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债
发布日期:2011-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4年1月6日,齐某、叶某作为债务人向翁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表明“2004年1月20日以前,偿还翁某代为垫付的共同投资工程项目本金85万元”。不料,债权人翁某于当月10日因病死亡,债务人齐某也于2004年6月去世。近日,翁某的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叶某和齐某的妻儿承担还款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翁某的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翁某享有的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还款。作为债务人的齐某死亡后,尚有妻儿在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齐某的妻儿作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死者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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