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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西部地区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责任

发布日期:2011-02-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  我国西部地区自然景观优美资源丰富但地理条件恶劣,再加上不适当的人类活动引起自然环境破坏加剧,贫困和环境破坏形成恶性循环,导致西部环境问题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公民环境权的缺失上。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必须正视这一状况,通过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责任原则,来协调和统筹我国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和区域性,尤其是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异性。
【英文摘要】  In the western region of Our country, natural landscape is graceful and natural resources is rich, but geographical feature condition is very bad, plus no appropriate human activity, therefore aggravate the natural environmental destruction, poor sum environmental destruction forms a vicious circle and leads the particularity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 in western region embodying in citizen right to environment insufficiency all together. In the m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we must face this situation, come to harmonize the global and the regional qualities of ou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specially harmoniz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east and western regions by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ponsibility
【关键词】西部;环境保护责任;共同但有区别
【英文关键词】western reg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ponsibility; common but differential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西部环境本身,即自然条件状况使得西部环境问题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既不能把优质的自然资源作很好地开发,又难以对恶劣的自然条件加以有效地改造,在发展和保护之间总是要面对艰难选择,在恶劣的地理环境中为了生存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导致了在环境问题上的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不仅要立足于环境问题本身的全局性和整体性,还必须对西部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予以充分考虑,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西部环境问题特殊性集中体现在公民环境权的缺失方面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被称为“第三代人权”的基本人权,从权利的表现形式角度考察,公民环境权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内容: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环境侵害请求权。[1]就权利本身而言,无论是自然权利还是法定权利,本质的特性在于平等。然而,作为“第三代权利”的公民环境权与传统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等)的不同源于环境本身,具体而言在于环境本身显著的区域性。环境作为一种外在于人们的自然景况根本的是各个地域的人群所处的空间位置不同,这种不同必然给人们的实际生存状况带来极大的影响。也就是说,环境的区域性必然给公民环境权带来差异性。而西部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也正体现在与东部地区相比公民环境权的差异性上,集中体现为公民环境权的缺失。
  
  由于受到经济、文化、政治发展水平的制约,法律、政策规定的权利不等于实际上能够得到的权利,历来显现出区域差异性,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不平等。现实的情况往往是这样,拥有权利资格但缺乏必要的实现这种权利的能力、手段。比如在拥有受教育的权利资格上,全体公民是平等的,但现实的情况是西部地区教学设施、教育水平和质量远远低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失学率、辍学率高,有的农村中小学的失学率达到30%,个别贫困乡村的初三学生辍学率高达50%。[2]全国现有8500万文盲半文盲,3∕4以上集中在西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3]受教育权利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必将影响到包括环境权在内的其他权利的实现。事实上,在西部公民环境权的行使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低,既无力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优质的自然资源,有效地改造恶劣的自然条件,而且在面对恶劣的环境状况时为了生存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造成西部环境问题上的“天灾”与“人祸”并行的恶性循环。比如,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甚至在国际上都备受瞩目的关于云南省怒江梯级水电站开发项目的争论,就面临着是要求这里的人们光着脚饿着肚子为世人和后代守护一个优美的自然环境,还是满足他们发展和享受人类现代文明成果愿望的两难选择。[4]
  
  公民权利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在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中,全体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公民享有的环境权也因此并无什么不同。尽管我国宪法对公民环境权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具体内容难以确定。然而,环境权仅就人权性质而言并不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人权之所以值得弘扬就在于它具有自然权利的属性,法律只是实现的手段,而不是否定其存在的证据。人权是抽象的,但同时也是具体的,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也应如此。就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具体分解开来有日照权、景观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获得环境信息权,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决策权,请求保护权等。[5]西部由于受地理条件、生产能力、科学技术水平、民族、文化和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实现程度上都与其他地区存在较大差距,显现出一定程度的缺失。这种缺失正构成了西部环境问题最大的特殊性,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实在有重点考虑、妥善安排的必要。这既是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西部地区是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屏障、水源涵养地,是我国生态系统平衡枢纽等一系列战略定位的必然要求。
  
  二、西部环境问题特殊性的主要成因在于特殊的地理条件和经济欠发达
  
  (一)自然景观优美资源丰富但地理条件恶劣
  
  西部地区地广人稀,高山峡谷纵横,有广袤的草原,莽莽的原始森林,气候随地形地势而多变,既有人迹罕至的不毛之地,也有象西藏的茶隅河谷那样被称为江南之乡的丰饶之地。这里的空气、水、日光,自然景观,以及各种野生动物、植物都是其他地区无法相比的。但另一方面,高山峡谷、荒沙戈壁等恶劣的地理条件,又造成人们的巨大的生存难度。西部是我国生态环境最脆弱的地区。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有一半的生态脆弱县和60%左右的贫困县在西部。西部地区土壤侵蚀面积达41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侵蚀面积的83.3%和西部地区国土面积的60.56%。其中黄土高原水土流失面积45万平方公里,约占其面积的70%,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也是黄河泥沙的主要来源地。西北五省区和内蒙古是我国土地沙化最为严重的地区,总面积18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沙化面积的71.7%。西部除四川盆地外,大部分地区严重缺水,其中西北地区年降雨量大都在400毫米以下,而年蒸发量高达1200毫米以上。西部地区森林植被破坏严重,森林覆盖率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青海森林覆盖率仅为0.35%、新疆为0.79%、宁夏为1.54%、甘肃为4.33%。除新疆外,西北地区草原退化率也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甘肃草原退化率为45.17%、陕西为58.55%、宁夏高达97.37%。[6]虽然西部12省区面积占全国土地面的71%,但大面积的戈壁沙漠区和海拔4000米以上的冰川冻土区却不适合人类居住。新疆国土面积166.49万平方公里,占中国国土面积六分之一,[7]适合居住的绿洲土地却只有7.07万平方公里,[8]占新疆总面积4%。云南的1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主要聚居在地理条件恶劣的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干热河谷区和少数民族地区。[9]云南的怒江州正是西部地区这种风景优美自然资源丰富,但地理条件恶劣的典型,既是全省乃至全国最贫困的地区,同时又是资源最为富集的地区。矿产资源方面,州内己发现各种矿藏28种,矿床点200多个,其中仅兰坪铅锌矿探有储量就达1645万金属吨,是亚洲最大的铅锌矿床,也是世界特大型铅锌矿床之一。水能资源方面,仅怒江流域可开发装机容量达1700多万千瓦。怒江州还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三江并流”的壮美景观、神秘的东方大峡谷、浓郁独特的民族文化风情,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中外游客。怒江州还是野生动植物物种基因库,是世界十大生物多样性地区之一。怒江州境内群山耸立,江河纵横,澜沧江、怒江、独龙江由北向南纵贯云岭、碧罗雪山、高黎贡山、担当力卡山四大山脉,形成山高、坡陡、谷深、水急的三大峡谷。全州国土总面积14703平方公里,98%以上是高山峡谷,75万亩耕地中,坡度在25度以上的占76%。[10]在这些地方进行耕种要靠强劳力,就要生产更多的人口,更多的人口就要有更多的土地,毁林开荒、过度垦殖势成必然。即便如此,仍然难以解决温饱问题。根据州政府统计数字,2005年怒江州城乡居民收入分别为5100元和1034元,仅为全国的三分之一;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924元的贫困人口有近30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73.8%。[11]可见,好的自然景观在西部只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地方,并不能解决那里普遍的存在贫困问题。景观、日照、空气清洁等在那里的居民眼里已习以为常——以至毋须意识到的东西;相反,吃饭对他们才是第一位的。
  
  (二)不适当的人为活动引发自然灾害加剧环境破坏
  
  我国西部由于地质和地形条件非常复杂,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地区。研究表明:极高风险区的县(市)占西部地区总面积的0.28%;高风险区的县(市)占西部国土面积的6.71;中低风险的796个县(市)占西部国土面积的93.01%。[12]事实上,西部地区历来都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如土地的沙漠化、干旱、地震、泥石流、滑坡、水涝等。除了地质构造、演变,以及气候的改变这些客观因素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长期的生产生活活动、尤其是不适当的生产活动所致,典型的如工业污染和掠夺式地开采。而且越是贫困的地方自然灾害就越频繁,从而导致人们的贫困,为了脱困,人们又不得不向自然“索取”,陷入恶性循环中。
  
  全国土壤侵蚀面积为49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51.6%,其中有410万平方公里分布在西部,占全国总侵蚀面积的83.3%,西部地区土壤侵蚀面积占其国土面积的比重高达60.56%。[13]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水土流失面积总共为356万平方公里,其中西部地区就占了80%;在全国262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荒漠化面积中,西部地区占到了90%以上。[14]对黑龙江、内蒙古、甘肃和新疆4个省(区) 共53个县(旗)的卫星遥感调查表明,1986-1996年的10年间刨草毁林现象十分严重,共开垦土地174.0万hm ,而现在保留耕地面积仅有88.4万hm ,占开垦总面积的50.8%。[15]撂荒或者反复开垦加速了土地沙化速度,为90年代的沙尘暴发展形成了新的沙源区,加大了沙尘暴发生的频率和强度。据1994—1996年全国沙漠化普查资料和土地沙漠化的成因分析,由于风力推动沙丘迁移而导致的沙漠化土地面积仅占5.5%,其余 94.5%全是由于人为的活动所造成的,其中过度垦殖造成的沙漠化扩展占到了25.4 %,由超载放牧所占比例为28.3%,水资源开发所占比例为8.3%,开矿筑路所占比例为0.7%。[16]而在曾经十分著名的铜都——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位于云南省东北部,国土面积1858.79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1273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68.5%。[17]在这里就十分显著地看到人的行为所招致的恶果。东川的铜矿开采有两千年之久,长期的伐树冶炼,使森林覆盖率不到10%,生态严重恶化,致使山区十年有九旱,河谷区有雨便成灾,每年各支流注入小江的泥沙达4000万吨,注入金沙江的达600万吨。[18]该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为零,现在已经无宜耕荒地。[19]
  
  然而,同样令人担忧的还有这种人为因素的影响势头在加剧,并且自然生态恶化在个别地方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据有可比资料的青海、陕西、宁夏和内蒙古统计,1999 年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土地破坏面积比 1986 年增加了 1.2 倍。[20]
  
  (三)丰富的自然资源与低生产能力的矛盾突出
  
  我国西部地区地域辽阔,是自然资源富集区,特别是能源、矿产、林草等资源在全国占有显著的优势,约占国土面积的71.7%,占全国草原资源的94%,占全国森林资源的51%,人均土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均高于全国水平,光热条件较好,有利于发展农、林、牧、果等种养植业及其加工业。而且油气煤等矿产资源丰富,如西部民族地区占全国煤炭资源的50%,占全国天然储量的46%,占全国有色金属矿储量的90%,占全国水能装机容量的73%。此外,特别是旅游资源丰富,因为西部民族地区有许多珍贵的历史遗存、人文景观、名胜景点和自然风光,有独特的民俗和风情,为发展旅游业提供了条件。[21]据预测,未来中国东部地区60%的原材料要靠西部供给,50%的能源要靠西部输送。[22]这种预测至少表明在这些西部地区存在着巨大的资源潜力,有待开发利用,而且人们的脱困也有赖于此。然而,面对丰富的资源生产能力却显然不足。
  
  1、人的素质低是突出的问题。1998年西部12个省区市总人口约35630万人,接近全国总人口的1/3,1978—1998年20年问西部地区净增人口约6860万人,1990年西部地区12个省区中有9个省区的人口自然增长率都高于全国1.439%的增长率,最高的有西藏、宁夏、青海、陕西,分别达到1.828%、1.882%、1.687%、1.696%;1998年全国人口自然增长率都有大幅度下降,但西部地区有7个省区仍高于全国人口自然增长率0.953%的水平,西藏为1.59%、贵州为1。426%、青海为1.448%、宁夏为1.308%、云南为1.21%、新疆为 1.281%、甘肃为L004%。二孩率和多孩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98年全国二孩率为24.99%,西部高达68。75%,多孩率全国为4.69%,西部为 11.55%,都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43.76个百分点和6.86个百分点。人口增长部分主要在农村,“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成为西部经济发展中的巨大障碍。西部地区人口增长快,人力资源文化素质低,是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统计,1998年西部地区15岁及以上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口所占比例为24.99%,而同期全国15岁及以上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口所占比例为15.78%,西部地区文盲、半文盲人口所占比例高出全国平均水平9个百分点以上,其中西藏高达59.97%、青海高达42.92%。从东部农村与西部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的比较看:2000年东部地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村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比重为 65.7%,高出西部20.1个百分点;而每百名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人数,西部地区农村达15.9人,是东部地区农村的3.3倍。[23]
  
  2、环保面临经济粗放型增长的压力。2000年至2003年,西部地区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平均为8.7%、9.4%、10.3%和11.2%,而1999年低于8%。然而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纪录连年被改写是主要依靠“三高”(高投资、高能耗、高污染)的传统方式来实现的。统计显示,2003年西部地区GDP只占全国的20.93%,工业增加值只占全国的15.04%,但其排放工业废气、二氧化硫、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却占全国排放量的22.61%、31.3%、22.26%、25.64%。2003年西部地区人均GDP为761.87美元,处于工业化的初级阶段,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目标,到2010年,西部地区废水、废物以及废气的排放量将分别达到630835万吨、48104.18万吨和111117.2亿标立方米,远高于2003年的最大值。[24]西部地区万元产值排放的污染物,要比东部地区高出1-5倍。[25]
  
  (四)贫困和环境破坏形成恶性循环
  
  西部农村贫困人口高达1.64亿人,占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48.18%,主要分布在西部的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我国现有国家级贫困县592个,东部 72个,中部154个,西部366个,所占比重为61.8%。国家“八七”扶贫计划确定的贫困县比“八五”计划增加了25个,西部地区新增加的国家级贫困县占到全国新增加的国家级贫困县的80%,而东部地区摘掉了2个贫困县的帽子。值得注意的是,西部地区由于国家实施开发式扶贫政策后,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一部分人从贫困中解脱出来,但是,这又刺激了西部人口的增长,加重了西部生态环境的负担,农民返贫现象也十分严重,例如,世界银行“秦巴”扶贫项目中,1998—1999年的脱贫农户比重为8%,返贫农户却高达11.5%。[26]
  
  西部地区为解决温饱,长期以来滥垦草原、过度放牧、滥伐森林和滥用水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耕地质退量减、草场退化、植被锐减、灾害频发,制约经济发展,甚至威胁城市安全,形成贫困和环境破坏恶性循环。据有关部门统计,近10年,内蒙古共开垦天然草场1456.27万亩,新疆开垦860万亩。除此外,破坏草原的现象不断发生。草原上有大量的经济价值较高的植物资源,如甘草、麻黄、肉灰蓉、柴胡、党参、紫草等,既有药用价值,又有食用价值,许多人到草原上乱挖滥采,累计破坏草原面积2.2亿亩,其中严重破坏的有6000多万亩。由于草场建设的速度赶不上草场破坏和牲畜增长的速度,草场利用过渡,退化加剧。例如,内蒙古1983年退化草场占草场总面积的34%,1985年增到39%,1995年上升到58%,1998年又上升到62%。人工草场也大量退化,1980年以来,内蒙古人工草场建设累计总面积2.4亿亩,但保留面积仅1.49亿亩,只占建设面积的60%左右。由于草场退化,畜草矛盾尖锐,牲畜吃不饱,处于半饥饿状态,而且造成草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最明显的表现是沙尘暴天气增多。据统计,60年代发生8次,70年代发生13次,80年代发生14次,90年代发生23次,频率越来越快,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并严重污染了环境。[27]多少年来,西部的农民群众靠挖甘草、扒发菜致富,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甘草、发菜知名度的扩大,身价的提高和外销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为了增加收入,潮水般涌向草原狂采滥挖。民勤县有药用价值很高的甘草、麻黄、锁阳、肉芙蓉等植物,为了扩大财源,增加收入,当地农民乱挖乱采,从1985年至1995年间,仅此一项破坏天然植被0.8万hm2。这种逐年升级的滥垦滥采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地表天然植被,而且导致土地沙质荒漠化程度的加重,对草场资源本身也是毁灭性的破坏。据对宁夏、内蒙、甘肃和新疆共33个县级单位的部分遥感调查表明:1986-1999年10年来毁草现象严重,新疆每年挖甘草造成1000km2土地沙化。宁夏同心县30多万人口,就有10万人靠挖发菜(甘草)卖发菜(甘草)生活的,而甘草和发菜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固沙植物,然而挖0.5kg甘草可使0.67hm2(10亩)草原变成沙丘,挖0.5kg发菜破坏1.33hm2(20亩)草场,扩大了草场沙漠化,因挖甘草和发菜,北方破坏草原达0.146亿hm2,遭受严重破坏的达400万hm2,并为沙尘暴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沙尘物质。[28]贫困与环境破坏的恶性循环,使得在贫困地区生活的人更加依赖自然资源,他们被迫以各种最方便最原始最迅速的方法去消耗资源,以维持生存。这里我们看到,即便人们主观上有着强烈地保护环境的愿望,即便在客观上通过“严刑峻法”,也难以避免环境的破坏。本来生存权与环境权应当是协调的、一致的,因为人们只有有能力主张良好环境的时候,才可能保护好环境,好的环境当然有益于生存,问题是对环境的破坏往往又构成生存的前提条件,由此严重制约了环境权的行使。
  
  三、《环境保护法》应当确立东、西部地区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责任原则
  
  我国西部地区是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屏障、水源涵养地,是我国生态系统平衡枢纽。但长期以来,西部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干旱和荒漠化问题突出,自然灾害频率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态系统对经济的承载能力越来越弱,不仅给本地区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危害,也给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障碍。因此,环境保护的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然而正如上文所述,这一地区环境的环境问题具有十分显著的区域性特征,归根结底在于这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自然生态环境恶劣。目前,西部生态环境建设首先面临的是保障和发展生存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生态环境建设的前提就不具备。对广大繁衍生息在西部地区的人来说,现实的生存和发展是第一位的要求;而从长远的角度,从全国和世界以及全人类今世后代的眼光来看,保护西部环境也是刻不容缓的。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难题是,为了今天不饿肚子,还有不少人正要在西部毁林开荒;而在遥远的沿海东部,为了喝上洁净的水,又要求必须保证保护环境,坚决反对毁林开荒的短视行为。那么,在吃饭和喝水到底谁更重要一些?具体考察西部生态环境建设,讨论生存发展和保护等问题时,这样的矛盾比比皆是。当然,它们往往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和表现,但在总体上说发展和保护始终是一对难解的矛盾。在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道路上,“穷”始终是一块一直挡在那里的石头。
  
  而上述一系列问题和矛盾的实质,涉及到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即不同地区的环境保护责任问题。在环境法治建设方面,国际环境的发展快于国内环境法的发展。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中,也有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环境责任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条重要法律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一项国际环境法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的责任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共同的责任意味着各国,不论其大小、贫富等方面的差距,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一个限定。它指的是各国虽然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在各国之间,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而是与它们的社会在历史上和当前对地球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压力成正比的。因为在历史上,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是以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重污染地球环境为代价的;在当前,地球环境所承受的来自人类社会的压力的大部分仍然来自发达国家。[29]可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前提是承认全球环境问题的整体性,以及各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问题的差异性,是在国际范围内协调环境保护问题整体性和差异性的基本原则。正如其他国际环境法原则一样,这一原则在具体解决某一国环境保护问题时应当仍然时适用的,应当在一国的国内环境立法中予以体现。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的大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是显著的,自然环境状况也是各不相同的,在环境保护中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既是符合历史和现实状况的,也是公平的,从而才是可行的。具体说来,《环境保护法》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责任原则,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相对于地球生态系统而言,我国的生态系统也具有相对的整体性,全国各地区对保护全国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也就是说,全国各个地区,不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不分贫富和大小,也不论自然条件,都对保护全国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该积极参加全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各个地区之间共同构成的全国环境保护事业,是全球环境保护事业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全国各个地区之间,主要是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之间,环境保护责任的分担是不平均的,而是应当适当考虑不同地区历史和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责任承担能力,以及消耗资源和承受环境破坏压力的基本情况,来确定各自不同的责任。这也是正确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东部先行的发展战略,通过全国当然也包括广袤的西部地区的支持,尤其是在资源方面的支持,东部地区先发展和富裕起来了。在“西部大开发”中,先富帮后富,东部支持反哺西部是在“两个大局”发展战略中先定了的,应该予以坚持贯彻落实。而且,东部地区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离不开西部的继续支持,比如“西气、西电东送”等等。因此,在环境保护方面,东部地区应该而且有能力承担更大的责任。近几年来,广大东部地区在环境保护中已经率先行动起来,这本身就是承担更大责任的表现。然而,也有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比如,在东部产业的升级换代中,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企业和项目,有向西部地区转移的倾向,这与本文强调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背道而驰的。相反,东部发达地区应该在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前提下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帮助西部地区提高保护环境的能力。
  
  第三,对于西部地区而言,有区别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对自己在保护环境中的责任和义务掉以轻心。恰恰相反,有区别的责任和义务,是考虑到经济、技术的落后,以及自然条件恶劣的状况给予的特殊照顾,但决不是给予西部在环境保护方面永远不行动的权力。西部地区必须努力改革落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争取早日摆脱贫困,增强经济实力和环境保护能力,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我国西部地区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东、西部地区在经济、技术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差异性,决定了在《环境保护法》修改时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必要性。当然,必要性之外还应当有可行性。其实,在我国单一制的制度排中,历来是尊重地方性和区域性特征的,正如宪法规定,既要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如,我国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安排,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性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应该是可行的。


【作者简介】
李剑文,男,白族,1972年8月生,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06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1]吕忠梅.《环境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
[2]汪 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3]黄锡生、李希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5年8月第二版
[4]王 曦.《国际环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第二版
[5]蔡守秋.《环境与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6]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重排本,2004年印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环境法原理》第二章《公民环境权》,第48至78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
[2] 杨克瑞、杨克勤:《防范农村贫困儿童失学的政府资助体系建设》,载《中国教育学刊》,2004年第6期。
[3] 陈 汗:《一位农村党支部书记对于新农村建设的冷静思考》,载《农民日报》,2006年4月20日。
[4] 云南省怒江州是全国最贫困的地区之一,其人均收入为全国人均收入的1/2,全省人均收入的1/3。2003年8月,随着怒江水电开发计划出台,要不要开发这条河流成为一场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水电开发是当地经济发展和全国能源建设的需要;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怒江是我国仅存的两条原始生态河流之一,应该将它完整的保留下来,传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目前,怒江总体规划和环评均未获国家认可。
[5] 吕忠梅:《环境法原理》第二章《公民环境权》,第48至78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
[6]李润乾:《循环经济对西部地区具有的意义》,载2004年6月16日《陕西日报》。
[7]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疆的历史与发展》白皮书,2003年5月26日发表。
[8] 丁秀玲:《1950年4万平方现7.07万 新疆绿洲张大一倍》,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10月18日。
[9] 中国网:《云南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状况、原因与对策分析》,2005年8月31日,文章来源云南省统计局。
[10] 中共怒江州委宣传部:《怒江概况》,载“东方大峡谷信息网”,2007年6月15日查阅。
[11] 李建敏、李怀岩:《怒江:在现代文明与原始文明的相互交融中奔流》,载“新华网”2006年11月21日。
[12] 孙贵尚:《我国西部地区地质灾害风险区划研究》,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年第2期(17卷)。
[13] 王政:《“绿色税收”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研究》,载《经济问题探索》,2004年03期。
[14] 刘宝森、张洪磊、李俊义:《过去5年中国累计投资2000多亿改善西部生态环境》,载“新华网”,2006年7月4日。
[15]杨爱民、王浩、刘广全、刘蒨:《水利措施是防治土地沙漠化的根本性措施》,载《水利发展研究》2003年3卷6期。
[16] 高吉喜:《新世纪生态与环境保护主题》,载《环境保护》2002年第5期。
[17] 冯应松:《努力开拓再创秀美东川》,载《中国经济导报》,2000年12月5日。
[18]新华网云南频道:《东川构建生态功能保护区》,2006年3月15日发布,稿件来源于《云南日报》。
[19]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2007年6月15日通过互联网查阅,//www.yndlr.gov.cn。
[2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报告》,2001年12月发布。
[21] 通拉嘎:《关于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地区发展的几点思考》,载《北方经济》2001年12期。
[22] 吴树青:《为了西部的腾飞——必须警惕“建设性破坏”》,载《经济参考报》2000年10月25日。
[23] 王国敏:《西部地区农村贫困与反贫困研究(一)——兼谈西部地区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艰巨性》,载“中国三农信息网:农经论坛”,2004年10月13日。
[24] 王云刚:《中部地区实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来源:江西省发改委工业处,版权所有: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10月30日刊载,www.jxdpc.gov.cn。
[25] 李润乾:《循环经济对西部地区具有的意义》,载2004年6月16日《陕西日报》。
[26]王国敏:《西部地区农村贫困与反贫困研究(一)——兼谈西部地区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艰巨性》,载“中国三农信息网:农经论坛”,2004年10月13日。
[27] 艾航云:《我国牧区经济跨世纪发展要略》,载《民族经济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4期。
[28] 彭珂珊:《西部荒漠化与沙尘暴问题的探讨》,载《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2-3。
[29] 王曦:《国际环境法》(第二版).第108页.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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