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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优先

发布日期:2011-03-08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优先
邓明友律师
案情简介:199855日,被告邱某某与原告张某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至2005531日,由于双方矛盾重重,意见很多,经过协商同意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形成了共同财产两辆大型卧铺客车即云A453××、云A501××和某某的地基一块及其它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并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云A453××和某某的地基归被告邱某某所有;云A501××和其它财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协议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如有反悔将赔偿守约方30万的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却迟迟不予履行。原告张某某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依法向某某中院起诉,要求被告邱某某履行客车过户义务并赔偿违约金30万元。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受应该张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以后,我调查了客车的登记状况,发现被告可以履行过户义务,但是却没有积极履行,存在根本违约,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应该履行过户义务并承担30万元的违约责任。以此为思路为原告提供代理,最后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
附件一,代理词。
附件二,如何认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我进行了调查取证,今天又参与了贵院主持的庭审,对案件已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法律和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审议: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问题。199855日,被告邱某某与原告张某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至2005531日,由于双方矛盾重重,意见很多,经过协商同意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形成了共同财产两辆大型卧铺客车即云A453××、云A501××和某某的地基一块及其它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并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云A453××和某某的地基归被告邱某某所有;云A501××和其它财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协议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如有反悔将赔偿守约方30万的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却迟迟不予履行。
二、关于原被告对两辆大型客车即云A453××和云A501××约定的是经营权归属还是所有权归属问题。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由于原被告文化水平的限制,在协议中表述不是太清楚,但从协议内容即“由张某某经营昆明至某地车为云A501××号车,所欠的驾驶员工资押金某某公司6万元,床铺2万、银行贷款由张某某偿还,一切债权债务与邱某某无任何关系。”来看,双方分割财产的约定应是对所有权归属的约定,而不是对经营权的约定。而且这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的分割处理,约定的内容应该是所有权归属,才合情、合理又合法,反之就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上述分析,本案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且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意思表示一致,并签订了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的履行了约定义务即承担了驾驶员工资、押金,某某公司6万元、床铺2万元(我方出示的第二组证据即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条足以证明这一事实),和银行贷款的支付义务,而被告却迟迟不予履行。该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予以保护,并应该支持原告方所主张的违约金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观系明确,原告的合法权益及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保护和支持。
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明友
OO七年    
如何认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邓明友律师
案情简介:王女士与张先生是通过自由恋爱走入婚姻殿堂的,他们于198888日登记结婚,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了。他们结婚的时候,家庭一贫如洗,过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日子。但由于彼此相爱,生活倒还过得有滋有味。夫妻两为了改善生活及给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决定出门打工。他们总是起早摸黑,没日没夜的工作。过了四五年,有了一定积蓄,夫妻决定用积蓄开了个小商店,王女士负责销售,张先生负责采购货物和管理资金。由于夫妻两的齐心和共同努力,生意相当兴隆,经过四五年的精心经营,他们已将当初的小商店变成了多个超市,而且积累了大量的资本金。
     由于家庭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资本金的大量积累,夫妻两决定成立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为两个儿子(长子199081日出生,次子1994101日出生)的成长创造更多财富。200051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由于赶上了房地产开发的好时候,夫妻两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已经发展为一个集团公司,下属多家子公司,资产过亿的企业集团。现在王女士已经四十多岁了,两个儿子也需要好好照顾,力不从心,决定由丈夫管理经营公司,自己决定退出公司管理,好好的照顾儿子和家庭。
     就在王女士专心照顾儿子及家庭过程中,经常听到她的朋友提醒,说他的丈夫有出轨嫌疑,对方就是公司售楼部经理许小姐。刚开始,王女士不相信,认为20多年的夫妻了,张先生不可能这样对她。后来经过了解并得到张先生的确认,张先生与许小姐确实存在不正当关系,而且张先生承认以后,公然肆无忌惮的将许小姐带回家过夜。张先生对王女士说:“婚呢是不离的,因为我仍然爱你,如果你要坚持离婚,那我就一分钱都不给你。我与许小姐也只是玩玩而已,但是我一定会照顾好你的。”。听到丈夫这样的表态,王女士心如刀绞,甚至有轻生的念头。但仔细想想这些年的艰苦创业不容易,而且两个儿子都在读书,放心不下儿子,更不甘心便宜了丈夫和许小姐,决定依法起诉离婚并主张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财产都在丈夫手里面,王女士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认定以后如何分配?儿子是否可以主张分配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面对王女士的处境,我甚是同情。针对她的提问,结合她的实际情况,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理进行归纳和阐述,供夫妻双方在处理及认定共同财产时参考。
     夫妻双方在认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那本律师认为这里的奖金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共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即财产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这里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若离婚,该收益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包括已得和将得,应包括这种可期待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但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比较概括,在实践中还要进一步细化去界定,从共同财产的取得内容、取得方式、取得主体等多方面研究。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实行共同共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够处理,否则无效。在进行分配时原则上实行平均分配。如果有约定,原则上以约定为准,这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如果以约定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最好有书面协议。
 四,子女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不能够对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配,但是夫妻双方可以决定把财产处理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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