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系列解读(2)
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110网律师
1、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适用本条例
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3、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参照本条例。
二、适用的前提条件:(第十七条)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为前提。(接受协商意向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企业注意:工资集体协商虽然对企业还不是强制性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必须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程序。所以用人单位要注意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在程序方面的要求。要做到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程序合法就是一要进行职代会或职工会议讨论通过,二要对员工进行公示。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第十六条)一般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第二十三条)共十项。分别是(1)工资分配制度;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3)工资支付办法;(4)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职工奖励办法(6)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7)福利待遇(8)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9)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10)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项其他有关事项,对除前9项之外以其它相关事项对协商内容进行了实质上的扩大。意味着赋予了提出工资协商要求的一方,就与工资福利有关的除前9项以外的协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的权利。
五、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第二十六条):一般是一年,本条例对此只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更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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