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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的婚姻自主权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裁决:

  (一)对成年女子;

  (二)对未成年女子;

  二、证据及分析;

  (一) 关于成年女子断法的证据及分析;

  1、关于无女性当事人的同意,婚约无效的证据;

  2、关于无监护人的同意,婚约亦无效的证据;

  3、如何综合对成年女子婚姻自主的两类字面冲突的经训;

  4、需要说明的学者之间表述上的一个分歧;

  (二) 关于未成年女子断法的证据及分析;

  1、第一种断法的证据;

  2、第二种断法的证据;

  3、分析;

  三、总结。

  研讨女性的婚姻自主权问题,就是研讨女子和她们的家长对她们的婚姻最终决定权的问题。

  对于非穆斯林的家长,他们的“安排”等只是参考意见。如果他们的意见明显有违伊斯兰的原则的话,那么,就根本不必考虑。因为对于这一断法大家没有异意,所以,我们就不论证家长是非穆斯林情况的上述断法了。

  因此,此文的核心其实只是讨论家长是穆斯林的情况下,当家长的意向和女儿的意向不一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裁决:

  众学者裁决的总结:

  (一)对成年女子

  1、监护人的决定、意见倾向、甚至已缔结的婚约,若女子本身不同意,即使她是处女而非寡妇,婚约也不成立(解除这种婚约的具体办法属于另一个法学问题,因沙安拉,另文详述)。即:无当事女性当事人的同意,婚约无效;

  2、女子自己的决定、意见倾向、甚至已缔结的婚约,若监护人不同意,婚约也无效(解除这种婚约的具体办法属于另一个问题,因沙安拉,另文详述)。即:无监护人的同意,婚约亦无效;

  (二)对未成年女子

  1、凡监护人均可为其订婚。待她成年后,她有选择权。这是赛莱菲中的哲麻阿(祈安拉喜悦他们)例如:欧麦尔、阿里、阿布杜拉·伊本·迈斯欧德、伊本·欧麦尔、艾布·胡莱伊莱(祈安拉喜悦他们全体)以及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祈安拉喜悦他)的断法;

  2、部分学者认为父亲和爷爷可以为未成年女子订婚,即使其成年后也没有选择权;

  3、很多学者的主张是只有父亲和爷爷才可以为未成年女子订婚;

  4、伊玛目沙菲尔(祈安拉喜悦他)认为推迟到女子成年后,父亲和爷爷再为女子订婚为可嘉。

  二、证据:

  让我们回到古兰、笋乃中、回到圣门弟子们对古兰、笋乃的躬行中去寻找吧!它们是智慧的源泉、是一切问题的答案、是我们生活的原则。

  (一)关于成年女子断法的证据及分析:

  1、关于无女性当事人的同意,婚约无效的证据:

  ①由伊本·安巴斯(祈安拉喜悦他)传述:的确,安拉的使者(祈安拉福安之)说:“孀妇的婚姻最应自主,即使是处女的婚姻,家长也须征得其同意——她的同意就是沉默”[1];

  ②艾布·胡莱伊勒(祈安拉喜悦他)传述安拉的使者(祈安拉福安之)说:“无论寡妇或处女,未经其许可,别人不得决定缔结婚约。”圣门弟子们(祈求安拉喜悦他们)问到:“安拉的使者啊,处女怎样表示同意?”他(祈安拉福安之)回答:“无言。”;

  ③赫德穆的女儿罕斯娜乌的传述,她的父亲将她许给某人,她是寡妇。她去见安拉的使者(祈安拉福安之)申诉后,安拉的使者(祈安拉福安之)解除了她的婚约;

  ④伊本·安巴斯(祈安拉喜悦他)的传述,一个处女来见安拉的使者(祈安拉福安之),诉说她的父亲将她许配给她厌恶的人。先知(祈安拉福安之)让她自己选择;[2]

  ⑤阿布杜拉·伊本·布莱伊德传自他的父亲:“一个姑娘来见安拉的使者(祈安拉福安之),她申诉到:‘我的父亲为了提高他的侄子的地位,将我许配给了他。’他[3]说:‘先知(祈安拉福安之)让她决定。’于是她说:‘我确已同意了我的父亲的决定,只是我要让女子们知道,父亲对此没有命令的权利。’”见《伊本·马哲圣训集》

  2、关于无监护人的同意,婚约亦无效的证据:

  ①“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 ……”(2:221)

  在这段著名的启示中,“娶”和“嫁”(引用中下划线处)在阿语中是同一词根的动词(阿语中表示男女娶嫁的是一个词,不同于汉语),所不同的是,这节启示中的“嫁”处用的是该词根的复式动词أفعل式的阳性禁戒式,有“使……”的含义。所以马坚先生把它译成汉语中的“把字句”。[4]它所暗藏的含义,就是男性家长有子女的婚配权(注意,不是绝对婚配权)。另外,在24:32节中,更是用这个复式动词的阳性命令式。须知伊斯兰律例的基础是古兰、笋乃和阿拉伯语语法、词法。

  ②艾布·穆萨传述:使者(祈安拉福安之)说:“没有尼卡罕(婚约),除非是通过了男性家长。”[5]

  ③阿伊莎(祈安拉喜悦她)传述,安拉的使者(祈安拉福安之)说:“没有家长同意、女子自定的尼卡罕(婚约),她的尼卡罕无效,她的尼卡罕无效,她的尼卡罕无效!若已同居,她得同居的聘仪,分离后,若家长对监护分歧,由法官作主。”[6]

  ④众学者一致认为:婚姻的结果是连续性的,将延伸到下一代,甚至更远。而女子的感性往往大于理性,容易感情用事,影响了选择。所以,使家长有监护权,可以使对女子的婚姻更幸福。 正因为如此“直传弟子、先知(祈安拉福安之)的伙伴中的学者们都恪守实践着这段圣训:‘没有尼卡罕,除非是通过了男性家长。’他们中有:欧麦尔·本·赫陶布、阿里·本·艾比·塔里布、阿布杜拉·本·阿巴斯、艾布·胡莱伊莱、伊本·欧麦尔、伊本·迈斯欧德、阿伊莎。遵循这个主张的还有再传弟子中的法学家们:赛义德·本·穆赛伊白、哈桑·巴士拉、舒莱伊罕、伊布拉辛·奈赫里、欧麦尔·本·阿布地·阿齐兹等等。持此主张的还有苏福亚尼·嗖里、艾勒艾乌杂尔、阿布杜拉·本·穆巴拉克、沙菲尔、伊本·筛布莱麦、伊斯罕格、伊本·罕兹穆、伊本·艾比·莱伊莱、塔巴里、艾布·嗖里。”[7]

  3、如何综合对成年女子婚姻自主的两类字面冲突的经训:

  ①伊斯兰法未将婚姻自主权单独的给予女性当事人或监护人任何一方,即,哪一方也不单独具备绝对的婚姻自主权或婚配权!

  这正说明伊斯兰是中正之道,是造化万有的主宰所启示的大法,因为人为的法律不过是人的思维成果,受各自的出身、教育、信仰、个人经历等诸多局限,立场视角不是偏执于一方,就是偏执于另一方。如在中国中共建国前,“父母之言”是必须条件,建国后又将婚姻自主权完全给了婚姻双方的当事人。

  很明显,冲突只是字面上的,而真谛就是伊斯兰要求它的信仰者力图二者之间的平衡。即要美满的婚姻,又不能破坏原有的家庭幸福。只有如此才是真正的婚姻幸福。无法想象以原有家庭决裂为代价的婚姻,婚后是幸福的!即使双方是无伊斯兰信仰者、是崇尚“爱情万能者”!他们婚后表面的“幸福、甜蜜”之下的痛苦,他们自己知道。我有发言权,是因为我就是在这样一个家庭长大,直至这个家庭在漫长的互相折磨中破裂……其实,我的姥姥家还只是民族宗教意识较强的家庭而已,如果是虔诚穆民之家的话,其痛苦以及对下一代、甚至是下下代的其它影响将不可估量。

  实际上,如果社会、家庭、个人都是伊斯兰的,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是十分简单的。事实上,安拉的律法也一定是容易的“……他拣选你们,关于他规定的生活方式, 他未曾以任何烦难为你们的义务……”(第二二章 朝觐:78节)(马坚译:他拣选你们,关于宗教的事,他未曾以任何烦难为你们的义务,)

  如果你的父母是非穆斯林,那么就简单了:他们的意见只能是参考。如果他们的意见明显与伊斯兰抵触,例如,在一些新女穆斯林家庭,他们的家长亲人还没有归信伊斯兰,他们反对你嫁与穆斯林,寄希望于你嫁与非穆斯林而改变你伊斯兰的信仰。这时他们的意见是必须反抗的。

  但我们往往遇到的是一个棘手的、让人苦笑但又有很普遍的现象。

  即我们的家庭只是有点民族、宗教意识的家庭,我们的家长的信仰只是传承式的,信仰知识水平停留在一两本回民常识上,古兰、圣训和法学的知识少的可怜,这时我们的监护人的意见、决定只能基于他们对伊斯兰那一点有限的认识,所以有时往往更看重当地的风俗——而这些风俗有时往往有悖于伊斯兰的信条。但他们认主独一、礼拜、封斋。我们不能说他们是非穆斯林。

  这时我们的决定就一定要慎重!

  不要急于否定家长的决定,更不可以恶言相向。因为他们对我们的爱和经验是不会错的。

  我们此时应该首先仔细的考虑:我们的决定又有多少伊斯兰的比例呢?——那是直接取决于我们信仰和伊斯兰学识程度的!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双方在公正、学识渊博的伊玛目的主持下,通过对古兰、圣训相关律法、先贤们相关事迹、法学家们相关裁决的学习,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

  总之,以信仰为第一择偶标准,不断的祈祷安拉,不要对安拉的恩典失望,就一定会寻找到一个伴侣,可以达到原有家庭和新建家庭的双重幸福。因沙安拉——慈悯信士的主宰。

  ②诚然,这两方面的圣训字面上似乎是冲突的、矛盾的。于是使无知者迷惑。可怜的是当遇到不懂的事情,去请教有识的学者这一基本的穆斯林道德,在中国穆斯林中还属于可贵的品德!

  我们关注的是,当正道的知识隐没时,异端必然猖獗。

  仅以此文主题为例,唯理派的人士一定会说:女性拥有完全、绝对的婚姻自主权!这是典型的唯理派的判断。因为理性主义的一个特征就是喜欢把伊斯兰说成是符合西方“文明”标准的文明。而西方的“文明”给予他们的女性完全绝对的寻找性伙伴的自由!无论是婚内还是婚外的。这就是他们的文明——被唯理派推崇的文明!

  唯理派的人士为此会不厌其烦的向你引证无女性当事人的同意婚约无效类的圣训。如果你胆敢引证无监护人的同意婚约无效类的圣训,他们甚至会否认那类圣训的真实性。伤哉,这群无知者!

  读者可以做一个自测,想一想自己在看此文前,对此问题已有的答案是什么。或者,你去问问别人。如果他决然的马上回答你女性有绝对的自主权,如果您肯定他不是以一些圣训字面上的矛盾为突破口,再打着维护古兰绝对权威的旗号,以期达到先否定圣训,再否定伊斯兰的目的唯理派,那么他(她)就一定是一个受唯理派影响的无知的穆斯林了。无论他的反伊斯兰的学历有多高。

  事实上,中国穆斯林当中的普遍只知晓无女性当事人同意婚约无效类的圣训,就以足见今日之中国穆斯林深受唯理派的影响。随着伊斯兰真精神的复兴,一场与唯理主义的战斗将不可避免。

  在这个问题上,散布毒雾的还有一类人,就是那群逢迎统治者的伪信士!

  他们往往根据统治者的要求,网络古兰、圣训,以帮助其统治、宣传为生。他(她)们餐桌上的佳肴是火狱的石头;他(她)们华丽的服饰是火狱的火衣;他(她)们在今世家喻户晓、包装出的美名,是他(她)们下火狱的通行证!

  恰恰伊斯兰又是中正之道,他们(她们)往往可以找到看似不同立场的古兰、圣训。例如,在本文所讨论的婚姻方面,当统治者是一个迂腐不通的“苏丹”时,他们就会单单拿出无男性家长监护的婚姻无效类的圣训,而隐瞒另一方面的圣训。将伊斯兰包装成专制制度;而当统治者是崇尚西方黄色蒙昧主义者时,他们就单单举出无论寡妇或处女,未经其许可,别人不得决定缔结婚约类的圣训,而隐瞒另一方面的圣训。将伊斯兰包装成符合“西方的妇女解放”“文明”标准的文明。这类人正是古兰、圣训中所谴责的,为了私欲隐瞒安拉启示的那类火狱的燃料!

  而唯一可以战胜上述两类人的方法就是努力学习正道的知识,才能分辨真伪!“赖买丹月中,开始降示古兰,指导世人,昭示明证,以便遵循正道,分别真伪……”(第二章 黄牛:185节)

  主啊,你赐予我们正道的知识,使我们可以拆穿他们的阴谋——阿敏。

  4、需要说明的学者之间表述上的一个分歧:

  ①在女性当事人是否有绝对的自主权上,只有艾布·哈尼法(祈安拉慈悯他)及其徒艾布·尤苏福(祈安拉慈悯他)的表述耐人寻味。他们认为无论是成年的、理智健全的处女或寡妇都有婚姻自主权。她们将订婚权委托男子只是可嘉。

  哈乃菲学派如此判断的原因是:

  Ⅰ认为“无男性家长监护的婚姻无效。”这句圣训的含义是狭义的,只是指未成年等无行为自主能力的女性。实际上这则圣训的含义是泛指所有女性的。因为无数的女圣门弟子,即使她们是寡妇,也是在监护人的允许下进行了个人的婚姻。最好的证据莫过于哈福赛(祈主喜悦她)守寡期间,其父欧麦勒(祈主喜悦他)和先知(祈安拉福安之)缔结了婚约。如果诚如哈乃菲学派所主张,先知(祈安拉福安之)——安拉法律完全贯彻的榜样——必直接于她缔结婚约,以示她比其父更有婚姻自主权。 因此,赛义德·本·穆赛伊布、哈桑·巴士拉等再传弟子的法学家及沙菲尔、艾哈迈德等均主张针对任何女性“无男性家长监护的婚姻无效。”

  Ⅱ将婚约类比于买卖契约,既然女子可以自定买卖契约就可以自定婚约。我们说:这个类比从法学原理是可行的,但类比不能大于圣训的立法权限。而圣训已经被证明是广义的。

  即使我们不从圣训的广义、狭义上去辩意(因为这容易和唯理派纠缠不清)。其实哈乃菲学派的主张和其它学派并无质的区别。因为我们深入文献搜索发现哈乃菲派在给予女性自主权的同时,又规定当婚姻非门当户对或亏待聘仪时,监护人有权要求中止婚姻。例如,哈乃菲学派规定当女性自行嫁于非门当户对的男子,只要未生育,也未怀孕,即使已圆房,但监护人仍然有权要求法官使他们离异!因此,哈乃菲学派实际上也未将婚约的绝对自主权给女方。

  ②在监护人无绝对权方面,众学者之间没有分歧。

  (二)关于未成年女子断法的证据及分析:

  1、第一种断法的证据:先知(祈安拉福安之)以近亲(先知不是他的不是父亲、爷爷)的身份,为罕目载(祈安拉喜悦他)的女儿欧玛迈(祈安拉喜悦她)定了婚,并在她成年后,给了他自主权。

  2、第二种断法的证据:众所周知,艾布·伯克尔——先知(祈安拉福安之)的密友、穆民的哈里发——(祈安拉喜悦他)将他的女儿阿伊莎(祈安拉喜悦她),在她未成年的时候,许配给了先知(祈安拉福安之),当她长大时也未让她选择;

  3、分析:

  ①第二种主张与第一种主张的冲突在于在女子成年后,对订婚有没有选择权。

  认为没有的选择权首先不符合先知(祈安拉福安之)的常行,如第一种主张证据中,先知(祈安拉福安之)给予了罕目载(祈安拉喜悦他)的女儿欧玛迈(祈安拉喜悦她),在成年之后,对她的婚姻的选择权。也有悖于,没有成年女子当事人的应诺婚姻无效类的圣训的精神。其次,我们认为艾布·伯克尔许配女儿的证据是狭义的,即只适用与安拉的使者(祈安拉福安之)。因为众所周知,先知娶妻的数目是特例,并且,迎娶每位妻子都有安拉的启示,所以对于安拉的命令,人类没有选择权,不要说是阿伊莎(祈安拉喜悦她),就是先知(祈安拉福安之)也不能选择。众所周知,先知(祈安拉福安之)迟疑娶原本是自己义子之妻的宰艺奈布·宾图·杰罕士时(祈安拉喜悦她),就遭到了安拉的批评。

  所以,第二种主张不成立;

  ②第三种断法与第一种断法的冲突在于他们只认为父亲和爷爷才有给未成年女子的订婚权。我不知道他们的证据是什么,但是他们的断法明显与有悖于在第一断法所列举的先知(祈安拉福安之)的行为证据。至于有的人认为,先知(祈安拉福安之)是以安拉的使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近亲的身份为罕目载(祈安拉喜悦他)的女儿欧玛迈(祈安拉喜悦她)订的婚,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先知(祈安拉福安之)若是以安拉使者的身份为她订婚,那么先知(祈安拉福安之)决不会给她选择权,她也不敢对安拉的使者的判断,作出不同的选择。因为圣门弟子们无不知道这节启示,并且躬行它:安拉说:“当安拉及其使者判决一件事的时候,信道的男女对于他们的事,不宜有选择。谁违抗真主及其使者,谁已陷入显著的迷误了”[8]。

  ③至于第四种断法,首先伊玛目沙菲尔(祈安拉喜悦他)只是认为推迟到成年后再订婚是可嘉的,并非否决成年前的订婚,所以与第一种断法没有本质冲突。这显然很有可能是,某时某地持不给予女子成年后选择权的主张的人数众多,伊玛目出于团结的一种婉转的解决方案。因此在给予女子成年后选择权后,这个问题不复存在了。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一种主张的断法。它依照笋乃体现了伊斯兰的真精神。

  三、总结:

  根据古兰、笋乃以及圣门弟子们的言行,再综合教长们的判断,我们认为对于成年女子和她们的家长对于她们的婚姻,女性当事人拥有相对的自主权。同时,监护人,尤其是男性家长也有相对的监护权。他们应该本着古兰、笋乃的原则,以信仰为第一择偶标准,谋求统一。

  而对于未成年女子,她们的监护人,无论是否是他的父亲和爷爷[9],都有权为她订婚,待女子成年后,她对于订婚有选择权。

  祈求安拉引领我们走在先知(祈安拉福安之)和他忠贞不渝的伙伴们(祈安拉喜悦他们全体、使他们满意)走过的金光灿烂的大道!——阿敏。

  祈求安拉赐予当代中国穆斯林青年纯正的伊斯兰婚姻,赐予他们每个人虔诚的、心爱的人为伴侣——阿敏。

  赞颂归于安拉,祈求安拉赐福祉和平安于我们的先知穆罕默德,以及直至末日追随他、为主道而战的战士们。同时我们祈求安拉赐福每一位为安拉的正道默默无闻而献身的穆斯林战士,他们长眠在异乡的土地上……同时祈求安拉饶恕我的过错,引领我们的父母,使我们进入乐园。

  安拉的僕人:古爾邦尼·尕萊穆·筍尼伊·賽萊菲伊

  伊历١٤٢٤年۱۰月۳日 第一日 于稽首宬

  主啊 你恕饶我写作中的错误遗漏 引领我的父母双亲

  [1] 除了布哈里以外,穆斯林等均收集了。

  [2] ②③④两段证据,记在于艾哈迈德、艾布·达吾德、伊本·马哲和达鲁尕陶尼圣训集中。

  [3] 指阿布杜拉的父亲布莱伊德,即第一传述人。

  [4]应该说这个翻译是十分成功的。但是对于广大中、阿文水平都很低的中国穆斯林主体而言,不如直译使人明显意识到它暗藏的法学意义。我想这就是许多老阿訇执扭的使用经堂语的深意所在。虽然,他们不能表述出他们的深意。

  [5]艾罕迈德、艾布·达吾德、铁尔密集教长均有收集。伊本·罕巴尼和罕柯慕教长均判断为正确的圣训!

  [6]艾罕迈德、艾布·达吾德、伊本·马哲、铁尔密集教长均有收集。铁尔密集和嘎勒讨必教长均认为这是正确的圣训!

  [7]铁尔密集(祈安拉慈悯他)言。

  [8]第三三章同盟军,第36节。

  [9]当然,父亲和爷爷最有权成为监护人。这属于成为监护人的条件的另一个问题,非本文所涉及。因沙安拉,另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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