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系列解读(2)

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110网律师
一、   集体协商适用的范围:(第二条)
1、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适用本条例
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3、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参照本条例。
二、适用的前提条件:(第十七条)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为前提。(接受协商意向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企业注意:工资集体协商虽然对企业还不是强制性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必须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程序。所以用人单位要注意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在程序方面的要求。要做到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程序合法就是一要进行职代会或职工会议讨论通过,二要对员工进行公示。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第十六条)一般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第二十三条)共十项。分别是(1)工资分配制度;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3)工资支付办法;(4)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职工奖励办法(6)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7)福利待遇(8)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9)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10)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项其他有关事项,对除前9项之外以其它相关事项对协商内容进行了实质上的扩大。意味着赋予了提出工资协商要求的一方,就与工资福利有关的除前9项以外的协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的权利。
五、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第二十六条):一般是一年,本条例对此只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更长时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