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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误伤丈夫的刑事辩护

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110网律师

妻子误伤丈夫的刑事辩护
邓明友蔡从伟律师
〔案情简介〕黄某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李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黄某某丈夫用菜刀砍伤了黄某某。随后,黄某某出于气愤和害怕,潜意识的将菜刀从卧室扔向刚刚走到客厅里的丈夫,正巧刺中了丈夫的大腿股动脉和股静脉,最终导致丈夫失血性休克死亡。后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受黄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同意,指派邓明友、蔡从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我们接受指派以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黄某某,查阅了本案卷宗,对黄某某的遭遇甚是同情,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以及黄某所具有的诸多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们以此思路为黄某某提供辩护。法院充分采纳了我们的的辩护意见,最终只对黄某某作出了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最有效的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充满人性化的量刑理念。下面是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可以说,今天是一场家庭的悲剧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接受法律最最理性的一个评判。在这场家庭的悲剧当中,被害人李某某由此失去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他是受害者,两个小孩由此失去了他们的父亲,他们还将有可能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失去母爱,他们也是受害者。但是,我们想说,在受害者的行列当中,还有一个人,她同样是受害者,她就是今天坐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黄某某,因为她不但将因此面临着牢狱之灾,而且她还将一个人独自撑起这个破碎的家庭,独自承担起两个小孩的抚养责任,甚至于她还将因为一时的冲动和疏忽在今后的生活当中永远背上承重的心理负担。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们想,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感到可惜、遗憾和同情。这就是本案所无法回避的一个社会现实。
那么,具体到案件本身,首先,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是基本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对此辩护人原则上没有异议。但本案确实有着非常特殊的客观原因和客观背景,甚至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着非常明显的意志外因素。因此,我们认为,在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量刑时,必须充分的考虑这些客观原因和客观背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人性关怀。基于此,在对被告人黄某某的量刑方面,辩护人特提出以下几方面的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第一,在法定情节方面,正如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提到的,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以及周围邻居的相关证言,完全能够证明一个细节,那就是当黄某某知道李某某也受伤而且大量的流血以后,立即打开房门,叫周围的邻居帮助拨打120和报警,将案件置于司法机关知晓的范围之内,虽然出于自己也受伤的原因以及想尽力抢救自己丈夫的考虑,她没有亲自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她并没有逃跑,没有毁灭罪证,而是等着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的行为。在投案以后,黄某某又能够非常如实的供诉自己的罪行。因此,被告人黄某某确实存在自首的能够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二,被告人黄某某的主观故意只是属于一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或者说故意程度是非常之小的,甚至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
其一,被告人黄某某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将菜刀扔向被害人李某某的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当李某某用这把菜刀刺伤了黄某某之后,黄某某出于一种气愤和害怕,才下意识的菜刀扔向李某某的,而这一把菜刀恰恰就是李某某用来刺伤自己的那同一把菜刀。我们不否认,黄某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预见得到菜刀扔向李某某可能会导致李某某受伤的结果,但她仅仅是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已。更何况,作为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菜刀扔过去就非常不巧的刺中了李某某的大腿股动脉和股静脉,这在正常状况下是已经超出了她所能预见到的范围了。
其二,被告人黄某某得知被害人李某某也受伤,而且还在大量的流血之后,他的举动是什么呢?根据其本人供诉以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她的举动是:一边哭,一边用手捂住丈夫李某某右腿的伤口,试图让李某某少流血以抢救李某某。因此,完全能够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在主观上确实是不希望李某某受伤和死亡的,否则她还用手捂着李某某的伤口处干什么呢?
其三,根据庭审调查查明的事实,被害人李某某曾经因为犯罪在昆明服刑,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仍然不离不弃,在李某某刑满出狱以后就立即带着两个小孩到昆明来追随她的丈夫李某某,就是这样的一个善良的值得尊敬的女性,她难道真会希望自己的丈夫受伤和死亡吗?
因此,在本案当中,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李某某的受伤和死亡均是违背被告人黄某某的主观意志的,黄某某虽然构成故意伤害,但他的主观恶性确实是非常非常轻微的。这一点,希望法庭能够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给予明显的区别对待。 
第三,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李某某有着非常明显的过错。
根据《起诉书》所认定的,本案的发生有一个基本的诱因,那就是被害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两口子吵架。我们知道,夫妻吵架,这本身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在吵架的过程当中,李某某却先动手打了黄某某一巴掌,接着又踢了黄某某一脚,也就是说李某某先动了粗,这是夫妻吵架升级为夫妻打架的直接原因。当然,夫妻打架也是时有的事情,但在此过程中,又是李某某先动了刀子用菜刀刺伤了黄某某的大腿,将黄某某刺成了轻伤,之后黄某某才下意识的将这把菜刀扔向了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并最终导致李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由此可见,在本案当中,被害人李某某有着非常明显的过错,这一过错与本案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第四,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本案的发生酿成了一场家庭悲剧,一个四口之家,一时间,丈夫失去了生命,妻子进了看守所,只剩下两个分别只有八岁和三岁的小孩,小孩的爷爷奶奶又都已经先后过世。我们想,任何一个稍有恻隐之心的人,都不希望这两个小孩在失去父亲之后,还将长时间的失去母爱,甚至是流离失所,成为孤儿。这一点,也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黄某某量刑时给予充分的考虑和同情。
第五,被告人黄某某有着非常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我们注意到,案发以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每一次供述包括今天庭审中的供述都是完全一致的,都能够非常如实的、客观的交待案件的整一个过程和事实。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过程当中,我们都看到了,被告人黄某某已经在为自己一时的冲动和疏忽而深深的后悔和自责。因此,被告人黄某某确实有着非常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已经得到了彰显。
综上所述,我们衷心的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人黄某某给予最为宽大的处理甚至是判处缓刑,让她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来承担起其作为一个母亲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因为,这个刚刚经历了悲剧的家庭真的迫切需要法律的关怀。因为,对于这个破碎的家庭,对于那两个可怜的孩子,对于深受家庭暴力伤害的被告人本人,我们真的不知道,除此之外,法律还能给他(她)们一些什么样的帮助呢?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审议。
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蔡从伟、邓明友
二00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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