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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保险法》法条解析及考点预测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新增法条: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考点预测:在保险利益原则方面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做了区分。

  相关解析:对于人身保险,还是要求在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必须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对于财产保险,并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只是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二、新增法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考点预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权即对于保险人而言,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

  相关解析:实践中大量存在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没有进行如实告知,依然同意承保,等发生保险事故时,再提出抗辩,这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非常不公平,因此新法增加此规定以寻找利益的平衡,实现当下社会公平、公正的社会主流价值观。

  三、新增法条: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考点预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相关解析:新保险法在原法的基础上,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后附格式条款,即在投保人发出要约(填写投保单)之前已经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不仅要提示而且要作出明确说明,特别对于免责条款规定了说明的形式,即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投保人说明。这是一条比较重要的规定,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业务员几乎很少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对于客户来说,或者是没有查看条款的意识,或者因为这些业务员是熟人介绍,甚至本身就很熟悉(靠关系开拓业务是中国目前保险业务拓展的最主要方式),往往碍于情面不好意识索要合同条款。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很难对合同内容有清楚了解。可是,保险人却在投保单上印有“保险人已经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说明,并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字样”让投保人签字确认。这已经成为保险人规避明确说明义务最有利的武器。

  四、新增法条: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考点预测:强调了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

  相关解析:新保险法在19条中规定了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形,是对司法实践的补足。事实上,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本身也是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当然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我国《合同法》第40条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是明确的。可是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几乎不去审查免责条款的效力。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或许是因为我国的保险合同条款都必须经过监管机构批准或者是备案有关。新法关于审查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司法实践的缺陷。

  五、新增法条: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考点预测: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

  相关解析:在处理保险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经常牵涉到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保险当事人在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产生争议后,究竟是先用通常解释进行判断还是直接采用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因为原法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关于该原则的适用非常混乱。在一些地区,甚至一度出现某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滥用该条款的倾向。新保险法确定了争议条款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更具合理性。

  六、新增法条: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考点预测:受益人死亡在先的考查

  相关解析: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这类情形在实践中出现的概率很高,原法因为没有明确死亡的顺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方式各异,不利于司法统一,有损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基于此,新法对此问题特别予以规范。

  七、新增法条: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考点预测: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处理原则

  相关解析:原法规定对于受益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情形,免除了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实践中,受益人为多人的情形很多,如果因为某一个受益人的行为导致其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显得有失公平。新保险法明确了在受益人为多人的情况下,如果是部分受益人因故意行为导致发生保险事故,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其余受益人依然享有受益权,有权获得保险金。

  八、新增法条: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考点预测:财产保险合同可以随保险标的转让自动变更

  相关解析:实践中保险标的转让是很正常现象,可是,很多人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之后往往忽略了办理保险变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便保费已经缴付,保险标的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无法得到赔付,显得很不公平。新保险法在49条明确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或者转让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转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转让标的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收到通知30日内可以行使解除权。

  九、新增法条: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考点预测:责任险中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相关解析:新保险法在65条规定了责任险中遭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这从根本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因在于许多责任险规定,侵权人先行赔付是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往往有一些侵权人因为没有偿付能力,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所以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直接向受害第三人直接支付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付,具有积极意义。

  十、新增法条: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考点预测:扩大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相关解析:原法对保险资金的使用限制的非常严格,基本上是银行存款和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只有极少的部分资金可以进入资本市场运作。新保险法允许保险资金可以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大大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十一、新增法条: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考点预测:肯定了保险公司的自主解散权利

  相关解析:原法限定保险公司的解散事由为,因分立需要解散、因合并需要解散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新保险法首次明文规定了除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体现了新保险法不仅仅着重于对保险公司这样的特殊行业的公司加以特别的监管,也赋予保险公司享有每一个普通公司均有权享受的公司法中的意思自治权利。

  十二、新增法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考点预测:保险监管和对违法行为处罚

  相关解析:由于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市场竞争加剧,所以各竞争主体为争抢市场,各种违规现象增多,程度严重。保险监管机构愈发感觉监管有些力不从心。基于此,新保险法赋予保险监管机构更多的职责及更大的权限。比如,针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限制商业广告、限制资金运用、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责令增加资本金等措施;另外,对于违反责任准备金、办理再保险以及资金运用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再如责令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披露信息、和人民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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