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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盗窃罪认定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发布日期:2011-02-28    作者:110网律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盗窃罪定罪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其他量刑标准也作了相应提高。   “除了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三种情况之外,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的,不再按照犯罪处理。”
  对于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还将被劳动教养。
 辽宁盗窃数额提高后: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2000元                 1.5万元                   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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