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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11-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如果企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债务人应

  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

  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如果

  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举例:

  甲公司欠乙公司8000万元债务,其中本金7000万元,利息1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该项债务的清偿达成协议如下:乙公司免除甲公司的利息,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现金7000万元。甲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在该笔交易中,甲公司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所得:8 000-7000=1000(万元);确认的债务重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为:1000÷1 500×100%=67%。甲公司可以将该应纳税所得额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务重组当年,甲公司就该债务重组需要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5=200(万元)。甲公司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1000+200=700(万元)。乙公司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损失:8 000 -7 000=1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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