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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产后大出血死亡医疗纠纷案件的代理

发布日期:2011-03-10    作者:110网律师
一起产后大出血死亡医疗纠纷案件的代理
 
2010年3月10日14时50分,患者张女士因停经“9+月,胎动减少2+天,检查发现胎心慢半天“入院。入院记录诊断,孕40+3周,G3P2,头位,胎儿窘迫,计胎儿大小3700千克。提示:胎心108次/分,考虑存在胎儿窘迫,遂急诊转入我院。
出院总结记载入院后完善相关化验及检查,测胎心:95/分,弱,低钝,考虑胎儿窘迫,告知家属随时胎死宫内可能。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随时胎死宫内可能,做好破宫产和引产准备。彩超提示,宫内晚孕,单活胎(头位),羊水过多,脐绕颈2周,脐动脉S/D=3.9,胎盘III级。3月10日16点,听胎心,胎心弱,听不清,监护胎心,提示胎心消失,诊断为死胎。2010年3月11日给予蓖麻油煎鸡蛋引产,17时45分经阴道娩出一死胎,胎盘同时娩出,胎盘母体表面有暗黑色血块,诊断胎盘早剥,此时患者阴道出血不止,考虑产后出血系胎盘早剥引起,同时胎盘早剥造成宫缩乏力加重出血,量约1500ml,急给予促进子宫收缩等保守治疗但效果差,遂急诊行全子宫切除术,术中给予输血、止血、抗休克对症治疗,手术过程顺利,血压稳定到正常范围安返病房。05:53血压开始不稳定,经会诊目前为失血性休克合并DIC,给予补液、多巴胺、配输同型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冷沉淀、血浆补充血容量抗休克、止血对症支持治疗,但患者仍病情危重,无明显好转。经讨论后行介入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三路静脉通路液体维持,持续吸氧行介入治疗。患者在行介入治疗时,突然呼吸表浅,呈叹息样呼吸,5-6/分钟,唇周紫绀,血压90/50mmHG,脉搏145次/分,考虑DIC合并肺栓塞,接呼吸机于气管插管给予正压通气给氧,静脉注射可拉明、洛贝林、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等药物、持续胸外心脏按压等治疗,积极抢救患者,于11:00心跳、呼吸停止,心电图为直线,告临床死亡。
主要诊断,孕40+4,G3P3,头位,死胎,顺产,巨大儿,产后出血,宫缩乏力,胎盘早剥,失血性贫血(重度),顽固性休克,DIC,全子宫切除术后 多脏器功能衰竭 肺栓塞?
死亡诊断:顽固性休克,DIC,多脏器功能衰竭 肺栓塞?
经查看病历了解案情,律师认为院方如下过错。
第一、医院对张女士的生产方式选择不当。
《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和《入院记录》证实,医院在张女士入院时就已经诊断出张女士孕产的是一个巨大儿,因巨大儿顺产时容易导致软产道损伤,导致大出血,故医院在张女士入院时就应当考虑到为张女士选择剖宫产。从病历记录看,3月10日14时50分诊断胎儿窘迫,头位,10日15时43分彩超提示羊水过多,胎盘III级,脐绕颈2周,应及时终止妊娠。11日9:50分彩超报告提示宫内死胎,在不符合顺产的指征的情况下,医院决定口服蓖麻油煎鸡蛋引产,导致产程过长,引发大出血。如选择剖宫产,患者不应该会发生产后大出血的情况,也就能避免死亡。
第二、医院对患者生产可能导致的危急情况准备不足。
医院对病情估计不足,没有紧急预案,当患者大出血时未能采取有效的止血抢救措施。3月11日《医患谈话记录》记载引产可能的预后:3、羊水栓塞、DIC、死亡。4、产后出血,休克,死亡。6大出血、休克,需行全子宫切除术。证实医院已经预见到生产可能会导致羊水栓塞、DIC等,但医院没有采取有效的准备措施和紧急预案。
第三、医院采措施不当,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医院提交的病历显示,此时患者阴道出血不止,考虑产后出血系胎盘早剥引起,同时胎盘早剥造成宫缩乏力加重出血,量约1500ml,急给予促进子宫收缩等保守治疗但效果差,遂急诊行全子宫切除术,术中给予输血、止血、抗休克对症治疗。失血超过500ml就属于大出血,也就是说,患者在大出血时, 但医院没有采取有效积极的抢救措施给予地塞米松支持。根据医疗常规:“针对产妇大出血的处理措施是,第一按摩子宫,第二应用宫缩剂,第三宫腔纱条填塞法,第四结扎盆腔血管,第五髂内动脉或子宫动脉栓塞,第六切除子宫。”但医院没有采取其他有效的抢救措施。
第四、 医院未告知家属进行尸检。
医院在出院总结中罗列4种死亡的原因,每一种都是致命的,但究竟是哪一种原因没有明确,按照法律规定,患者死亡后,医院必须告知患者家属可以申请尸检,医院没有尽到自己的告知义务,本案没有进行尸检,导致患者死因不明。
第五、医院病历记录不完善。
医院提交的病历缺少抢救记录,化验单据。在《临时医嘱单》中明确记载03-10-14:59“定于3月10日下午下午15时30分腰硬联合实施: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当时医院已经决定实施终止妊娠的措施, 但没有采取,直至11日下午17:45分经阴道娩出一死胎,导致不该发生的后果。
综上所述,医院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措施不当,导致患者死亡。医院的极端不负责任导致一个年轻生命的死亡,成就了一个破败悲哀的家庭,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才能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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