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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中的庭审驾驭能力探析

发布日期:2011-03-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庭是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解纷止争的特定场所,是法官的舞台。因此,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是法官司法能力的核心。有人称:法庭辩论[i]是庭审的精彩段落。[ii]因而,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能力直接体现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是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核心内容。法庭辩论,由于规则太少或不太具体,实际操作起来十分不便,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iii]在最能体现庭审高潮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之下,互不相让,极易将法庭辩论变成无味的争论,甚至变成嗓门高低的较量,人身攻击的借口。为此,有众多法律人认为开展审判研究很有必要!且呼吁审判研究要侧重于庭审研究。审判研究只有植根于司法实务,才有可能为司法实务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审判研究才会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iv]因此,从法官如何主持法庭辩论方面来探讨提高法官司法能力中的庭审驾驭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庭辩论的基本内容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进行陈述、驳斥和论证。有众多法律人认为,法庭如同赛场一样,是当事人的竞技场。法庭的作用在于为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一个解决争议的机制,提供一个摆事实、讲道理的平台;在于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规则、程序。可以说,法庭辩论实质上是诉讼双方不同利益的对垒和斗争。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应按以下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3、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4、互相辩论。辩论中的发言顺序仍然按照以上顺序进行。按照要求,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强调的是在法官的主持下有序的进行。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笔者认为,法庭辩论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二是争议的内容是否明了;三是适用的法律是否阐明。案件的事实是指双方意见认为一致的事实或证据能证明的事实。争议的内容是指经辩论,哪些内容双方的观点一致了,可以认定;哪些内容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哪些内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适用的法律是指对已查明的事实,应适用什么法律,双方有无都已充分发表意见,阐明各自的观点和理由。法官只有对以上三个问题已明白无误,才是真正落实了辩论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防止了辩论的形式化和空洞化,从而使过去那种“先判后审”、“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现象得到根本性的转变。法庭辩论的任务才算真正完成。也只有让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充分发表完毕,双方当事人原本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才能真正化解,才能实现辩论原则的意义,才有利于民事诉讼法任务的实现,有利于调解结案,有利于减少涉诉上访,有利于社会和谐。

二、法庭辩论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法庭辩论的重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通过双方辩论,达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目的。法庭辩论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质量。因此,法官在主持法庭辩论时要掌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首先必须是守法的模范。因此,即使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仍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发表各自的观点,并能够有效地保证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和制度得以贯彻落实。法官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法庭调查中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指导当事人进一步从事实、证据、法律、法理等方面开展辩论。同时法官要把握好庭审主线,使辩论双方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已调查的事实和已质证的证据依法进行辩论,对双方出现脱离事实,互相“顶牛”、东拉西扯的现象,法官要掌握辩论依据,及时适当引导,使辩论依法有据,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坚持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作为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应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而法庭辩论则是当事人双方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是最集中的言词交锋,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辩论应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人既可以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既可以对证据的认定发表意见,也可以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既可以就认定的事实进行辩论,也可以就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可以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因当事人之间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不同,当事人在辩论时,常常会出现遣词不当、情绪激昂,甚至攻击谩骂的情况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法官就应立场公正、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正确疏导,决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使法庭辩论陷入僵局,不能充分发挥法庭辩论的作用,也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地审结。

(三)坚持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进行辩论的原则。法庭辩论所要达到的实质性目的,就是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而法庭辩论要求应始终围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责任是否明确等中心问题进行,所以法官不仅要有效地控制法庭辩论的节奏,还要能够在复杂的辩论中客观、准确地提炼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又要留给代理律师有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的空间,使双方紧紧围绕诉讼请求,针对实质性问题层层辩论,将法庭辩论不断引向深入。对双方提到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事实及本案以外的纠纷、矛盾以及枝节问题,也必须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及时加以指出,并予以制止,防止无谓的辩论。

三、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要点

法官是法律的喉舌,是活的会说话的法律,是公正的化身。法官主持法庭辩论能力的高低,不仅关系到辩论目的能否实现,而且直接反应庭审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合法。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胸怀全局的情况下娴熟掌握法言法语,并用之以观察、思考、表达和判断法庭辩论中发生的各种事项,从而作出准确的决定。

法官要善于引导辩论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论述,特别是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案件,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当事人心理情绪的不可预测性,在法庭辩论中可能发生矛盾激化或者激烈对抗的情形更应如此。对于集团诉讼或与特定群体关系密切的案件,必须在辩论中提高应对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法官不仅要在庭前对法庭辩论中可能出现的任何事项有一个合理的预见,对于突发的事项,也要当机立断并做出妥当的决定。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说话的口气应该是坚定的,平和的,不容置疑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魅力就在于他那充满智慧的思考,每一决定的作出,都是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魅力展示。

司法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公正。那么,在法庭辩论中,法官应实施怎样的诉讼行为来实现公平呢?笔者认为,要使法庭辩论条理分明,节奏协调,法官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地位,保持中立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法官无论是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言行举止上都应该具有绝对的中立性,对双方当事人必须保持“等距离”,处于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纯粹裁判员的地位,防止“先入为主”,做到“兼听则明”。就象公正司法的典范——谢觉哉阐述的法院办好案子的讲道理三步骤:第一要听道理,第二要想道理,第三要讲道理。[v]听是基础,是前提。因此,法官在法庭辩论阶段中的主要任务是主持辩论,认真听取并及时引导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意见,而不是去参与辩论,甚至直接去确认某一方或否认某一方的结论。同样,法官更不能去训斥认为辩论观点不能成立的某一方,使得原本当事人之间的辩论转化成当事人与法官的诉争,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也可能会转变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以至于影响法官的公正形象。法官的魅力不在于他的口才而在于他的思考和判断。很难想象,一个在法庭上喋喋不休的法官能给当事人带来多少可信度。就象英国着名律师和保守派政治家弗雷德里克·埃德温·史密斯所言:“多嘴的法官就像一根破音叉”。[vi]

(二)诉讼指挥,多加引导

法庭辩论阶段,法官是要通过当事人综合运用证据、运用法律法规的争辩,理清案件的事实、案件的性质、案件当事人的责任等问题,为最后形成判决意见提供理由和依据。法官的中立性和慎言不等于要法官放弃自己的社会使命,放弃自己指挥诉讼的职责。所以,在辩论过程中,法官的中立性决定其作为诉讼指挥人应有意识地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或证据效力,或适用法律等方面开展辩论。西方民诉理论认为,当事人不能充分进行辩论就无法公正地解决案件,因此,在公平合理的范围里,法官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弄清案件是必不可少的。[vii]

首先,法官通过行使诉讼指挥权,提供给当事人双方同等的辩论机会,使当事人双方处于均衡状态。若出现了失衡,法官应适时调整,以恢复均衡状态。如,对于不善辩论的人,法官可以明确焦点的方法来进行启发、引导。又如,对于律师以其“辩才”等优势使诉讼偏离事实而有利于己方时,法官应主动制止或纠正。

其次,因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同,当事人就可能对事实进行不同的法律评价。为使当事人避免始料不及的打击,法官有义务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指明法律的真意。法官的这项义务被称为法律观点的指出义务。[viii]

最后,虽然查明案件事实离不开当事人辩论,但是为明了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意图和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向他们提问陈述不清之处是必需的。法官在听取辩论时,遇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声明或陈述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时,通过发问指出他们的不完善之处,给予他们补充的机会,并且还对所争的事实促进当事人提供证据。如:双方对争论的某些重要内容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意见的,法官要适时提醒,以便使双方的观点真正在法庭上表达出来,以明晰是言之有理还是辩解无理。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要让律师参与辩论,特别从适用法律方面提出意见,既可为法官定案提供参考,又可以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综上,法庭辩论的进程应归于法官的引导,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观点则不受法官的制约。即法官不能限制当事人进行辩论的积极性、主动性,使辩论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法官也不是绝对处于消极地位,不能放任自流,听任当事人离开争执的焦点进行漫无边际的争吵,从而影响辩论的质量和效果,同时还应切实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充分行使。

(三)思虑周全,处理恰当

对在法庭辩论中出现的一些特殊事由,法官要能及时、准确、公正、稳妥、合法、果断地处理。辩论中,若法官认为有些问题尚未查清或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就可以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法庭调查完毕后,重新恢复法庭辩论;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同样地要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双方质证后,恢复法庭辩论;若对关键事实,当事人提出有新的证据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或法庭认为对某一事实或证据须调查核实的,应宣布延期审理。[ix]为了保证法庭辨论的顺利进行,法官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法官对实施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当事人等行为的,可施之以强制措施,甚至刑事制裁。

总之,笔者认为,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技能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是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是衡量法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一项最基本的标准。法官主持法庭辩论的能力又是法官在驾驭庭审中向当事人及公众的一种魅力展示。同时,真正的法庭辩论又是锻炼、提高、检验法官的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极好机会。审判方式改革还将不断深入,作为一名法官应跟上时代的需要,适应改革的趋势,把握好庭审的每一个阶段,实现彻底的,真正的公平、公正、合法,让胜诉者堂堂正正,败诉者明明白白,旁听者清清楚楚。
 
【作者简介】
何建华,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法官,浙江省杭州市法学会会员。


【注释】
[1]本文所指法庭辩论仅指民商审判一审普通程序下的法庭辩论。
[2]乔宪志、金长荣主编:《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02页。
[3]黄伟林:《当前庭审驾驭能力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载中国法院网2006年1月12日。
[4]丁文:《庭审研究应引起足够重视》,载《中国审判》2006年5月总第3期卷首语。
[5]张慜:《重温谢觉的“讲道理”》,载《中国审判》2006年5月总第3期。
[6]侯巍林:《法官的行为规范》,载《中国审判》2006年5月总第3期。
[7] [日]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中文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
[8]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
[9]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2月第1版,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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