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一)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的乡(镇),按照便民的原则可以集中在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负责办理全省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
民、华侨、出国人员、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未被授权的设区市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各地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双方共同到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撤销婚姻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婚姻登记场所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资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并对外公布。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将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分开办理。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明亮、庄严整洁。
(四)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主要内容有:
1、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3、结婚、离婚登记的程序与条件;
4、《婚姻法》关于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5、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6、婚姻登记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7、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该项收费的批准文号;
8、婚姻登记员的职责、照片、姓名及编号,婚姻登记处的办公时间、服务监督电话等。
(五)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微机管理。
县(市、区)应当加快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信息化。
二、婚姻登记员的职责与条件
(一)婚姻登记员的职责
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签写和颁发婚姻证。
(二)婚姻登记员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
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三)婚姻登记员应有较强的政治觉悟、服务意识,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戴标识。
三、婚姻登记机关人员编制和经费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婚姻登记数量,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核定婚姻登记员的编制,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婚姻登记的程序
婚姻登记员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一一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具体步骤如下:
(一)查验规定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申请人的意愿,告知申请人双方登记后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三)见证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或按指纹;
(四)颁发婚姻登记证书。
五、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建立完整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婚姻登记员办理完一对婚姻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等现象。婚姻登记专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事项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并接受上级婚姻登记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婚姻登记收费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二O O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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