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查看资料

贵州“亿元财产分割案” 两年诉讼四次开庭

发布日期:2011-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日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一起“亿元财产分割案”。贵州特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赵国霖与前妻陈云霞离婚后,上亿的财产分割官司打了有两年之久。

  据贵州日报报道,自2000年起,陈云霞就向赵国霖提起1104万余元的财产诉讼,今年这次已是该案第四次开庭审理。

  民间土方铸就辉煌

  陈云霞是印江自治县土家族人,今年35岁。1988年,经人介绍在贵定与年长两岁的赵国霖相识,第二年结婚。婚后,赵在贵定服务大楼开了一个小诊所,陈则在马路边摆摊卖雪糕、凉粉,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

  1991年,陈云霞的妹妹陈云芳在体检中查出患了肝炎,陈在印江的一位远房外公采集了当地“酸汤杆”等野草,用自己的秘方配制成中草药,治好了陈云芳的肝炎,夫妻二人使用此方在赵的诊所开始为肝病患者治疗。由于疗效显著,1992年,夫妻二人将诊所移至贵阳,并成立了“贵州黔奇乙型肝炎防治研究所”,夫妻俩将配制的中草药命名为“益肝草”。1994年8月18日,“益肝草”获贵州省乙肝新药称号,获相关部门核发的药准字批文,进而成立了贵州黔奇药业有限公司。

  1994年6月,赵国霖与陈云霞发生纠纷,同年10月,赵在云岩区宅吉法庭起诉离婚,1995年5月31日,双方签订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协议离婚签定后,男方一次性给女方益肝草70箱(冲剂)、散剂30件作为给女方的补偿,从1996年起,每月提供10件益肝草药品给女方,按当时市价计算,每箱“益肝草”的价值为1.4169万元。同时约定,陈可办第二门诊部,研究所和药厂由赵国霖继续经营,家庭财产双方各分一半,企业不因离婚而夭折,故暂不分割。1995年6月1日,在云岩区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协议。

  财产分割一波三折

  2000年上半年,陈云霞获知赵正在办理移民美国的手续,认为赵有转移资产的意图,于2000年6月8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请,要求对双方共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经营权、商标权等)依法分割,同时要求赵国霖支付《协议书》约定的“益肝草”药品共计884万余元。11月30日,市中院(2000)筑法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未将《协议书》提交云岩区法院,而自愿达成(1995)云四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判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驳回陈的诉请。

  同年12月20日,陈云霞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判决不公为由,上诉至省高院。2001年4月8日,省高院以(2001)黔高法民经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贵阳中院判决《自愿离婚协议书》无效不妥,应予纠正……而事隔五年后,陈云霞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法院无法查清离婚时的财产及其他情况,……(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驳回陈云霞诉请,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赵国霖自愿补偿陈云霞生活费10万元,将1998年自己购买的醒狮路18号住房暂借陈云霞居住。

  2001年5月5日,陈云霞将法院两次审理情况向省人大法工委反映,9月20日,省高法(2001)黔高立民监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今年元月4日,省高院(2001)黔高民再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再审结论为:“本院审理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裁定如下:一、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筑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1)黔高法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该案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另外,今年4月,赵国霖与陈云霞的两个女儿向南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赵国霖的实际收入,将每人每月300元的抚养费按法定收入20%——30%的标准,上调至3800元,被南明区法院驳回。

  两年后第四次开庭

  10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重新按一审程序审理陈云霞诉赵国霖离婚财产分割案。上海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重春担任陈云霞的诉讼代理人。被告赵国霖未出庭,由律师张涛代理。

  上午9:00,法院开庭。

  李重春律师首先向法庭陈述:陈云霞与赵国霖的讼诉,不是对家庭财产的分割,而是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对原“贵州黔奇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后的“贵州特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产生利益应享有的分配权。法庭审理阶段,原、被告围绕《协议书》是否有效、诉讼时限及贵州特色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赵国霖的代理人张涛认为,由陈云霞出示的《协议书》是复印件,没有证据效力,被告不认可《协议书》,所以无效。而李重春律师指出,2000年5月31日云岩区法院调解笔录上,被告已对《协议书》作了认可,应是有效的,而复印件的证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的解释,根据本案被告的认可,是有效的。

  对于诉讼时效,被告认为,《协议书》已签定5年多,而诉讼时效是两年,而当时双方离婚时,在(1995)云四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上,双方无财产分割的条文,所以没有时效。李重春律师在法庭辨论时认为,《协议书》具有整体性,不能割裂开来看,女方一直在按《协议书》履行抚养两个孩子的责任,另外,被告从1996年至2000年,也在给付“益肝草”药品,只是数量很少,未完全履行约定而已。所以,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企业性质,被告方认为,贵州特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益肝草”是侵犯了企业其他合伙人的权益,是无效协议。原告律师认为,被告所拥有的企业是赵国霖的私人企业,不存在其他合伙人,退一步讲,即使有其他合伙人,被告在企业中占绝大部分股份,而《协议书》约定的是被告得到的、应当分给原告的部分,是不可能侵犯到他人利益的,法律也没有规定企业不能用商品支付利润,所以被告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律师认为,经过多年的发展,贵州特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资产已达5千万元,与美方合资的中外合资贵州特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出资600万元,同时被告投资贵定制药厂和广西南宁综合楼1567万余元,投资贵州特色医学院680万元,投资加拿大50万加元,投资特色房地产公司2300万元,在深圳购买两栋别墅,价值超过1000万元,美宝马轿车在100万元以上,这里还不包括被告移民美国的费用和转移到美国去的资产,如此上亿元的庞大资产,是从原被告共同共有的企业产生的效益出来的,所以是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经过近3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皇甫思佳律师
山东青岛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