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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的一审程序

发布日期:2011-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起诉


  合同纠纷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


  (1)起诉的实质条件:有合格的原告,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形式要件。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的副本。起诉状应当写明下列内容:①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如果有代理人的,需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②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④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在规定书面起诉的同时,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对于原告书写起诉状困难的,又规定了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诉状后,予以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被告人从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次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1)依法发送起诉状、答辩状。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当然提出答辩状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行使,由其自己决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提出答辩的,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告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即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告知原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书中告知被告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口头告知。


  (3)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就应依法组成合议庭。从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到案件审结,都应当在合议庭所有成员的参加下进行,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对全案的审理负责,以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保证办案质量。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依法追加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诉讼当事人。


  4.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开始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出示书证、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勘察笔录。法庭辩论终结,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开庭审理后,可能因为出现某些法定情形而造成无法继续开庭,需要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发出开庭审理的通知后,或者在开庭审理时,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无法开庭或者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因而被迫推迟开庭日期或暂停庭审,改期进行。延期审理和开庭中的休庭不一样。休庭是在正常的诉讼程序中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开庭的暂时休息。例如案件不能在一次审理中完成,休庭一段时间以便安排在第二天或哪一天继续审理。延期审理则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只有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原因,才能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主要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发生:(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开庭审理后,在诉讼进行中,可能因出现某些法定情形导致诉讼程序暂时中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中止的情形有:(1)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2)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其是否参加诉讼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中止诉讼的情形。


  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存在或发生了法定的特殊原因,使正在进行的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下去而结束全部诉讼程序,这就是诉讼终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合同诉讼中,可能发生终结诉讼的情况主要有:(1)合同是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如果原告是自然人,在诉讼中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案件可以终结。(2)如果法人与自然人订立的合同,被告是自然人的话,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又没有遗产的,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其他人来接替被告进行诉讼的,诉讼应当终结。


  人民法院决定终结诉讼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而不应以注销案件的形式予以结案。终结诉讼的裁定可以是口头形式宣布并记入笔录,但一般应作书面裁定并送达当事人。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即诉讼终结了。诉讼终结后,同一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再受理此案。


  5.判决和裁定 审理过程中,原告自动撤诉的,人民法院制作裁定书准予撤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法院应进行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审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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