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的裁定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是否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即人民法院认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招待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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