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从刑罚到技术:美国与酒驾的百年战争

发布日期:2011-02-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方圆》2010年第17期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无药可救的“马路杀手”

  在美国德克萨斯州,54岁的卡车司机斯托瓦(Stovall)从来不是什么新闻人物,可是最近的一次酒后驾车,却使他数天内扬名海内外,引发坊间学界无数讨论。其实事情的起因一点也不复杂:斯托瓦同往常一样,喝了几杯黄汤之后,开着卡车就上了路。醉意熏熏之下,卡车在公路上左右穿梭,幸好仅仅在撞伤一人之后,就被警察及时拦下。抽血测试表明,斯托瓦血液内的酒精浓度整整超标4倍,已经属于德州刑法中的犯罪。

  不过话说回来,酒驾在美国从来不是什么新闻。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仅在当年,全美就有大概1.59亿人次酒后驾车。如果平均到美国的3亿人口中,相当于在每两个美国人里面,就至少有一个人在当年曾经酒后驾车。当然,数学计算不等于现实情况。实际调查显示,美国18岁以上的成年人当中,仅有2.3%承认曾经酒驾。换句话说,绝大部分美国司机都能洁身自好,但在极少数有酒驾历史的“马路杀手”中,平均每人一年酒驾多达23次。而且更加惊人的一个数字是,在第一次被警察逮捕之前,这些“杀手”司机已经平均酒驾87次。

  斯托瓦先生显然属于这一少数人群。实际上,早在这次被捕之前,他已经有8次酒驾定罪记录,其他未被发现的酒驾尚不知有多少。按照德州刑法典的规定,如果仅仅是初犯,酒精浓度超标4倍也只是轻罪,后果大多是暂扣驾照加强制学习,顶多再加上罚款。可是如果超过两次酒驾,就自动升级为重罪,所科刑罚在理论上可以最高达到无期徒刑。不过在本案之前,无期徒刑却仅仅停留在理论上,因为德州2500万人口中,还没有任何人因为酒驾而在监狱度过余生。即便是习惯性酒驾者如斯托瓦先生,尽管三番五次被绳之以法,还不一样开着卡车在德州的大街小巷撒野?显然法官们认为,对于一个每年有数百万人违反的罪名,适用无期徒刑这一极端处罚无疑不太恰当。其实在绝大多数酒驾案中,被告人甚至都不必蹲监狱,要不然美国监狱远比现在更加人满为患。

  对于法庭和监狱,斯托瓦先生早已不再陌生。除开8次酒驾前科之外,他还先后因入室盗窃、信用卡诈骗、唆使未成年人饮酒等罪名多次被捕。按照当地检察长的说法,在过去20年中,斯托瓦“把整个把刑法典练习了一遍,毫不在乎(自身)安危和(社会)福祉”。对于这第9次酒驾,斯托瓦多半也没有放在眼里,以为和之前8次一样,大不了在监狱蹲几天,然后就可以继续游荡大街享受黄汤之乐。不过出乎他的意料——其实也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这一次斯托瓦走进监狱之后,可能就一辈子都没法出来。主审案件的法官认为,斯托瓦用自己的行为一再证明,他是一个完全无药可救的“马路杀手”,常规的劝导、训诫乃至短期监禁根本不起作用,唯有无期徒刑才能真正让他不再酒后驾车。于是乎,斯托瓦无意间或许成为世界第一例纯粹因酒驾而致终身监禁的司机。

  终身监禁 vs. 有期徒刑

  斯托瓦的判决一经报道,立即在全美乃至世界多个国家引发一片哗然。在当今这个“车轮上的世界”,虽然酒驾早已成为过街老鼠,但因为酒驾者一般并非穷凶极恶之徒,而且往往缺乏实际损害后果,因此在人们的心理预期中,简单采取罚款、扣照、短期羁押等措施,已经足够起到惩罚和震慑的作用。只有当酒驾导致恶性伤亡事故,比如像孙伟铭一样带走四条冤魂,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才显得有必要。即便如此,相比谋杀、绑架、强奸、贩毒等罪行而言,即便在伤亡后果上差不多,酒驾者的主观恶意也有天壤之别。正是因此,世界各国对酒驾肇事者的惩罚,一般都大幅低于同等后果的暴力犯罪。比如在中国,致一人死亡并负全责的酒驾司机,起刑仅在三年以下;即便是致多人死亡,如果仍以交通肇事定罪,最坏结果也就是七年监禁。又如在美国各州,酒后肇事普遍以过失杀人起诉,结果也往往限于数年有期徒刑。当然,如果案件涉及一些特殊情节,罪名和处罚就可能发生变化。比如在孙伟铭一案中,鉴于其无证驾车、醉酒飙车、肇事逃逸、多次违章等情节,四川法院最终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并一审判处死刑。又如在美国北卡州,一个撞死两人的酒驾司机也被控一级谋杀——大概相当于中国刑法中的直接故意杀人——检察官甚至建议判处死刑,不过陪审团最终裁定无期徒刑,而且终身不得假释。

  但是相对孙伟铭等人而言,斯托瓦的无期徒刑始终看起来有些冤枉。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尽管先后9次因酒驾定罪,但除了致人轻伤以外,斯托瓦从来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严格地说,如果德州刑法没有规定累犯应当加重处罚,那么斯托瓦的9次酒驾基本都属于轻罪,也就大概等于中国的轻微交通违法,连犯罪都算不上,顶多也就行政拘留几天,更别说施以无期徒刑。不仅如此,即使考虑累犯因素而定为重罪,按照刑法中的比例原则,对于这样一个“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无赖型”罪犯,似乎也没有必要剥夺其终身自由。

  正是因此,当斯托瓦案件判决一出,坊间学界的反对声音迅速高涨。不少人均斥责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破坏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斯托瓦的科刑过于严厉,以致他可能仅仅因为几杯黄汤就要在监狱终老余生。需要说明的是,这还不仅仅是普罗大众的声音,包括法律界的许多人士,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也极为反对判处斯托瓦无期徒刑。笔者看到这篇报道时,也正好在一个美国法官家里做客,便顺口问及法官夫妇对该案的看法。两人都有多年法律经验,几乎异口同声地回答说,无期徒刑有些过分,10年左右有期徒刑可能相对比较合适。

  但是另一方面,斯托瓦案的判决也得到诸多支持,尤其是来自警方和检察官。比如当地检察长在回应有关批评时抱怨说,“如果斯托瓦端起一支枪,对着大街上盲目扫射,那么判他无期徒刑估计不会招来任何批评。其实在本案中,斯托瓦不过是把他的卡车当作一把枪而已。”这话也并非没有道理。根据斯托瓦的履历,他已经完全无法控制自己的酒驾恶习。如果放任他回到社会继续开车,每时每刻都会是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而且迟早他会酿成大祸。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与其等他闯祸以后再绳之于法,不如干脆防患于未然,完全禁绝他酒驾的机会。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当前看来唯一可行的办法就只有终身监禁。

  于情于理,检方的立场都还说得过去。其实谁都清楚,斯托瓦已经无药可救,常规的惩罚方式,不管是强制学习、吊销驾照还是短期监禁,都不能阻止他酒后驾车。一定程度上,他就像一个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如果任其逍遥于大街之上,伤人乃至杀人都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后果。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又不可能将斯托瓦像精神病人一样进行医学禁锢,避免其危害社会。如此一来,利用刑罚措施将其终身监禁,可能就是司法机关的唯一选择。何况严格说来,斯托瓦并非就一定要在监狱终老余生,因为法官的判决并未要求不得假释,所以按照德州刑法规定,只要斯托瓦决心悔过,他在5年后就可获得假释。当然,如果他依旧难以拒绝酒精的诱惑,假释时间就可能推到10年甚至15年以后。斯托瓦现年已经54岁,如果等到15年后才假释出狱,估计再酒后上路的可能性也就不大了。

  由是观之,德州法官这一可谓惊世骇俗的严厉判决,实际上已经放弃罪刑相适应和司法平等原则,不再严格基于犯罪行为本身进行惩罚,而是着眼于犯罪人的潜在危险性,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威胁采取预防性措施。因为缺乏有效的替代性措施,法官不得已动用最为严酷甚至有点非人道的刑罚;而斯托瓦的个人自由,很大程度上则成为这种制度性缺陷的牺牲品。

  自主行为 vs. 生理疾病

  反对将斯托瓦终身监禁的声音中,不少来自一个特殊的专业群体——精神病医生。其实早在1784年,一名美国医生就指出,酗酒本身是一种生理疾病,而酒精无非是引发疾病的诱因而已。随后的200多年间,越来越多的医生认为,酗酒者的基因中带有某种缺陷,导致他们不能控制自己的饮酒冲动。1957年,美国医学会正式承认这一判断。自此以后,美国精神病学会、美国医院协会、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也先后将酗酒例如疾病范围。不仅如此,经过医学界的长期呼吁,以及一系列颇具说服力的研究,“酗酒=疾病”这一判断正逐渐受到普罗大众的接受。一向民意调查显示,大概90%左右的美国人认同酗酒与生理疾病存在直接关联。

  按照目前较为公认的医学定义,酗酒是一种受到生物基因、社会心理和文化环境影响而产生的慢性疾病,表现为对饮酒行为的控制力减弱,沉溺于酒精,思维受阻等,而且往往逐步恶化甚至引发致命后果。既然酗酒是个人无法控制的生理疾病,那么根据“责任基于过错而生”的基本法治原则,酗酒之人就不应对酗酒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换句话说,作为意志自由的行为主体,个人只应对自己主动选择的行为承担责任。其他超越自主意志的行为,比如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免除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出发,以严刑峻法惩治酗酒者的醉驾行为,无异于将生理疾病归咎于个人过错,是打错了“靶子”,不仅难以真正遏制酗酒者的酒驾行为,更会误导社会其他成员,造成“杀人放火原来和酒后驾车差不多”之类的错误印象。医学界因此主张,刑罚——尤其是像无期徒刑之类的极端做法——并非处理习惯性酒驾的有效方案,正确的措施应当在于医学治疗和心理辅导,就像强制戒毒一样,通过消除酗酒的生理和心理病根,防止酗酒者继续饮酒。

  毫无意外的是,医学界的建议遭到法律界的强烈抨击。最为常见的反驳理由是,即便酗酒本身存在生理缺陷基础,难以从根本上禁绝,但酒后驾车则显然属于个人意志的自主选择。言下之意,如果因为生理原因不能戒酒那是情有可原,但是喝酒之后开车上路则是故意置他人安危于不顾,依法就当受到刑罚处分。所以说,法律并非处罚人力无法控制的疾病,而是处罚对自身行为不负责任的危险分子。一个有力的证据就是,美国嗜酒者其实不在少数,但多数人都能做到酒后远离方向盘;有人知道自己酒后容易犯傻,可能迷迷糊糊中开车上路,所以往往提前就将车钥匙锁起来,或者干脆把车交给他人临时保管。相比之下,那些习惯性酒驾的杯中君子,显然具备危害他人安全的重大过失甚至间接故意。

  不仅如此,如果允许酒驾者以疾病为借口逍遥法外,那无疑是鼓励公众毫无节制地享受杯中之物。这样一来,马路上横冲直撞的“杀手”司机可能要呈几何倍数增加,整个社会的交通安全系数则必然直线下降,甚至达到人人自危、无人敢上路的境地。极端情况下,个别人甚至会假酒驾之名,行故意伤害乃至谋杀之实。此等恶果,即便是那些主张“酗酒=疾病”的医生们,估计也不会有人愿意看到。

  正是因此,法律界的立场迄今还没有受到真正有力的挑战。倒是在医学界内部,一直有不少尖锐的反对声音。据上世纪90年代的一项调查表明,80%的内科医生认为酗酒纯属个人恶习,而非生理疾病。更有评论者认为精神病学界的主张无非是“屁股决定大脑”,目的并非在于挽救酗酒者,而是为精神病医生们招徕生意,谋取不当利润。

  何况即使把酗酒司机当作病人来处理,还有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亟待解决:目前的医学水平和医疗资源都不足以应付如此大量的酒驾司机。不仅如此,考虑到酗酒还同时包含心理和环境因素,纯粹的医学治疗即便能从生理上消除饮酒基因,如果不改变病人的心理习惯和生活环境,同样难以杜绝酒后驾车现象。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姑且不论效果如何,所有这些治疗方案的经济成本都可用天量计,没有任何一个司法系统能够承担。因此,所谓以医学治疗代替刑罚处分的“人道方案”,很大程度上只是“看起来很美”的镜花水月。

  刑罚处分 vs. 技术控制

  透过斯托瓦案件的争论,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当代国家在习惯性酒驾面前的无奈:如果付诸刑罚处分,符合比例原则的轻缓刑罚很难起到预防作用;只有不太人道的无期徒刑才能保证实际效果。如果寻求医学手段的帮助,一则技术水平尚不够理想,二则容易造成执法逻辑的混乱,导致纵容甚至鼓励酒驾。而且不论长期监禁还是医学治疗,纳税人为之付出的代价都过于高昂。比如相比斯托瓦造成的些微损失,无期徒刑的关押成本可谓天上地下;但若等到大祸酿成方才采取行动,则再大的付出也难以弥补无辜生命的逝去。于是乎在法律的威严和人道之间,在对酒驾者的惩罚与挽救之间,在对执法成本和潜在威胁的权衡之间,国家陷入一个进退维谷的巨大尴尬,始终找不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正是针对这种尴尬,一个名叫“反酒驾母亲联盟”(Mothers Against Drunk Driving,简称MADD)的非政府组织在全美极力推动一向新法令,要求对酒驾司机的汽车强制安装酒精锁点火装置(Alcohol Ignition Interlock)。这种设备直接和汽车点火回路相连,司机必须要先向吸管吹一口气,通过酒精浓度测试之后,才能发动汽车,否则就只有乖乖坐在方向盘后面慢慢醒酒。这个由酒驾中痛失爱子的母亲们创立的组织,通过游说各级立法部门,已经成功在全美大多数州——包括纽约、威斯康辛、内布拉斯加、加利福尼亚等——设立该制度。多项研究表明,仅仅加装这个简单的点火装置,就可以平均降低64%的酒驾频率。

  当然,没有任何技术能完全限制人类的行为,反而总是容易被人为操纵。这个酒精锁点火装置也不例外,如果遇到存心作祟的司机,一般总能找到应付办法。比如随便找人代替点火,然后再换人开车;或者用吹风机欺骗酒精测试仪,再顺利点火启动。正是因此,“反酒驾母亲联盟”还在与有关科研机构合作,希望能够开发出通过检测驾驶员的呼吸甚至皮肤确定体内酒精含量的技术,以避免司机们轻易绕过有关限制。

  不过话说回来,即便酒精锁点火装置可以随意操纵,它对于酒驾司机的约束作用还是相当明显。首先,不是每个醉酒司机都能轻易找到吹风机或者一个帮忙点火的旁人,更不是每个路人或朋友都愿意帮一个醉鬼启动汽车——这甚至无异于间接谋杀。其次,对于一个有家庭的成年人——尤其是为人父母者,每次开车前都要当着家人的面向着吸管吹气,这显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而且可能最终成为杜绝酒驾的关键压力。最后,一旦酒驾造成事故,对于曾经处心积虑糊弄酒精锁的肇事司机而言,不仅主观恶性明显更大,而且也很难引用所谓的“酗酒=疾病”理论进行辩护。

  然而即便是“反酒驾母亲联盟”也不得不承认,面对酒后驾车这一世界性难题,不管是法律制度、医学介入还是技术装备,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酒驾问题。其实看看人类社会与酒精的对抗历史就知道,即便是一度把全面禁酒写入宪法的美国,也最终不得不惨淡收场,承认酒精对人性的诱惑远大于制度对人性的约束。直到今天,尽管有斯托瓦这样的极端案例,全美仍然深受酒驾之困扰,每年大概有1.16万人死于酒驾事故,也即约每45分钟一人。仅在2000年,酒驾共导致大约1143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其中63%最终是由受害者或社会公众纳税人埋单。这些数据表明,人类与酒驾的战斗注定艰难而漫长,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或组织敢轻言胜利。彻底禁绝酒驾可能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奢望,只不过,凭借高密度的执法和严肃的司法,以及不断进步的现代科技和医学手段,再加上普遍的反酒驾教育和健康的饮酒文化,我们在酒精泛滥的现实世界中,还是有望尽可能减少酒后驾车的频率。

  关照美国的经验和教训,也许对刚刚进入汽车社会的中国有所启示。一个现实是,由于相对特殊的饮酒文化和执法环境,酒驾在中国的泛滥也许已经冠绝全球。最近一两年,因为一再发生的恶性伤亡案件,尤其是孙伟铭、胡斌等案件引发的全社会讨论,公众对酒驾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全国人大也在筹划增加刑法条款,将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单独立罪,严加惩罚。与此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对酒驾的执法频率和执法力度也大有提升,特殊时期的运动式执法更是能够收到短时间的奇效。但在肯定既有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有必要保持足够的清醒。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汽车大国与酒驾的对抗历史警示我们,单一的严刑峻法也许可以制造更多的斯托瓦案件,但却绝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酒驾问题。司法、执法、教育、医学、科技等综合手段的运用,可能才是相对更加有效的办法。



【作者简介】
兰荣杰,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SJD)候选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