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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发布日期:2011-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夫妻财产制度:

  共同共有制、约定财产制、特定财产的个人所有制。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一)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婚姻法》第18条规定,以下属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人身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1、范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财产;2、约定的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财产制处理;3、约定的内容: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4、约束力: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只有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三、一些特殊的财产性质

  (一)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1、这类问题尚法律上的空白。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但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规定,由于认识不同这也成为司法实践的盲点。有的法院作出买断工龄款为个人财产的判决,有的法院作出夫妻共有财产的判决。

  2、买断工龄款的性质

  买断工龄补偿费性质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功能是保障职工失业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一定的资助和保障,也是对其过去工作贡献的一种劳动补偿,是一种变相的工资补偿或劳动报酬补偿,而并非单纯的失业保障金或破产安置补偿费。但该补偿款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工龄补偿和参加工作以后婚前的工龄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工龄补偿应视同工资补偿加破产安置费或失业保障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买断工龄时间长于婚姻存续期,工作后结婚前的补偿金部分因为买断工龄款具有劳动报酬补偿的性质,所以该部分的买断工龄款相应具有个人财产的性质。

  四、裁判文书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之效力

  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对债权人来说并未越权,也未对债权人造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该规定可看出,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是不适用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对该债务的分割,如不经债权人同意,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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