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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出企业小心连带债务

发布日期:2011-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个案介绍:

  张先生独资经营一家塑料加工厂,2005年他将企业承包给王先生经营并签订承包协议,约定企业经营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王先生承担。但王先生在经营中经常拖欠工人工资,还拖欠供应商的货款。2006年6月王先生因无力支付工资和货款而销声匿迹。结果加工厂及张先生一起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被法院判令承担所有债务。这令张先生大惑不解:我把企业承包给别人了,为什么还要我承担债务呢?

  案例分析:

  在本案件中,虽然张先生跟王先生签订了承包协议,但此协议在法律上属于“内部协议”,即该协议只能约束张先生与王先生而不能对抗第三人。具体可解释为:企业的员工是与该加工厂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工资应由工厂承担;而供应商也是跟工厂建立了产品供应合同关系,就由工厂货款。因此,虽然王先生承包了该企业,但实际承担法律责任的还是该企业而不是王先生。另外,由于该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此类企业的投资者要对企业的债务限连带责任,所以张先生需要承担该工厂的债务。

  律师支招:

  针对本案例遇到的困境,要保障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将企业承包给他人经营时,应要求承包方登记注册为一家企业,并与该企业签订承包协议。还要重新安排员工跟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避免承包方与员工的劳资纠纷牵涉到发包方。

  第二,在投资设立企业或将企业发包前,最好将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发包方就不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要求承包方在经营中用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一旦承包方因经营不善而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无权向发包方追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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