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业户籍交通事故死亡,律师帮助城镇标准获赔63万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结果:胜诉、城镇标准索赔获法院支持
代理难点:1、农业户籍城镇标准索赔
2、肇事方判刑后,是否还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2日10时27分许,肇事司机张力驾驶被告浙江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A767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松江区地域沿泗陈公路东向西方向行驶,至泗陈公路陶干路约500米处时与停止于此的由受害人王雨泉驾驶的沪AC6733道路设施工作车货箱左后部发生碰撞,相撞后,沪AC6733被向西推出致该车车头左侧又与路边的道路交通标志杆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及坐于沪AC6733驾驶舱的受害人王雨泉、于帮林、邓其学不同程度受伤,后王雨泉在送医院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肇事驾驶员张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王雨泉等人无责任。由于王雨泉系农业户籍,双方在责任承担及赔偿标准方面存在重大分歧。为此,受害人王雨泉子女经与多家律所比较后,慕名委托擅长交通事故处理的罗军民律师代理其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2009年12月1日,罗律师代表原告将本案肇事驾驶员单位浙江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告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嘉通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合计651366元。
被告观点:
被告认为受害人王雨泉违规停车,在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王雨泉系上海本地农业户籍,根据规定,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没有依据。再者,肇事司机张力已因本案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受害人家属来说,得到了一定的精神安慰。现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
法院判决: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责任认定书,肇事司机张力负事故全部责任,嘉通公司虽然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结果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嘉通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另外,受害人在本城镇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来源,故可以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肇事司机张力因本次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已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受害人王雨泉在事故中死亡的事实必然给原告方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被告理应赔偿原告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10年5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嘉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合计635838.5元。在罗律师的帮助下,受害人王雨泉的家人多获得325123元的赔偿金额。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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