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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发布日期:2011-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问: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应该怎么办?


答: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属地劳动保障局及社保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劳动保障局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书面报告属地社保局。


二、问: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须凭哪些资料办理报销?


答:(一)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江门市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三)《江门市职工因工伤残待遇申请表》;(四)医疗收费收据原件、门诊、住院费用查询单;(五)身份证复印件和病历复印件;(六)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


三、问: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报销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总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问:被保险人因工致残。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一)按上述第三条报销工伤医疗费。(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终结且被鉴定为残疾后,以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放。标准为: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三)按月计发伤残津贴。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月缴费工资标准按月计发至职工死亡。标准为: 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五、问: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六、问:因工死伤职工亲属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江劳社[2004]26号)规定,市区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问:被保险人如何领取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费用?


答:单位按社保局核准的赔偿金额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凭工伤保险业务窗核准的《江门市职工因工伤残待遇申请表》,到基金管理业务窗办理转帐手续。金额到帐后,由单位转付给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


九、工伤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由谁来支付待遇?


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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