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 查看资料

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发布日期:2011-03-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问:我公司与苏州一企业于上个月签订大型设备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对方预付货款20%,我公司于本月交货后对方再付货款50%,安装调试后付20%,余款于保质期满后付清。现对方已依约预付20%货款,我公司正准备将整套设备运往苏州,但对方突然发生重大诉讼、成为被告,案件争议标的达一千多万元,对方的银行账户、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均已被法院查封。目前我公司面临两难选择:不交货吧,要承担违约责任;交货吧,货款肯定难以收回。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做才既合法、又避免损失?

  答:贵公司面临的问题,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为了便于对问题的理解,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一、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8条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对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立法本意,是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抗辩权利。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不仅具有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属性,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只要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即可行使中止履约权,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并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以防止因自己履约后对方不能对等给付而造成损失。权利人中止履行后,不安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转化为消灭的抗辩权,权利人依法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和合同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1、中止履行合同的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发现对方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时可中止履行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行使中止履约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等给付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在中止履约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对方。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中止履约权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在赋予不安抗辩权利人中止履约权的同时,还规定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规定,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二:一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二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适当担保。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中止履行的权利人才能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实践中,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对方,合同关系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贵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需附相关证据)。

  2、对方如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贵公司应恢复履行合同。

  3、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既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贵公司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4、因解除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如需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帮助,欢迎前来我所探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8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