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仲裁常识 >> 查看资料

指纹鉴定不是绝对真理?

发布日期:2011-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月21日《南方周未》的《石破天惊的裁决:指纹鉴定不是科学》一文,表明了司法界对刑事诉讼中一项公认的成熟的鉴定技术,提出了质疑,让我们感到世上没有 绝对的真理。它昭示人们:司法实践中要理智地对待每一份证据,不能让那些打着科学代言人幌子的人,以科学的名义侵犯公民的权利。


指纹鉴定,百年以来作为一门侦查技术,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但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一系列的事实表明,在具体运用的时候,指纹鉴定受到了各种主客观条件限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现差错。


细读了同日《南方周末》的《指纹的黑色档案》,我才发现指纹鉴定错误,本可以通过指纹鉴定本身来纠正,这样的机会只不过由于起初的不仔细而被忽略了。说 到底,认为指纹鉴定不是科学,根本原因还是人的因素。据近期美国《科学》杂志报道,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兼法庭科学家詹姆斯·斯塔尔斯说,该判决向指 纹鉴定人员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在宣称一个指纹与另一个指纹相匹配之前,你最好再检验一下。”


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指纹鉴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指纹鉴定仍是刑事侦查中可依赖的技术之一。


首先,指纹鉴定人员要有敬业精神、工作认真细致,不能敷衍塞责。要做到这一点,仅期望于鉴定人的良心是不可靠的,因此就需要引入最关键的一点:这就是需要赋予被告人制约鉴定人的权利,防止其滥用鉴定权。


其次,应树立质证意识,杜绝仅凭指纹鉴定这一孤证来认定犯罪,确立刑诉法确立的任何证据都要查证属实的证据意识,只有在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能据以定案。


最后,在实践中牢固树立真理的相对性原则。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相对的,并不是毋庸置疑的绝对真理,它的科学性既受到鉴定人的技术水平、敬业精神等主观因素的制约,也受到验材、仪器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的错案并不鲜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 鉴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当事人权利制约鉴定人的精神,对保证案件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但该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不告知的原因往往是:一、以侦查工作需要保密为借口,而不告知;二、怕重复鉴定,增加费用支出;三、验材消失,使得重新鉴定成为不可能,同时也就失去了告知 的意义(比如凶杀案件中,一经鉴定即将尸体火化,使得复检没了可能)。归根到底,不告知案件当事人重新或补充鉴定的权利,骨子里还是迷信鉴定结论的科学 性,认为不需要告知,从而使有关当事人失去了对错误鉴定要求复核的救济权利。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作为一个重要的证据,侦查机关有义务告 知被告人。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实体和程序并重,执法必严的法制精神,在维护了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一道纠错机制以维护了鉴定结论的科学 性。因此,在实践中必须严格执行刑诉法第121条,绝不能将其虚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