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无效,卖方赔偿房屋差价案例
发布日期:2011-03-12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甲与乙于2009年9月5日签订了购房合同,甲同意将夫妻共有有的一处房产130万的价格卖给乙方,并向乙方出示房产证和其夫同意卖房的短信。合同签订时,乙方先交纳5万元的定金,2009年9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20万元,9月30日前,再支付15万元,甲方还清贷款后,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乙方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帮助甲方还清贷款,并多次催促甲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多次从乙方处又收取将近50万的房款。乙方在多次催促无故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甲方履行合同,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原为甲方与其前夫共同所有,二人于2008年已经协议离婚,涉案房屋归男方所有,而男方对于卖方一事声称其完全不知情,并坚持不同意卖房。作为卖方的甲方,明知其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隐瞒真相,导致合同无效,给乙方造成了数十万的损失。后经法院调解,甲方同意将已收取的购房款返还乙方,并且赔偿房屋差价100万。
案例分析:
本案成功获赔房屋差价的关键在于,甲方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甲方在和乙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向乙方出示的房产证确实登记有甲的名字,使乙方确认甲对房屋确有处分权,从而先后向其支付了数十万元的购房款。而实际上,甲方隐瞒了其已经离婚,并将涉案房屋处分给前夫的事实,具有明显的欺诈意图,并实际从乙方骗取了几十万的房款。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甲的行为其实已经涉嫌合同诈骗,且数额特被巨大。如果甲不积极主张赔偿,乙完全可以向公安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本案获赔房屋差价具有其特殊性,实践中不常见。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1、房屋系夫妻共有,夫妻一方全权出面处理房屋买卖事宜,买房基于相信其中一人有全权的代理权,而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事后房屋涨价,卖方不想卖方,则由另一方出面,声称不知道卖房一事,另一方并没有取得其授权,主张认定合同无效。
这样的情况又分为一下几种情况:
1)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其中一方出面办理,并且没有向买房出示另一方的授权,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相当然得认为出面的一面享有家事代理权,而与其一方签订合同,并支付房款。事后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此种情况,笔者认为,买方是有一定的过错的,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而言,并不承认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代另一方处理事情,仍然是需要取得另一方的授权的,否则其就是无权处分。因此,这种情况,法院极有可能会认定合同无效,买方也就只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了,对于房屋差价部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的差价主张应予以支持;
2)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登记名字的一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买方交付部分房款后,卖方想违约,夫妻另一方出面主张合同无效的。因为我国的房产以登记为准,这种情况若另一方隐瞒房产产权情况,买方只能以登记为准,无法确定登记以外的其他产权人。因此,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买房者可以反诉主张合同继续履行;
3)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出面与买方签订买卖房屋合同,这种情况,买方也往往会因为二人的夫妻关系,而忽略实际授权问题,最终也有可能惹来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麻烦。
2、房屋属于家庭成员某一人所有,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出面办理卖方事宜,因为其与房主之间是近亲属(如,父子关系),买房者往往如意相信其已经取得了实际产权人的同意,故而与其签订合同,事后真正的产权人在站出来不同意卖房,主张认定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合同是必然会认定无效的,虽然房主与卖方是近亲属,但是相互之间并没有一种法定的代理权,买方也就只能主张赔偿了。
目前,房产买卖市场之所以会出现如此之多这样的案例,如要还是因为房产增值太快,诚信缺失。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还涉及到家事代理权问题,尤其是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对此都有规定,并承认夫妻间的这种代理权。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夫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滥用前项代理权时,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面使得夫妻之间不必凡是亲躬,降低生活成本,另一方面也可有利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述买房违约情形的出现。但我国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明文的规定,家事代理权并未能得以确立下来,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夫妻间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使得类似纠纷不断。
因此,笔者认为,既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再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我们不妨承认夫妻间的代理权,这样既能有效保护夫妻间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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