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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书

发布日期:2011-02-18    作者:张仕龙律师
       
 
原告:方XX,女,汉族,生于1938925日,文盲,农民,住XX县XX镇XX村民委会XX小组。电话:15XXX,系死者赵XX母亲。
被告:朱XX,男,汉族,住广南县XX镇XX民委员会石XX小组29号,电话:138XXX
被告:XX公路第XX段项目部,住XX县XX镇上,法定代表人:保XX,项目部总经理,电话:15687XXXX
被告:云南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XX,董事长,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赵XX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鱼塘堡标段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67380(343500)丧葬费:13496、医疗费:58714.01元、护理费:7550.00元、伙食补助7550.00元、营养费:1000.00元、误工费:9500.00元、签定费:939.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37.5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3583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等各项费用,扣减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种医药费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计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031上午8时许,原告之子赵XX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鱼塘堡标段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工友其工地负责人朱大龙用皮卡车送致马关县人民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致文山州人民医院治疗。经文山州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左眼部外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赵XX与被告朱XX在马关县坡脚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朱XX一次性补偿赵国明各种费用九万元整。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XX只支付了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项目部及负责人保明松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赵XX无钱不能得到及时完全的医治,因而病情恶化,于2011112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中国云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                ,由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发包给朱XX承建,朱XX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朱XX。
基于上述事实,XXX公路第XX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而承包者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三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赵国明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马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00年十月一十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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