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查看资料

农村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在农村特别是边远乡村,由于思想观念的落后,有些人视妻子和子女为自己的拥有品和使用品,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还有些人婚育观念落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丈夫、公婆打骂虐待生女孩的妇女,甚至赶出家门、逼迫离婚以达到再娶妻生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经济的不独立使得女性对男性经济从属关系依然存在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男主外,女主内”家庭内部分工在农村十分普遍,男性外出打工,女性的主要职责是在家务农,带小孩和瞻养老人。在这样的格局下,男性仍是家庭里面的经济支柱,认为其在家中就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女性在经济上的不独立,在家中就没有话事权,使其不得不从属于男性,稍有不满,就成为男子暴力侵害的对象。也有个别外出做生意富裕的农村人,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导致婚姻破裂的,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在家庭生活中任意专横,稍不如意就施以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3、施暴者文化水平普遍低下,道德水准下降

  农村家庭暴力中的男性普遍文化素质差,都带有一些不良的习惯和性格古怪,促使家庭暴力时常发生。如施暴者有赌博、酗酒、好逸恶劳、恣意妄为、大男子主义、精神疾病等。当无法应付挫折和生活压力,或是酗酒、赌博后心情不佳时殴打妻子、子女便成为一种泄愤方式。

  4、受害人自身存在的问题

  在遭受农村家庭暴力侵害的乡村妇女中,超过8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声张。文化水平偏低,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观念不强,而大部分村民包括一些村委干部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样的理念下,施暴者更有恃无恐,受害者忍气吞声,旁观者置若罔闻。长此以往,家庭暴力也就被人为淡化为家庭纠纷,其结果必然导致家庭关系的恶化。

  很多被侵害的妇女对家庭暴力普遍采取默许或容忍态度。在农村,类似于“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这样的观念让法律意识淡薄的女性在家庭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据了解,目前绝大多数的城市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时已经不再保持沉默,纷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农村女性对此却仍然采取忍让态度,有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甚至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

  农村妇女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基本的自我保护观念,加之农村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也很低,通常出面解决家庭纠纷的妇联、村委会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力支持。因此,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方便的、专业的法律支持,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杨文煌律师
广东东莞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