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 查看资料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债

发布日期:2011-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死后留下80余万元的巨额债务,债权人将债务人的妻儿告上法庭要求还债。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债务人妻儿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2004年1月6日,齐某、叶某作为债务人向翁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表明“2004年1月20日以前,偿还翁某代为垫付的共同投资工程项目本金85万元”。不料,债权人翁某于当月10日因病死亡,债务人齐某也于2004年6月去世。近日,翁某的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叶某和齐某的妻儿承担还款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翁某的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翁某享有的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还款。作为债务人的齐某死亡后,尚有妻儿在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齐某的妻儿作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死者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1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