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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间借贷给别人后不写借条,差点不能收回借款,最终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欠款。

  张雨军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谢强借款,谢强向张雨军工商银行的私人账户存入现金25万元,张雨军承诺3个月后还款,月利息3%。3个月后,谢强找张雨军要求还款,张雨军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谢强无奈,将张雨军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2500元。但是,在法庭上张雨军说:“我没有向谢强借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君贤接手此案,斡旋调解。

  借款还款疑团重重

  因为日常生活中确实经常存在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后,出借方即向借款方支付借款的情况。

  谢强说钱借给了对方;张雨军却说他没有向对方借钱,这笔款项是对方的还款。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中间究竟隐藏什么秘密呢?经过庭审,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双方确认,原告谢强于2008年4月10日向被告张雨军支付了25万元。被告张雨军对原告谢强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提出该款项为其他用途,是谢强返还张雨军的借款,而不是张雨军向谢强的借款。

  这两人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究竟是谁向谁借钱呢?这笔争议的款项是借款还是还款?本案会不会涉及诉讼诈骗呢?经过庭审,一审法院采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认定谢强向张雨军支付了25万元。

  所谓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就是说若双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当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具有优势,能够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符合最低的证明标准,即其举出的证据使法官确信,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情况下,法官就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

  本案中,谢强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而张雨军虽然辩称,谢强支付的款项是其他用途,是还款,但张雨军除自己陈述外,并未向法庭出示其他证据。显然对本案事实而言,谢强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谢强的主张成立。张雨军向谢强借款25万元,他应偿还借款。

  谢强要求张雨军按月利息3%支付借款利息,并提出了谈话录音作为证据。但谢强提供的录音证据含混不清,无法辨认其中的谈话内容,不能证明双方曾对借款利息有过约定,因此谢强要求“被告张雨军按每月3%的标准向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法院又指出,谢强可以从现在开始要求张雨军支付以后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举证不能否认借款

  一审判决后,张雨军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款关系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张雨军提出:“谢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谢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即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谢强有向张雨军账户存入了25万元,但不能证明他们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分析,谢强在本案中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两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张雨军还认为自己冤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他说:“自己不是适格被告。”据张雨军解释,他是深圳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深圳某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得知,深圳某药业有限公司曾向谢强借款25万,他本人从没有向谢强借过款。张雨军认为,这笔款项是深圳某药业有限公司向谢强所借。

  李君贤法官接手此案后,经过二审庭审,合议庭讨论后,认为案件的关键证据是借款借据,但是现在收款收据证明是公司出具的,而不是张雨军出具的,在既无借据又无收据的情况下,就存在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

  最后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对该案进行补充调查。法院决定去张雨军二审提到的药业公司进行查账,看当时是否有一笔25万元的进账记录,如果在这段期间有数额相符的进账,则张雨军的上诉理由就能成立,这笔借款不是个人的借款,而是公司的借款,应由公司进行偿还。

  两次收回欠款

  正当法官助理准备下去调查时,李君贤法官灵机一动:“既然张雨军是药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关情况肯定比其他人更加清楚。”

  一个方案逐渐在李君贤法官的脑海里形成,他决定采用声东击西的方法,运用心理战术,先给张雨军打电话:“你们药业公司现在经营情况还正常吧。”

  “还正常。”张雨军不知道法官怎么问起公司的经营来了。

  “你们公司具体地点在哪儿?”李君贤法官循序渐进地又问到公司财务账等问题,随着问题的深入,张雨军的心理防线开始被攻破,接听完李君贤法官的电话后,感觉再坚持“把借款责任转嫁给公司的方法行不通”,便主动提出要调解,但是要求谢强放弃对公司的诉讼。

  察觉到双方都有调解意向后,李君贤法官召集谢强与张雨军进行调解。但是,这个调解过程却没有想像中的顺利,主要是谢强已经对张雨军失去信心,担心调解也只是张雨军拖延时间的手段,而张雨军确实提出“因资金周转需要,不可能一次性将拖欠的款项还给谢强”的调解请求。

  作为一名资深法官,李君贤法官知道,如果现在再不出手指引,这次调解将陷入僵局。大概了解了双方的调解意向和顾虑后,李法官采用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李君贤法官先向刚开始死活不认拖欠谢强25万元的张雨军阐明利弊:“张雨军,这笔借款一审已经判赔了,而事实真相你自己也清楚,现在你既然自己提出要调解,那你就要拿出真诚的态度,你表个态,到底要怎样还款。”

  接着,李君贤法官又去安抚情绪有点激动的谢强:“谢强,你的顾虑我们可以理解,但是现在对方已经同意调解还款了,如果因为还款方式弄得调解不成功,那么判决过后,还有一个执行的过程,再起纠纷,你的损失可能还要大。”

  为了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李君贤法官在协商过程中,不断从双方利益出发,向他们阐述每一种方案的利弊,对立的双方终于被推到了一个利益平衡点上。

  “李法官,这25万元我分两次归还,借款利息与第二笔一起支付。”张雨军终于承诺按期还款。

  法官提醒:不论是发生于亲戚或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一定要留下字据。以免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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