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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人依托型农民专业协会的治理问题——基于初步观察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中国农村观察》2008年第5期
【摘要】能人依托型农民专业协会的设立和发展与组织内的能人无法分开。能人把握着组织的发展方向,并因而有条件获得利益。章程虽将协会描绘成一个由会员自治的组织,普通会员的参与、决策权却无法落实。因此,有关政策和立法有必要对能人主导型的农民专业组织予以特别关注,对其治理问题做出专门规定。
【英文摘要】The able-person-supporting peasant association is created and controlled by some able persons, who hold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of the association and could get many benefits from it. However, common members of the association could hardly declare themselves on the inside affairs, although the article provides that it is an association governed by all of its member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policy-maker and legislator to pay attention to this kind of peasant association, and to provide specific provisions on its governance.
【关键词】农民协会;能人;普通会员;治理
【英文关键词】peasant association, able person (elite), common member (multitude), governance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在都市里,“会员制”是一种广为采用的商业运作模式。[1]但细究起来,其所谓“会员”不过是对消费者群体的进一步拆分。在“机构-个人”这样的二元结构下,作为“会员”的消费者通常除了在消费时能享受到一定的折扣优惠外,并没有直接参与商家经营的权利,对其收益也没有分享的机会。

在乡村,随着各种农民专业组织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农民也具有了会员的新身份。有人将这些农民组织分为能人依托型、农技推广单位与部门依托型、实体依托型等。[2]在能人依托型农民组织中,会员不再外挂于组织之外,而是内化于组织体内,成为其有机的组成部分。理论上,会员有参与协会治理的权利。但因是能人依托型的,“能人(精英)与大众会员”的关系,或曰能人会员与普通会员在内部事务决策方面的权能,遂成为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3]

一、W县W良种洋芋繁育协会访谈印象

2006年7月15日,笔者有幸走访了位于W镇中街的G省W县W良种洋芋繁育协会。[4]该协会是一个“社会科普社团”。协会创始人(理事长兼党支部书记[5])早年自学并摸索洋芋栽培技术,先是和几个同学、朋友自发联合从事洋芋养殖和销售,但因资金和经验不足,良种洋芋收购少,销售也困难。为了解决小规模生产经营风险大的问题,他们创办了该协会,并发展50多户农民入会。目前,协会下设12个分会(主要是以各村党支部为骨干力量),遍布W镇各个村社[6]并辐射周边的六个乡镇,拥有会员1500多户[7]——2003、2004年协会每年都发展一百来户会员,但近两年则采取了限制发展会员的政策,主要是出于保证马铃薯种植技术的考虑——会员种植洋芋面积已由1998年的百千多亩发展到二万亩。会员每年缴纳十元会费。协会有会计、出纳等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三十名负责基本生产和装卸的工人。[8]协会还聘请了全国马铃薯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作为常年技术顾问。

该协会的主要工作包括:(1)开展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统一引进种薯,为会员提供良种、专用肥料、病虫害防治、优良栽培技术、销售等专项培训;(2)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为协会技术顾问,进行技术指导;(3)引进、繁育、推广新品种,进行试验示范推广;(4)申请协会新培育品种鉴定,打造协会品牌,从而争取价格优势和竞争优势;(5)必要时为部分会员提供无息小额贷款。

协会与会员农户签订《良种洋芋供种收购合同》,统一向签约农户提供洋芋良种和化肥。会员农户种植后再由协会回购,分会会长为农户提供担保。对于“双培户”,[9]协会按高于市场价0.2-0.5元/斤的价格向其收购洋芋良种。在投放良种时则允许其以低于核定成本的价格赊欠。协会还免收其入会会费(此举也适用于贫困农户会员);在确定协会常年固定劳务人员时,向贫困户、“双培户”倾斜。此为“一高一低,一免一倾斜”。协会还向贫困会员贴息赊销化肥、农药。2003、2004两年就向贫困会员、党员会员投放洋芋良种近10万公斤,收购洋芋1700吨,补贴差价达2万元,赊欠化肥1800袋,免收会费3600元,付给运输、劳务费用80多万元。[10]

2002年,协会在W镇的街道中心建成了集办公、展览、培训、贮藏、餐饮、住宿为一体的综合大楼。大楼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总投资120万元。协会还建成贮存库3栋28间,地下贮藏窖大窖5孔,气调库一座。[11]2003年11月,该协会注册了“W”商标。[12]2003-2004年协会实施了《W县南部五千亩脱毒种薯基地建设》项目,建立了5000亩的洋芋良种基地,并于2004年通过了专家验收。2006年,协会以每年每亩200元的价格向附近农户租种土地(即“反租倒包”),从而使协会拥有的高山隔离种薯试验原种基地面积由40亩扩大到220亩。[13]协会年产一、二级脱毒种薯1.5万多吨,年组织外调洋芋良种一万多吨。洋芋亩产纯收入由原来的500多元增加到现在的1200元以上。[14]

《协会章程》(2002年修订)规定,协会理事会由6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1名。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17条)。根据协会的《工作制度》,理事长每月召集一次理事会成员会议(第5条)。协会《例会制度》也规定会长[疑与理事长同义]每月召集一次理事会成员会议(第2条)以及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成员和会员小组长参加的会议(第3条)。该会《财务制度》规定,协会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3-5名懂财务、会管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会员组成,组长由会员担任(第3条),理事会每半年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收支情况(第4条)。制定于1997年7月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第20条还规定,协会的收益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向会员分红。[15]

协会下设有一个洋芋良种经销公司。据协会理事长介绍,1998年12月他和另外5人入股50万元建立了W良种洋芋经销公司:“当初在1998年12月,我们6个人商量成立协会,当时入股融资50万元,建立了W良种洋芋经销公司,为协会的规范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以及打造W良种品牌,提供了坚强的支撑。”[16]在人员构成上,该经销公司与协会(管理层,即理事会)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但公司每年要将利润的10%上缴给协会。协会理事会成员5人[估计此数未含苏理事长]也就是公司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协会理事长兼任洋芋经销公司总经理。

协会以周边各村党支部为骨干力量成立了产业分会,开展“双向培养”、“双培双带”,通过对协会会员、困难会员、困难党员帮扶带动,使一部分党员干部成为致富带头人,一部分符合入党条件的致富能人加入党组织。据苏理事长介绍,这种安排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村社干部收入。[17]

在该协会会议室的墙壁上,笔者还见到了一份《工会工作制度》。其中提到,“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都由委员会主持讨论,作出决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听取本协会有关招待费用的报告,搞好单位领导的民主评议和监督。”向S理事长询问,得到的回答大致是:工会是上级让搞的,协会将要转化成工会,协会将成为今后工会的前身,协会会员转变为工会会员。

二、良种洋芋协会的治理问题

在笔者看来,W洋芋协会面临着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访谈中,协会负责人多次提到协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但在笔者看来,该协会明显带有能人依托型农民专业组织的特征。[18]协会的成立与发展都离不开能人理事长:在能人与协会的关系上,先有以理事长为首的几个核心能人而后才有协会与普通会员。类似的,分会也是由分会长和协会(总会)联系后设立的。[19]可以看出,在讨论协会的治理问题时,普通会员与理事长(分会会长、理事)之间的依存关系无法回避。然而,这种事实基础却和《协会章程》提出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理想构架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前者要求普通会员继续依从于协会的能人领导者,而后者则要求协会负责人必须服从于会员代表大会的意志。按照《协会章程》,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拥有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的权力(第14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15条)。不过,由于章程没有对至关重要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做出规定(即哪些会员可以成为会员代表),因而,能人治会模式占了上风。此外,访谈中了解到的一些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如理事长的任期没有届数限制、其兼任附属公司大股东和总经理,以及有机会在自家土地上种植原原种薯(而不是一般会员种植的原种薯或一级种薯)等。[20]笔者担心的是,个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随着会理事长年龄的增长,以及市场环境的改变,这种因人成事的制度设计势必要面对“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很好的处理,就会给协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上述风险也会随着协会的公司化转型而被放大:身兼二职(公司经理和协会负责人)的理事长应对谁负责,协会还是公司股东?商标是用协会名义注册的,公司在销售中使用是否妥当?在公司为几位理事拥有,协会所获得利润不直接向会员分配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应该继续挂在协会名下?[21]

此外,从上面提到的合同样本可知,分会会长要充任农户(乙方)一方的保证人。一旦农户无法按期履行合同义务,作为保证人的分会长就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并负担20%的“罚金”。但同时,分会长要要代表甲方(协会)向乙方提供洋芋良种(第2条)、负责催收(第6条)。这势必使其陷入利益冲突之中。

协会在公司化转型过程中,需要吸纳职工(会计、文员),而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农民协会的会员加入工会并不合适。工会在协会中的作用究竟怎样也需要斟酌。

三、结语

像W县W良种洋芋繁育协会这样的能人依托型农民专业协会(社会科普社团),其创立和发展无法与组织内的能人(精英)分开。能人(精英)把握着组织的发展方向。然而,这种优势地位却往往被组织的章程和内部规定(以及某些对外表述)有意无意地屏蔽起来。协会采用了社会团体法人这种“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2]形态,其内部章程更将自身描绘成一个由、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威机构的会员自治组织。由此造成了在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上,协会的表达与实践的不一致。能人对组织的主导和掌控,足以排斥和架空协会章程规定的,普通会员的参与、决策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设计可能与此有关),而落实或强化普通会员这方面的权利则意味着要挑战能人(往往是组织的创始人)的实际权威。

不仅如此,在收入主要来自种养殖业的情况下,能人和普通会员都有通过协会增加收入的愿望。所不同者,普通会员更多地是倚赖协会(亦即能人)的智力、技术、信息和渠道提升自己的生产及获益能力。而能人则经由协会提供上述资源(也可以看作是能人与普通会员之间的一种交易)获取较个人单打独斗大得多的市场力量。[23]然而有关法律已然明令禁止社会团体法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24]使之与营利属性绝缘。面对这一难题,实践中,掌控着农民协会的能人试图通过在协会之下另行出资组建经营公司的方式来实现其致富诉求(同时也向协会输送部分利润)。此举虽然规避了因农民专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5]而带来的法律难题,但也容易混淆营利性组织(公司)和非营利性农民组织的界限,进一步强化能人对协会的掌控,以及能人和普通会员收入上的差异。客观地说,基于前述普通会员和能人(经由协会)之间的交易关系,让能人保有较之普通会员更多的权利和更高的收益具有一定合理性。问题是,协会对自身属性所作的与实际状况脱节的描述(会员平权)造成或暗含的制度风险可能会影响协会的持续发展。

我国法律提供了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公司等组织形态。它们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组织结构,可以因应农民的多种利益诉求。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具有营利能力的农民合作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26]在治理结构方面,合作社成员有权参加成员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27]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除了享有每位成员都有的一票基本表决权外,还可以根据章程规定享有附加表决权。[28]这一设计无疑有助于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能人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关系问题。而公司作为纯粹的营利组织,奉行大股东(出资最多的成员)掌控公司事务的原则。在股东会议投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一般是按出资多少(而不是一人一票)决定投票权的大小。这一机制设计为公司创始人预留了较大的活动空间,通常只要让自己的出资保持在高位就可以确保对公司的控制。因此,在设立专业组织时,农民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当能人希望通过组织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时,完全可以不选择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模式,而采用纯粹的商业组织形式公司,直接掌控公司事务,并且像城里的企业吸纳“会员”那样,将周围的其他农民吸纳为“会员”,与之建立更为明晰的契约关系,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及优惠,并收取相应报酬。关键是,要清晰地了解自己的利益诉求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恰当的利益表达形式。



【作者简介】
姜朋(1974—),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1] 《经济观察报》对商业运营中的“会员制”进行了非常有趣的讨论。见李哲明:“会员制:消费决定‘阶级’”,《经济观察报》2006年8月28日第43版;李崖:“山姆式生活”,第43版;肖可:“铺天盖地的会员卡“,第44版;常怡:“最古老的会员:航空常旅客”,第44版;杨阳:“网站会员:被取悦的上帝”,第44-45版。
[2] 赵巍、侯建华:“北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社会学考察”,《河北学刊》2006年第4期,第67页。该文介绍了河北省定州市大鹿庄农业技术推广协会、遵化市广野农产品合作社和河间国欣农研会等三个农民合作组织。定州大鹿庄农协成立于1989年,在当地民政局进行了注册。该协会以乡农技站为龙头,吸收种田能手,实行股份合作制,会员复盖7个乡镇、78个行政村。该会每年初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但由于实行的是协会管分会,分会管组长,组长管会员的管理模式,因此,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约束是柔性的。此外该会的理事会成员很大一部分是由乡镇党政干部兼任的,比如乡党委书记兼任名誉会长,乡长兼任会长,该乡技术站站长兼任常务副会长(该会有副会长4人)。该会有理事38人;另有专职工作人员6人。因此,该会明显呈现出政府依附的特征。遵化广野农合社成立于1993年,其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38户会员入股48.5万元,建设了综合服务楼、保种轧花厂和试验、示范农场等三个经济实体。现有专职工作人员7人,男女比例5:2。对于笔者关注的农民协会与其下属的经营性机构的关系问题,该文没有详尽介绍。但不能否认这是一个问题。河间国欣农研会是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的(社会团体法人)注册,但其下属的经济实体则在当地工商局进行了工商注册,该会现有专职工作人员80人,男女比例为85:15。该会设11名理事,其中1名会长,2名副会长。其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村组的会员农户民主选出,一般每个村组的代表名额为1-3人,代表任期5年。这种制度安排很容易造成理事会操控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因而,本文讨论的协会执行机构及其负责人与协会一般会员的关系(权力分配)等问题在这里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3] 在两种机构依托型的农民组织中,则是如何调节依附的个体农民和被依托的机构之间关系的问题。
[4] 此次调研系汇丰—清华经管农村金融项目的组成部分。W县W良种洋芋繁育协会成立时是G省第二家、D市第一家农民协会。该县有70家马铃薯协会,8家马铃薯总会(此据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6届硕士周建明的2005年7月调研手记)。县里对协会发展很重视,要求各乡镇每年都要增加一个马铃薯协会,各类协会总数每年要增加2-3各。各乡镇为了完成任务强行上马,结果大部分协会运行不甚理想。(一说该县有以马铃薯运销为主的各类农民协会67个,发展骨干会员8500人,网络会员总数达1.8万元。2004年实现总产值7875万元,会员农户人均纯收入1856元(此据2005年7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村暑期调研第八分队的调研报告)。
[5] 2004年该创始人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也是在这一年洋芋协会建立了党支部,有5名党员,协会创始人任党支部书记。洋芋协会党支部和蚕豆协会党支部、W村党支部共同隶属于W村党总支。村支部书记也是党总支书记。
[6] 事实上,该协会分会的设置与W镇所辖行政村并不完全一致,HY村即没有分会。
[7] 该协会的《章程》(2002年修订)第7条则称协会有7个分支机构。而协会会议室墙上的宣传牌则写的是8个分会1350名“网络会员”。这一数据是2005年的。笔者见到了一份HJ分会的《会员花名册》。该分会有会员127人,均为汉族。其中女会员30人;中共党员6人;团员25人。具有大学文化的1人(女,1983年6月生),大专文化1人,高中文化20人,初中文化67人,小学文化38人。年龄最大的生于1935年6月;其余的会员中生于1940年代的有8人;1950年代的14人,1960年代的37人,1970年代的31人,1980年代的11人,最小的生于1988年10月。
[8] 苏鹤林:“立足市场育良种,建立协会兴产业”,2005年打印稿,第6页。这些利用农闲时间到协会打工的工人每年此项收入可达2000-3000元。协会每年支出的劳务费达8万元。
[9] 当地推行“双向培养”、“双培双带”政策,即把党员培养成致富带头人,把致富带头人中的先进分子培养成党员。党员带领群众共同发展,党组织带领致富能人不断进步。“双培户”即被列为协会双向培养对象的党员、致富带头人农户。
[10] 苏鹤林:“立足市场育良种,建立协会兴产业”,2005年打印稿,第4页。另外据说对于特困户,协会还实行“投一还二”(1斤种子,还2斤商品薯)的优惠政策。
[11] 同前引苏鹤林文,第6页。《W农行发展状况》(2006年7月)称协会有贮藏库房32间,半地下贮藏窖5孔,地下冷调库1座。
[12] 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植物种子;植物种籽;新鲜蔬菜;鲜土豆;食用葫芦科蔬菜;食用植物根。
[13] 此系访谈得到的数据。基地名称见于前引苏鹤林文,第7页。在《W农行发展状况》(2006年7月)中,这一数字为200亩。不够准确。另外,协会会议室墙上的宣传牌则称协会拥有基地500亩。
[14] 该收入究竟是协会的还是会员的,尚不清楚。
[15] 以上各项制度均见于该协会会议室墙壁上。
[16] 苏鹤林:“立足市场育良种,建立协会兴产业”,2005年打印稿,第6页。这种农民专业协会下设公司的做法并非个别。河南省新野县新甸铺白湾村养鸡协会(2003年成立)就下设有养鸡服务公司为农民[会员]提供鸡苗、防疫、配比饲料、技术指导等服务。王冬冬、汤新庆:“养鸡协会架起致富金桥”,《经济日报》2007年5月22日第15版。甘肃省永登县民乐乡漫水村发挥“支部+协会”的作用,建起了漫水农贸市场成立了“民乐乡马铃薯营销协会”,注册了“普贯山马铃薯”商标,还成立了民康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投资43万元建设民康淀粉加工厂。李琛奇、张月玲:“甘肃永登:鼓励创业促发展”,《经济日报》2007年5月31日第9版。
[17] 前引苏鹤林文,第4页。协会(总会)的管理人员每月可获得600元补助,另具有洋芋经销公司股东身份的每年还可获得分红。分会负责人的收入情况尚不清楚。
[18] 其他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有农技推广单位与部门依托型、实体依托型等。前引赵巍、侯建华文。
[19] 这种情形也存在于其他一些农民协会。比如,农民张义牵头发起成立了蚕豆技术开发协会,发展会员1000多户,年种植蚕豆5000多亩,加工青豆180吨,实现利税15万多元。协会给会员农户传授蚕豆防病增产技术,成熟后加工成青豆,空运销售,仅此一项,每个会员农户可增收1000元以上。“养猪大王”祁海贵带动村里成立了养殖协会,发展会员70多人,全村生猪饲养量达到3000多头,户可增收800元以上。王千钧:“渭源新型农民领跑新农村经济”,《定西日报》2006年7月12日第4版。甘肃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太平村陈云花在新疆打工掌握了养鸡技术致了富,后被村党支部发展为党员,并担任了村养殖协会党支部书记。该协会负责从技术到管理的全程服务,带动全村养鸡专业户由2001年的2户发展到2006年的75户,养鸡规模达到14万只。高继宗、刘瑾:“为新农村建设打造先进组织——安定区创新农村基层党建实践‘三链’建设纪实”,《定西日报》2006年7月4日第1、2版。
[20] 原原种薯即马铃薯脱毒微型种。该种薯采用由剥离马铃薯茎尖,经过分生组织培养、病毒检测和试管苗工厂化扩繁等生物技术方法培育的脱毒试管苗,再通过切段快繁和温室、网棚无土保护地栽培繁殖或高山秋繁而成。根据《甘肃省贫困地区马铃薯优质种薯脱毒快繁体系建设——马铃薯脱毒微型原原种繁育技术规程》,马铃薯脱毒微型原原种的标准规格为2-5g,品种纯度为100%,不带病,退化株率为0。其具有增产幅度大、持续增产性强、体积小易于储藏运输、亩用种量少、易于机械化栽培管理等特点。原种是用原原种繁殖的1-3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其纯度在99.9%以上。一级种薯即一级良种薯,指用原种繁殖的,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四项指标均达到相应质量标准的种薯。
[21] 2007年7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师生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调研时发现,南陵县禽业合作协会的5个成员投资建立的安徽芜湖飞亚特食品公司,是安徽地区规模较大的一家家禽屠宰加工企业,拥有先进的机械化屠宰车间和一定规模的贮藏冷库。该公司还出面组织设立了一个类似农村农业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在参加合作经济组织时,根据自己的养殖意愿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合同关系。此后养殖周期内所有的饲料、疫苗一起其他的养殖所需生产资料都由组织统一提供,养殖户所养鸡也由组织按照合同订价统一、全部收购。在成鸡出栏之后,养殖期间发生的成本在收益中一并扣除,返还农户最终利润部分。第五支队:“安徽芜湖农业产业化案例分析”,刘玲玲主编:《行胜于言——2007汇丰-清华经管学院本科生中国农村金融问题调查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笔者在和参与调研的同学私下沟通时了解到,该组织是由协会内部成立的,而不是飞亚特公司的。协会中的大多数人组织的合作组织,少数大户组织了公司,但两个组织的管理权掌握在同一部分人手里。
不过,这种在协会下另设公司的做法倒是与历史上商业性会馆下设“福”、“会”、“纲”、“堂”等子机构的做法较为一致。比如,清乾嘉年鉴的汉口福建会馆的日常经费是由馆内的“福会”(即巷岩福、龙川福、致和福、宝叔福(提拨,福会会产由热心人出钱认股,作为基金,建置产业,每年生息,以供给会馆的开支。又如,就将龙岩会馆亦以福产维持生存。重庆的福建会馆有文华会、鄞江会。苏州的东越会馆有公善堂等。王日根:《乡土之链:明清会馆与社会变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5页。傅衣凌先生早年曾研究过福州的汀州会馆,认为该会馆原是长汀、上杭二县的经营纸靛的商人所组织的“纸靛纲”,后扩充为“四县纲”,再进而为汀州会馆。他认为,凡货物之结合同行者,曰纲,盖原是一种官营运输组合。傅衣凌:“我是怎样研究中国经济社会史的”,《文史哲》1983年第2期。转引自前引王日根书,第145-146页。
[22]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第2条。
[23] 此外,能人作为协会的管理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但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
[24]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第4条。
[25]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第2条。
[26]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第2、3条。
[27]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第16条。
[28]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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