件近年来,传播技术日新月异,出版业空前繁荣,网络、手机使用已经普及,网络中海量知识第一时间更新并可分享下载,具有大量存储、播放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的电子产品应用在学生中已经较为普及。学生可以利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规定的教学条件,是指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物质条件,包括校园占地、教学及行政用房、运动场及体育设施、图书资料、校园网、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条件,也包括各项教学经费。近年来,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图书资料、校园网、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化程度大大提高。本文讨论的教学条件主要它仅指学校所能提供的条件;不仅包括学校所其中。信息化学习环境包括设施、资源、平台、通讯、工具几部分。

  (二)知识产权法学的特点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知识产权法学具有两个特点:

  其一,作为“直接确认和保障科技、文化智力知识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制度” [1],在某种程度上讲,知识产权法即科技、文化之法,它的研究对象知识产权具有与经济(尤其是贸易)、高科技、文学艺术结合的特点 [1]。对计算机、网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遗传工程、医药、建筑等自然科学知识,对文学、美学、历史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积淀,往往会对知识产权法的学习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2]。其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历史较短,研习者关于知识产权的日常生活经验与专业知识背离,专业意识难以直接从日常生活经验中验证。从1978年到至今,我国用三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用二三百年才完成的现代化的保护知识产权道路,这种“以法律移植为主的法律发展方式,导致了法律与社会的疏离”[2],例如,具有亦正亦邪特点的“山寨现象”大行其道,享受着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外部性”,不断地“搭便车”、“打擦边球”[3],表现出鲜活的扩张性,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的法不责众、正不压邪的效应。公众对此习以为常,而在中国法学院里,对知识产权法“学而不信”的现象大量存在,例如法学本科生用盗版书学习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

  (三)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对象的特点作为法学本科教学对象的学生们的特点是:

  其一,从知识背景来看,他们多为文科背景,往往缺乏理工科知识积淀与兴趣;从生活背景来看,作为深深嵌入在生活中的人,他们对漠视知识产权的生活常识具有或多或少的“路径依赖”[3]。显然,他们的知识背景与日常生活经验储备情况,对学习具有如上所述特征的知识产权法学并无帮助。

  其二,他们的信息收集、利用能力较以前的学生已经大幅提高,外语水平普遍提高,部分学生利用网络获取外文资料的能力甚至优于教师。

  三、现有知识产权法教学模式的缺陷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教学模式中,教师以讲解(教材内容)为主,学生主要依靠教师在课堂上讲解个别案例来了解相关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4],总体上属于“教师讲,学生记”模式。这与传播技术极为有限的时代相适应,并在当时被普遍采用。而今得益于社会的良性变迁,如上所述,教学条件已经发生了极大变化,这一模式会使学生出现审美疲劳,缺乏兴趣,甚至“存在的理由令人怀疑,因为我们已经具备诸多优于口舌的传播之器” [4],也不能有效回应上述三个基础性问题。这一定程度上导致本课程教学目标的落空。近年来,远程教学平台互动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等新模式被引入解决上述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5]。但是,具体来说,诊所式法律教育因对法学教学单位的师资、硬件的要求较高,只有少数条件较好的学校可以实施,而其它方法,更多地是对传统的讲授方法作用的一种延伸,因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统知识产权法教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在寻求其他解决之道时,研究性学习模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四、研究性学习模式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贯彻

  (一)研究性学习理论

  研究性学习(Inquiry-based learning)又称探究式学习,是与“接受性学习”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仿照科学研究的过程来学习科学内容,从而在掌握科学内容的同时,体验、理解和应用科学研究方法的一种学习模式。研究性学习基本可以包括以下过程:(1)提出问题:学生投入到对问题的探索中。(2)收集数据:学生重视实证在解释与评价问题中的作用。(3)形成解释:学生根据实证形成对问题的解释。(4)评价结果:学生根据其他解释对自己的解释进行评价。(5)检验结果:学生交流和验证他们提出的解释。

  (二)研究性学习模式

  对传统教学模式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的失灵现象的解决方案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导入研究性学习模式,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改革的内容之一,与其它教学模式相结合,共同推进教学目标的达成。研究性学习模式为解决现有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的缺陷提供了较好的解决路径,表现以下方面。其一,研究性学习模式的建构性决定了学生作为主动的“知识发现者”。教师引导学生设问,发现问题后,由学生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教学条件,搜集、交换最新资料,在此过程中补充问题所涉及的“多科背景知识”(传统教学模式下学生依赖教师完成此项工作);教师引导学生通过查阅教材、网络调查、田野调查等方法,研究问题的解决方案;教师组织并参与课堂讨论,让学生通过发表自己的观点,接受或反驳与教师、同学的观点;教师进行点评,指出学生“发现的知识”中可能错误的内容,从学生的研究方法、分析问题思路等方面指导学生,并引导学生形成其自己的观点,总结、分享结论性资料。例如,引导在教学“知识产权法学总论”部分时,可以引导学生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进行专题研究,可以引导学生设问:为什么中国春秋战国时期会出现“人类早熟的文明”,你对“李约瑟难题(Needham Puzzle)”的答案[6]是什么?为什么中国有四大发明,却未能在中国产生与之相关的产业?垄断世界首富席位多年的比尔·盖茨为什么富可敌国?[7]郎咸平教授关于芭比娃娃的故事[8]说明什么?事先布置学生进行研究(个人单独研究或分小组研究),课堂上要求进行研究的同学或小组在时间内分别陈述主要观点,然后进行讨论,最后进行点评。其二,在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学生的知识来自于自己的感悟、体验,并从中建立自己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判断,是支持,还是反对,更重要的是,有效打破学生对前述生活常识的“路径依赖”,而强化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较好地解决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的接受知识而不信仰、理论与实践脱节问题。采用了研究性学习模式的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强调学习的建构思想;知识是建立在一个分步的方式之上;学生进行小组学习收效最好。第二,学生自己决定讨论的主题,问题的设定,以及回答问题的方法。第三,教师一开始不是说结论,而是提出问题。教师指导学生的最有效方式是提出问题。第四,学习效果的评价标准是实施研究过程以及研究中所采用的方法,而不是看掌握知识量的多少。

  (三)以研究性学习的理论指导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按照研究性学习的理念和过程设计,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将实现以下转变。

  第一,教学过程的转变。

  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学过程是“教师讲授——学生接受”,其实质是教师将自己的知识搬运给学生,学生从教师处接受搬运来的知识的过程(这也是一种典型的应试教育模式)。研究性学习模式下,教学过程是“教师引导学生提出问题——学生自行调查研究——教师引导学生讨论——教师点评,引导学生得出结论”,其实质是教师与学生一起发现新知识。

  第二,教师的转变。

  (1)传统模式下,对教师的定位有“桶论”、“工程师论”和“蜡烛论”等观点,即教师“要给学生一碗水,自己要有一桶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正如诗句“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烛成灰泪始干”歌颂的一样,这说明社会对教师的期待是具有丰富知识的“知识容器”[5],其职业被定位为“倒水人”[9]、“工程师”[10]或“蜡烛”。研究性学习模式下,教师要成为“掘泉人”[11] 或“学习的帮助者、参与者”[6]。

  (2)教师职责由搬运知识,转变为帮助、陪伴学生发现知识。

  (3)履行职责的方法由也即韩愈笔下的课堂中的传道、授业、解惑,变为问题的启发,旁听、参与学生研究成果讨论、对学生讨论观点进行评论,间接陪伴学生课后学习研究。李琛博士形象把种转变的结果概括为“创道”、“养智”、“导疑”,“创道”即“教师不能再充任知识的倒手者,他必须做出独立的贡献,提供知识的增量”,所谓“导疑,就是引导学生对现有的知识体系产生疑问,从而生发改进与创新的热情”,所谓“养智”即培养智慧 [7]。

  (3)优秀教师的评价标准及体现方式由主要决定于自身掌握知识的数量、教学能力和授课效果,转变为主要决定于自身知识的数量与质量、教学及科研能力和引导学生发现知识的能力。

  (4)教师的职业压力由单纯来自于教学能力转变了来自于教学能力及科研能力。

  第三,学生的转变。

  (1)学生身份由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变为主动的“知识发现者”。

  (2)学生的学习方法由主要由静态、消极的听课变为动态、主动的设问、研究、辩论。(3)学习场所由单一的课堂变为了多样化的课堂、生活。

  (4)学习到的知识的新旧程度由主要取决于教师变了主要取决于自己。

  (5)学习知识的来源由单一的教材变为教材、网络、实践等。

  (6)质疑的对象由单一的教师的知识变为开放的知识。

  (7)优秀学生的评价标准及体现方式由基于记忆能力复述(在试题内容传统的纸质试卷上作答),变为基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讨论。

  (四)应用案例

  2008年,笔者在自己担任的曲靖师范学院2006级一个法学本科班《知识产权法》教学过程中,引入了研究性学习方法。具体做法是,对知识产权法学中学习内容进行分类,选定适合进行研究性学习的内容开展进行试验,其它内容以其它教学模式进行。分类标准主要结合了前述知识产权法学具有两个特点,除上述例子提到的内容外,还筛选出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可专利性问题”、“名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等问题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一些学生除了完成课堂讨论等学习之外,兴趣不减,将自己研究的题目写成了研究论文,其中有三个小组、七名同学所完成的论文[12]不同等次的奖励。本门课学习结束时,同学们的学习效果和反应均较好。

  五、结语

  研究性学习模式以建构主义为基本理论基础,充分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重视教育技术、信息技术在学习活动中的作用,体现了开放的教育思想和灵活教育理念。该模式较好地结合了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条件、自身特点及教学对象的特点,实施效果客观上符合了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目标,并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的观念变革,对于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推进素质教育、创新教育和教育信息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研究性学习模式的引入并不是能全盘否认传统教学模式,它只是丰富了现有教学模式,只有将其与其他教学模式共同应用才能有效服务于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目标的现实,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内容,其过程的控制、结果的评估等还有待进一步在实践中总结。



【作者简介】
向光富,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注释】
基金项目:曲靖师范学院2008年优质课程《知识产权法》建设项目。
[1]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历年我国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中看出。几乎每年的综述中的提到了经济(尤其是贸易)、高科技、文学艺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有些时候这种影响表现特别突出。如刘春田先生、金海军先生在《2003年知识产权法学学术研究回顾》的“四、知识产权与新技术、新经济”中用了大量篇幅总结了过去一年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对于“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生物技术的专利法问题”、“计算机软件保护保护:著作权与专利权”、“技术标准,抑或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关注;2004年刘春田先生、杨才然先生在《2004年知识产权法学学术研究回顾》,又用“六、新技术与知识产权”专门概括了学界的关注。参见刘春田,金海军.2003年知识产权法学学术研究回顾[J],法学家,2004,(1):79;刘春田,杨才然.2004年知识产权法学学术研究回顾[J],法学家,2005,(1):63。
[2]比如李琛博士在认为,《红楼梦》第42回《蘅芜君兰言解疑癖潇湘子雅谑补余香》中宝钗论画的一段内容,就对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很有帮助。参见李琛.法题别裁第一回:昔雅女论画大观园,今凡夫别裁著作权[J],法律与科技,2004,(1)。
[3]路径依赖是指人们一旦选择了某个体制,由于规模经济( Economies of scale) 、学习效应(Learning Effect)、协调效应(Coordination Effect)以及适应性预期(Adaptive Effect)等因素的存在,会导致该体制沿着既定的方向不断得以自我强化。参见,百度百科“路径依赖”词条[EB/OL],//baike.baidu.com/view/397443.htm?fr=ala0,2009-10-20。
[4]李琛博士在她的文章里举了她上大学时(1995年左右)的教学模式,就属于这一种,她说:“笔者上大学时,兼做律师的老师凭借亲历的若干案例就足以吸引学生”,参见李琛.新师说[EB/OL],//www.philosophyol.com/BBS/viewthread.php?tid=22608,2009-11-06。
[5]谢晖先生在文章中回忆,“记得在笔者上大学的那会儿(1980年代初),在课程设置中每门课总要安排两、三次讨论。就我个人的体验而言,这些讨论课虽然在总课时中所占比例甚小,但对学生而言收效甚丰。因为它在枯燥的满堂灌之外,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足以独立自主地、主动地思考的条件。但近年来,这种讨论越来越被忽视。而能够激发学生自主思考的模拟法庭又成本较高,难得展开”,详见谢晖.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精英还是大众?[EB/OL],//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26075,2009-11-07。
[6]中国在近代落后的原因是什么?古代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近代那样的科学?知识产权制度与英国工业革命的关系是什么?等问题,都具有一定的相关性;都是值得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习者们追问的问题。金海军先生在其著作中曾详细论述了“从‘李约瑟问题’看中国古代中国的社会结构”与“中国古代为什么不能产生知识产权”等问题,参见金海军.知识产权法私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0-135。很多学者在讨论中西方传统文化、中医药是否是科学等问题时,都不断地提到“李约瑟问题”,参见中国中医药报.哲眼看中医——21世纪中医药科学问题专家访谈录[M].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45。
[7]刘春田先生在其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总论”部分,阐述劳动力与技术的关系时,就将“世界上最伟大的脑力劳动者——比尔·盖茨”与“世界上最伟大的体力劳动者——迈克尔·乔丹”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参见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8。
[8]这个著名的例子曾经引发了很多人关于“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与“中国创造(Made by China或Design by China)”等问题的讨论,相关观点,郎咸平先生在他的博客中进行了详细介绍。郎咸平.产业链战争”要抢占价值高端[EB/OL],//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26075,2009-11-07。
[9]来源于“教师要给学生一碗水,自己要有一桶水”这一“桶论”教师角色隐喻。
[10]来源于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一“工程师论”教师角色隐喻。
[11]在“桶论”教师角色隐喻中学生是一个新的“知识容器”,因而是不合理的,学生应是“一眼泉,一眼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泉,而教师就是引导发掘泉水的人,使泉水喷涌而出,永不停息,即一个帮助学生挖掘泉水的人。教师应该从“倒水人”变成“挖泉人”。参见陈向明.教师的作用是什么——对教师隐喻的分析[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1(1):15。
[12]论文《宣威火腿产业化探析》、《云南文山三七开发保护研究》和《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探析》分别获得第五届云南高校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三等奖、二等奖,其中第三篇获第十一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科技竞赛三等奖。


【参考文献】
[1] 刘远山:知识产权法教学若干问题断想[EB/OL],//www.hainu.edu.cn/upfile/2008/12/yuyc_20081217155329-0.doc,2009-10-29。
[2] 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从“躲猫猫”事件切入[J],法商研究,2009,(4):3。
[3] 冯晓青.“山寨”文化与知识产权保护[EB/OL],//www.100ipu.com/NC/Particle.php?id=1705,2009-10-20。
[4] 李琛.新师说[EB/OL],//www.philosophyol.com/BBS/viewthread.php?tid=22608,2009-11-06。
[5] 陈向明.教师的作用是什么——对教师隐喻的分析[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1,(1):15。
[6] wikipedia “Inquiry-based learning ”词条[EB/OL],//en.wikipedia.org/wiki/Inquiry_learning,2009-10-20。
[7] 李琛.新师说[EB/OL],//www.philosophyol.com/BBS/viewthread.php?tid=22608,200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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