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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确认书规定“跳单”赔偿合理吗

发布日期:2011-03-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购房者签订的看房确认书引发的纠纷不断,购房者由于所谓的“跳单”行为即私自与房主成交被房产中介机构诉至法院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日前,江西省南昌市的谢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南昌市中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其违反了看房确认书中有关规定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违约金1万余元。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调查


  确认书均规定“跳单”违约责任


  3月30日下午,记者以欲购二手房为名,走访了南昌市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发现要求签看房确认书的中介公司为数不少,其提供的看房确认书的格式、规定各不相同,但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均规定如果看房后私自与房主成交,要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二是未提及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


  走访中,爱建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记者签完看房确认书后再看房,并称“签字只是代表他带客人看房的工作量”。记者发现,该看房确认书要求记者在3个月以内不能与房主私自交易,否则需支付两倍的代理费。茹意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领记者看房后,拿出了一份看房确认书要记者签字,其中规定如果记者私自与房主成交,“需支付房价的5%作为违约金”。


  南昌某房产中介公司经理万丽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没有要求客户签看房确认书,不少购房者在看完房后就直接与房主联系,或者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由于没有事先约定,对于这种“跳单”行为,公司往往无能为力。现在要求客户签看房确认书并规定违约金,目的是为了防止某些购房者不诚信,损害公司的权益。


  走访中,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准备购房的消费者,他们认为,看房确认书中只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中介公司网开一面,有失公平。


  记者了解到,与谢先生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但同样的案情,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有差异,其争议焦点就在于看房确认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房产中介公司收取违约金的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观点


  看房确认书属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南昌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工作人员李燕认为,看房确认书属于合同,购房者在签字之前,务必要仔细阅读条款,如不认可,可以不签字。但只要签了字,就表示购房者认可了,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看房确认书中的违约金等条款,房管部门没有过多的规定,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


  南昌市房地产行业资深律师张根茂认为,看房确认书是中介公司提供了服务的证明,如果双方是自愿签署的,那么该看房确认书就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在双方未解除看房确认书的情况下,购房者私下与房主或其他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交易,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其中规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则要依据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部分条款涉嫌侵权应属无效


  3月31日,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对购房者而言,看房确认书这一名称存在着明显的误导;其次,双方签订协议时,中介方应就协议中违约后果以及限制性的条款如实告知;再次,中介公司拟订的看房确认书,是一份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其中的部分条款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服务的权利,加大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绍兵赞同王军的观点。他认为,居间人与客户签订看房确认书,并没有促成买卖双方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中介公司提供了服务,但购房合同未签订的,购房者即便违反看房确认书也不必担责,只对居间人支付一定的劳务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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