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劳动纠纷 >> 查看资料

厦门市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发布日期:2011-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用人单位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并交验原件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首次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申请的或个人有授权委托他人办理的,请附上授权委托书,办理时受委托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市府11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证明;


  (2)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和旧伤复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书。


  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关注的问题


  1、及时参保、如实全额申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资总额;


  2、应当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紧急处置除外),工伤医疗费不要用医疗IC卡结算,符合规定情形的工伤住院医疗费可申请由社保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统一结算;


  3、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的最好不要选择私了,以免在申请工伤认定及待遇审核结算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停工留薪期(包括治疗、康复治疗期)需要超过12个月的,应提前30日向劳鉴办申请确认。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配置辅助器具、延长停工留薪期、医疗依赖期、康复治疗和旧伤复发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或确认。


  申请工伤待遇须知


  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2、工伤确认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书(属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原件;4、身份证复印件;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医疗费发票由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留存的,提供加盖该机构公章的分割单据及原始票据客户联复印件,并提供申领人的的书面情况说明方可受理手续);


  6、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或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


  7、职工社会保障卡;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3个月内)发生工伤,还应出具地税部门已受理的登记申报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属建筑企业参保职工的,应提供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


  9、申请定期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复印件。


  10、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交警部门盖章)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11、属其他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经济赔偿协议书(调解书)等有效证明;


  12、属建筑企业48小时内紧急临时用工发生事故的人员,还应提供由地税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管理行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原件;


  13、退休(退职)职业病职工,提供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审批表》复印件。


  14、职工因工下落不明,其供养亲属确有生活困难,申请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需提供单位及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1、供养亲属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2、与工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


  3、无经济来源的,或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4、属遗腹子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5、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原件;


  6、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


   7、属养父母或养子女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8、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三、属特殊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情形的审批资料:


  如:《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厦门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康复费用核准表》、《旧伤复发确认书》、《医疗依赖确认书》、《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审核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康复治疗确认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厦门市工伤保险职工购置安装康复器具核准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