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 >> 查看资料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1-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提示]


“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