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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鉴定错案研究

发布日期:2011-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通过对两例指纹鉴定错案的研究,分析了造成鉴定错误的原因,并从逻辑学角度剖析了指纹鉴定的过程。指纹同一认定不是排除过程,而是一个演绎推理 过程。最后,从鉴定检材、鉴定依据、鉴定程序方法以及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等方面重新论证了指纹鉴定的科学基础。


1892年,英国科学家弗朗西斯·高尔顿在其专著《指纹》一书提出:“在640亿人中才能找到一对特征完全相同的指纹”。4年后,阿根廷警方率先将指纹 应用于侦查破案,从此,这项技术被各国警方普遍采用。100多年来,指纹鉴定在侦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指纹被称为“证据之首”。作为一种传统 的人身识别方法,指纹鉴定的科学性几乎从来没有被怀疑过。但近年来,指纹鉴定错案却时有报道。如2000年,享誉全球的苏格兰场第一次公开承认,因为指纹 鉴定错误造成了两起冤案。美国、以色列等国也有指纹鉴定错案的报道。消息公布后,指纹鉴定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开始受到了质疑和挑战。一些法官也对指 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提出了质疑。[1]本文试图通过对两例典型鉴定错案的分析,探究指纹鉴定错误的根源,在此基础上,反思指纹鉴定的过程,重新论证指纹鉴 定的科学基础。


一、指纹鉴定错案简介


案例一:这是一起发生在以色列的刑事案件。警察用粉末刷显法在现场提取了一枚残缺指印,与嫌疑人样本指纹比对时发现了7个符合点,并据此认定同一,但最终证明这是一起错误的鉴定案例。


(特征比对照片略)


案例二:这是一起发生在美国伊利诺斯州的刑事案件。在检验中,鉴定人员(一名通过自修方式取得鉴定资格证书,被警察局雇佣的专家证人)在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中找到了14个特征符合点,据此作出了同一的结论,破案证明这也是一起错误的鉴定案例。


(特征比对照片略)


在指纹鉴定错案中,所依据的特征最少也有6-7个,多的可达16个,表面上看,特征的质量也较高,但鉴定结论却都是错误的。


二、指纹鉴定错案原因剖析


指纹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结论的科学性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实践中,造成鉴定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鉴定方法上的误用


一方面,忽视了对差异点的客观分析。指纹在形成、显现、提取、保存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均可能造成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之间的差异点。首先, 在形成过程中,作用力的大小、方向会使纹线的粗细、间隔、弯曲度以及特征的形态、位置等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化;遗留指纹的客体表面结构也可能使特征发生变 异;其次,现场指纹形成后,手、承痕客体本身的变化或者形成指纹的物质转移、挥发、分解等,也会使指纹产生变化;第三,在显现、提取、保存时,操作方法不 当也会导致特征产生变化甚至出现假特征。此外,在收集样本指纹时,受被捺印人手指、手掌的清洁程度、油墨的均匀程度、捺印器材和方法等因素也会使样本指纹 特征出现变化。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在比对检验中,通常既存在符合点又有差异点,如何分析差异点产生的原因,是综合评断的关键。在美国指纹鉴定行业有“一 个差异点理论”[2](one dissimilarity doctrine)之说,按照该理论,即使两枚指纹中存在若干符合点,但如果存在一个明显的差异点,也不能作出认定结论。这一理论已被美国指纹鉴定协会接 受。但在鉴定实践中,这一理论经常被忽视。因为一旦专家相信他所发现的符合点有足够数量,他就会将发现的差异点笼统地解释为变形或人为因素造成的,而不去 客观地分析并解释产生差异点的真正原因,甚至无视差异点的存在,这就可能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忽视了对符合点相符合程度的分析。理 论上,指纹的细节特征分为9种,但在检验中,许多鉴定人员把9大细节特征简化为4种(起点、终点、分歧、结合)甚至两种(起点分歧、终点结合),检验时, 只比较相同部位是否出现细节特征,并用“数线法”进行特征定位。这种方法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忽视了对特征具体形态的分析。在乳突纹线上,起点和分歧、终 点和结合是完全不同的两类特征。同时,每一个起点、终点、分歧和结合均有自身特定的形态和位置。如果只是简单地比对某种特征是否出现,就会忽视对单一特征 相符合程度的具体分析;第二,用数线定位法存在定位错误的危险。如将特征简化为起点分歧和终点结合两类,在数线定位时,就有可能导致两条线以内的误差;第 三,忽视了对特征分布和位置关系的考察。虽然用“数线法”定位简单实用,但“数线法”并不能完全反映特征之间的分布和位置关系。如特征之间的距离、连线的 角度等。当然,在形成指纹时,作用力的大小、方向会影响特征之间的距离和连线的角度等,在比对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综合评断特征相符合的程度。


(二)鉴定理论上的误区


首先,对“人各不同”的理解存在误区。一般认为,指纹鉴定的理论基础是指纹人各不同、终身基本不变的特性。在鉴定中,一些人片面地理解甚至歪曲了指纹人 各不同这一特性,将人各不同与指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混为一谈,简单地认为,由于指纹具有人各不同的特性,因此,指纹鉴定结论必然是绝对可靠的。笔者认为, 对人各不同应作三个层次的理解:一是指纹作为一个整体,各人各指均不相同。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每一枚指纹平均有75-175个细节特征[3],这些细节 特征的总和构成了指纹的特定性,不可能在自身的其他手指和其他人的手指上重复出现;二是局部、残缺指纹(现场指纹多为残缺指纹)并不是人各不同的。现场指 纹多是局部或残缺指纹,面积平均仅占整个指纹大小的1/15[4]。局部或残缺指纹人各不同这一点在理论上没有得到过证实,实践中也出现了十多个特征相 同,却不是同一人所留的错误鉴定案例;三是人各不同具有相对性。任何人的指纹都是由7种形态的乳突纹线和9大细节特征构成的,因此,指纹的局部形态就有可 能相同,而且局部特征数量越少,相同的概率就越高。指纹人各不同是整体不同与局部相同的统一,不能将局部相同与整体相同混淆。如果通过局部特征相符而推出 整体同一的结论,无异于仅仅依据身高和年龄认定人身同一,这种推理过程在逻辑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在实践中就可能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其 次,对指纹鉴定过程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指纹鉴定是一个典型的同一认定过程。同一认定是鉴定人根据普遍性的原理,通过对特定检材的观察、测量、比较、分析, 从而得出推论的过程。由此可见,同一认定是一个典型的由普遍到一般的演绎过程。有学者认为,“同一认定的基本认识方法是排除法”[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 值得商榷。从逻辑学角度看,同一认定既不是归纳,也不是分析或综合过程,更不是主观臆测,而是建立在逻辑“同一律”基础之上的演绎推理过程。即从大前提出 发,根据小前提,推出结论的三段论式的推理过程。但在鉴定实践中,指纹鉴定人员的认定或否定结论,大多是凭借经验作出的判断而非逻辑推理,这就使鉴定结论 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机性。1995年由国际鉴定协会(IAI)授权进行的一次指纹鉴定人员“熟练程度测试”[6]的结果,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第三,对指纹鉴定结论存在误解。因为指纹具有“人各不同”的特点,而且绝大部分指纹鉴定结论均被证明是正确的,由此,人们便得出结论:指纹鉴定应当而且 必然是绝对准确的,只要认定,就是100%正确。尽管绝大部分现场指纹都是残缺或模糊的,认定结论所依据的特征也仅仅是一枚完整指纹中的一小部分,甚至只 有极少数特征,但所出具的却是“现场指纹是嫌疑人×××的×手×指所留”的绝对同一结论,这种绝对确定性结论不但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而且带有强烈的主观 色彩,包含了鉴定人员的主观推测成份,不是建立在客观基础上的科学论断[7]。因为不管认定结论所依据的特征数量有多少,也只是一枚指纹中的局部特征,并 不必然证明这些局部特征组合在其他人手上不会重复。


(三)鉴定规则不完善


指纹鉴定是为了诉讼目的而进行的科学认识活动,必须有一 套符合科学和公正的规则来规范。如果缺乏相应的规则,或者规则不科学、不完善,就难以保证鉴定结论和科学可靠性。指纹鉴定规则涉及很多方面,包括发现、现 显、提取、保存的操作规则,鉴定条件、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人资格、复核鉴定规则等等。只有运用这些规则确保鉴定检材来源可靠、方法科学、程序合法, 才能使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目前,我国的鉴定规则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有些甚至是空白。如对鉴定人的资格、残缺指纹的鉴定条件、对差异点的评断等均缺乏明 确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这也是导致指纹鉴定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指纹鉴定的逻辑过程及其结论


在指纹鉴定的推理过程中,要保证结 论的可靠性,除了大小前提必须正确外,推理的形式也要符合逻辑规则。在演绎推理中,大前提的概念必须包容小前提的概念,即大前提与小前提是一般与个别关 系,同时,“结论所表述的内容与前提的内容既具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8],否则,就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大前提“指纹人各不同”的另一种 表述方式是“各人各指的指纹只能和自身相同”。小前提有两个,分别是“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均客观充分地反映了乳突花纹的特性”、“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有X 个特征相符”。结论是“现场指纹是某嫌疑人某指所遗留”。在这一推理过程中,大前提是通过不完全归纳法得出的,在理论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证明。虽然一些学 者试图用数学方法进行理论证明[9],也有一些学者从遗传学角度寻找依据[10],但到目前为止,这些努力均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这一大前提不具有 必然性。小前提“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均客观充分地反映了乳突花纹的特性”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大前提中的指纹是指指纹的整体而言,而现场指纹多是残缺的, 所以一般不可能客观充分地反映作案人乳突花纹的特性。小前提“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有X个特征相同”是鉴定人员通过观察得出的判断,到底需要多少个特征,特 征的数量和质量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达到特定化,没有客观标准,完全依靠鉴定人员的经验判断,而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现场指纹是某嫌疑人某指所遗留”的结 论,其推理形式也有逻辑错误。在这一推理中,大前提中的“指纹”概念是指一枚指纹整体,即每一枚指纹作为整体是人各不同的,而小前提中的“现场指纹”通常 是局部或残缺的,不能被大前提中的“指纹”所涵盖。因此,结论不具有必然性。


在指纹同一认定中,科学的鉴定结论必须是能够从前提中推出来的, 不搀杂鉴定人的主观想象或猜测的判断。同时,结论还必须具有相当的确定性,即必须是肯定、否定或带有倾向性的判断,这样才能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 [11]。指纹鉴定结论的确定性程度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确定性直接相关。由于指纹人各不同这一大前提是通过不完全归纳推理得出的,不能保证其确定性(根据 概率理论,用归纳法得出的结论,其确定性的大小取决于使用子对象的数量),小前提是通过鉴定人的观察得出的判断,受检验条件、鉴定人的经验等因素的影响, 因而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指纹鉴定结论只能是一个带有或然性的结论。


在运用鉴定结论时,不能将结论的确定性与科学性混同。搀杂主观推测的绝 对肯定或否定结论不可能是客观、可靠的;反过来,没有搀杂主观推测的或然性结论可能是科学的。结论的确定性程度取决于指纹特征组合中特征的数量和质量,如 果指纹的特征组合具有很高的特定性,就可以得出接近于确定性的结论,否则只能得出不确定性结论。


不确定性结论可以用概率表示。如果在指纹的特 定性与特征的数量和质量之间能够建立概率统计模型,不确定性结论即可换算成概率数据进行量化。早在20世纪30年代,一些国外学者已尝试用数学方法计算特 征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及其特征组合的特定性[12]。1999年,瑞士洛桑大学的Christophe Champod教授在一篇题为《同一性来源的推论:理论和实践》(The Inference of Identity of Source: Theory and Practice)的论文中,提出了用概率论中的贝叶斯定理计算同一认定结论概率的设想。这些研究无疑会使指纹鉴定结论更具科学性,也会极大地促进指纹学 从经验型向科学化方向的发展。


四、指纹鉴定的科学基础


指纹鉴定的科学性在于鉴定检材的真实性、鉴定依据的客观性、鉴定程序和方法的科学性、鉴定结论的逻辑性等。同时,还应建立一套客观的评价标准,对鉴定过程进行综合考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指纹鉴定结论具有科学的基础。


首先,鉴定检材的真实性是指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是客观真实的,没有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这就要求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规则,保证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在发现、显现、提取、保存和处理过程中,没有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保证指纹鉴定检材的客观真实性。


其次,鉴定依据的客观性是指指纹鉴定结论的依据必须是送检的现场指纹和嫌疑人的样本指纹,要排除案情因素对鉴定的干扰,特别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范围 的分析判断。如果侦查人员送检时提供了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范围,鉴定人员在鉴定时就很容易受这种案情分析的影响,即使特征组合并不具有足够的特定性,鉴定人 员也会不自觉地运用排除法得出同一认定的结论。这样,鉴定人员就扮演了侦查人员的角色。这种鉴定方法有悖于设立鉴定制度的目的:一方面,鉴定、侦查和审判 是诉讼中三种性质不同的职能,不能相互交叉和代替。在同一认定中,如果鉴定人员将案情分析确定的嫌疑人范围作为其鉴定结论的依据之一,运用排除法得出结 论,实质上是替侦查人员进行事实认定,这样的鉴定就超越了鉴定人本来的职责;另一方面,鉴定结论的依据应当而且只能是客观存在的检材,不应搀杂侦查人员对 案件的主观分析判断因素,否则,就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这也是必须实行侦鉴分离的制度性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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