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车在小区内被盗或受损,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日期:2011-03-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种情况,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物的丢失,保管人只有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物业管理公司对于车辆的被盗负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未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此时如果按照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业主停放车辆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而且只有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完全相符后才予以放行的,则停放车辆的行为构成保管物的交付,基于此管理事实,应推定双方之间为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如果这种关系是有偿的,此时的车辆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停车手续但并未严格查验手续的,也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被盗不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治安管理方面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有一定过错的,应对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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