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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方便以女儿名义购房,8年后七旬父母状告女儿讨要产权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为图方便以女儿名义购房,8年后七旬父母状告女儿讨要产权获支持
 
案情简介:
金老先生夫妇原籍上海,60年代为响应国家“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号召来到黑龙江某农场工作,后双双调入黑龙江大学工作。70年代初,金老先生夫妇先后生育两女,大女金凤、小女金燕。90年代末,女儿金凤、金燕作为知青子女在上海落户、工作。2002年春节金老先生夫妇回沪探亲,探亲期间经亲友提议,金老先生夫妇计划在上海买套商品房以备退休后回沪养老,希望能与子女共享天伦之乐。在实地查看了几个楼盘之后,他们最终选定闵行区莘松路216号××室房屋,建筑面积89平方米,售价224518元。用毕生积蓄付首付款外,还需从银行商业贷款10万元,后大女金凤提议,用自己的名义购房能使用上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样会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很多。金老先生夫妇一生节俭,觉得大女儿的提议不错,如借用女儿名义购房能动用女儿公积金贷款的话,会省一笔不少的钱,再者,是借用女儿的名义又不是别人,到时应该不会有麻烦的。两老在支付定金4万元后便以女儿金凤、金燕名义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因老人原本无计划在上海购房,随身携带的银行卡现金只有四万多元,大女金凤用自己的积蓄代父母垫付首付款84518元。探亲结束回江后第3天,金老先生老伴通过黑龙江大学帐户电汇给女儿金凤84518元用于偿还其垫付的首付款。200212月底房屋交付使用,金老先生夫妇为了房子装修事项再次回沪,20032月,金老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关于涉案房屋装修合同,并支付装修款114266元,嗣后离沪回江。3月产权证办理完毕。4月房屋装修完毕。装修完成后,一直委托大女儿对外出租。在两女儿代为还贷近3年后,2005321,两老把尚欠的贷款71226元电汇至女儿金凤还清了公积金贷款。20069月,金老先生夫妇退休回沪定居在涉案房屋至今。由于所住楼层在六楼且没有电梯,对年近70岁的金老先生来说非常吃力,再加上靠近马路边比较吵闹,所以两老产生了置换房屋的想法,计划将莘松路房屋置换为郊区的小户型电梯房,另外还能节余一部分置换房屋余款便于看病、生活开销之类。两老于是将此想法告诉了两女儿,小女儿金燕同意父母的做法,认为父母辛苦了一辈子,应该要享享福了,但大女儿不同意,认为房屋是父母当初赠与给两姐妹的,并且产权也登记在两姐妹名下,该房屋是两姐妹财产,父母无权要求出卖该房产。为此,双方发生争议,金老先生夫妇想到自己积累一辈子的积蓄才买了这套养老房,想不到在古稀之年女儿竟跟自己抢起了养老房,经多次协商未果,金老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罗军民律师,委托罗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讨回房屋产权。
 
庭审焦点:谁是真正的购房人?
庭审中,作为金老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我认为涉案房屋是我方购买的房产,产权应归金老先生所有,理由如下:1购房前,我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多次实地查看并与开发商表达了购房意愿,并且购房价格也是我方与房产商经协商后按九八折定下的。2涉案房屋购房款是由我方支付的。购房定金4万元及首付款84518元实际由我方支付。当时基于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要求只是借用了两女儿名义购房,其目的仅是能减少贷款的利率问题,并且在两女儿用公积金还贷2万余元后,其余公积金贷款7万余元,我方已全部电汇给女儿金凤并还给了公积金贷款银行。原告自始自终都没有承诺过涉案房屋系给两女儿购买的。3房屋交付后,装修合同是原告签订的,装修款11万余元也是原告支付的,并且装修后房屋出租的租金收益也由原告收取。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购买,原告拥有涉案房屋所有权。
被告大女儿金凤辩称: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大部分由父母支付,但父母当时是明确款项是赠与给我们两姐妹买房的,所以我们两姐妹才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用自己的公积金贷款10万元支付后期房款。再者产权证登记在我们两姐妹名下,从购房到诉讼前,父母对产权登记在我们两姐妹名下一直都没有异议。因此,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归我们两姐妹所有。
被告小女儿金燕辩称:父母讲的都是事实,同意父母的意见。
 
法院判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由原告实地查看,购房价格由原告与房产公司商定,购房款由其支付,并且房屋交付后,房屋的装修合同由原告以所有权人名义签订并支付了全部装修款,房屋租金收益由原告收取,结合被告金燕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认可并同意原告的意见,故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由原告购买。原告虽以两女儿名义购房,客观上是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限制,并且贷款大部分已由原告支付完毕。被告金燕辩称涉案房屋系父母赠与,原告明确予以否认,并且另一被告金燕也明确表示当初父母仅是借用其两姐妹的名义购房,并未说赠与两姐妹,被告金燕对自己的上述辩称没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难以采信其主张。201022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位于闵行区莘松路216号××室房屋归原告金老先生夫妇所有。
 
律师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房地产确权纠纷。房地产确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确权,即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地产权证确认产权;另一种是司法确权,即通过法院判决等司法方式来确认房地产权利人。当房地产利害关系人对房地产权利发生争议或对行政确权有异议时,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司法确权方式确认房地产的最终权利归属。本案中的原、被告就属于涉案房地产在已发产证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诉讼方式重新确认产权。(罗军民)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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